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防范预案
命运如同手中的掌纹,无论多曲折,终掌握在自己手中。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防范与处理预案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防范与处理预案 第一章第一章组织领导机构及职责组织领导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院对防范和处理重大医疗过失行为、 医 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等事件的领导和管理,提高医疗护理质量、保 障医疗安全。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特制订本处理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我院全体医护人员, 以及病人对我院医护人员 的医疗行为和有关工作的投诉。 医院设立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防范领导小组, 负责 统一指挥、组织、协调等相关工作。 第二条医院办公室负责医疗服务投诉和争议的接待工作, 医院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防范领导小组负责重大医疗 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和临床医 技科室配合办公室和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防范领导小 组处理医疗事故。 第三条发生医疗争议或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的 科室,应当积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并分析发生医疗争 议或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的原因,积极采取措施,减少 或消除医疗争议或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对发生医疗争议或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 的科室及直接责任人,医院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你今天的日积月累,终会变成别人的望尘莫及。11 命运如同手中的掌纹,无论多曲折,终掌握在自己手中。 第二章医疗争议的处理 第五条医院办公室负责公布医院的投诉电话和其他投诉 方式,建立投诉登记本。办公室受理病人的电话及信函投诉,接 待直接投诉人员。办公室在接到医疗争议投诉后,应该根据投诉 内容,转交医院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防范领导小组调 查、核实和处理,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投诉者。 第六条患者在临床医技科室发生医疗争议, 对于一般性的 问题,临床医技科室应该向患者做好解释工作,争取理解。解释 后如患者仍不能理解或存在较大争议, 科室应当及时向院办公室 转告。办公室根据争议内容转交有关职能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和 处理。 第三章医疗事故的处理 第七条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发现医疗事故, 或者 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违法或医疗过失行为, 应当立即向科室负责 人报告, 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医院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 故防范领导小组报告, 小组接到报告后, 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调查、 核实,有关科室应当配合进行调查,调查核实后,应该将有关情 况及时向分管院长报告,并向患方作好解释工作。 第八条导致患者死亡的医疗事故, 或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 疗事故以及导致 3 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的医疗事故, 分管院长应 你今天的日积月累,终会变成别人的望尘莫及。22 命运如同手中的掌纹,无论多曲折,终掌握在自己手中。 该及时向院长报告。院长或者被授权人的人应该在 12 小时内及 时向县卫生局报告。 发生医疗事故或者严重医疗争议后,对媒体采访、律师取证 或其他组织、人员要求了解情况的,由医院安排专人接待。其他 任何人不得接受采访和进行评议。 第九条发生医疗事故或者严重医疗争议后。 有关临床科室 和相关职能部门, 应该在医院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防范 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下,配合做好患者一方的解释和说服工作, 缓解医患矛盾。如果发生扰乱医院工作秩序的事件,应该立即报 告保卫科,对可能引发恶性案件的重大案件,应该及时向县卫生 局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条临床和医技科室发生或发现医疗过失行为, 科室和 医务人员在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采取有效的措施,避免或者减 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第十一条医院设立医疗损害抢救小组, 小组由各临床医技 科室负责人组成,小组人员要团结协作,进行紧急抢救。 第十二条医院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防范领导小 组成员或者其他相关科室人员, 在接到临床和医技科室发生或者 发现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现场。根据医疗过失 的情况或者患者健康的损害程度,组织力量采取补救措施,其他 临床医疗科室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三条患者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 由重大医疗 你今天的日积月累,终会变成别人的望尘莫及。33 命运如同手中的掌纹,无论多曲折,终掌握在自己手中。 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防范领导小组办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时, 应当有患者或者患者家属在场,复印或者复制完毕后,医院重大 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防范领导小组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 资料上签上“与原件相同”的字样,加盖印章,并由患者本人或 受托的家属或律师在登记本上签名, 缴纳相应的复印或复制费用 后,方可拿走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 第十四条发生医疗争议和医疗事故后, 若患者要求复印或 者复制病历,应当允许患者或家属复印或复制其客观性病历资 料,如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检验报告单、医学 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 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单以及卫生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第十五条发生医疗争议和医疗事故后, 若患者要求复印或 者复制病历、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 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不得复印或者复制。上述 客观性病历资料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在场的情况下封存, 由医院保 管。正在治疗使用的病历,不得封存原件,可以封存复印件,启 封时医患双方应当在场。 第十六条患者的不良后果可能是输液、注射、药物等引起 的,应当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院保管,封 存和启封时应该有患者或患者家属在场。需要检验的,应当与患 者一方共同协商,在指定的具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验。与患 者一方无法达成共识的,应当申请卫生局进行处理。疑似输血引 你今天的日积月累,终会变成别人的望尘莫及。44 命运如同手中的掌纹,无论多曲折,终掌握在自己手中。 起不良后果的,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 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第十七条如患者死亡, 医院应当及时将死亡通知书送达其 家属,并要求在存根上签字确认。医院与患者一方不能确定死因 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 医院工作人员应该告之患者一方在死亡后 48 小时内进行尸检;同时应该告之患者一方如果拒绝尸检或者 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患方应该承担责 任。尸检应当经死者家属同意并签字。 第十八条医学会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 医院重大医疗 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防范领导小组应该在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 日起 10 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鉴定资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包 括以下内容: 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 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检验报告单、医 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 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3、抢救急危重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4、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 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5、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不是医疗事故、医 你今天的日积月累,终会变成别人的望尘莫及。55 命运如同手中的掌纹,无论多曲折,终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