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的一般承担方式
违约责任的一般承担方式 《合同法》第 107 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1.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 是指在某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后, 非违约方有权要求其依照合同约定继续履 行合同, 也称强制实际履行。《合同法》 第 109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 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这就是关于实际履行的法律规定。 继续履行必须建立在能够并应该实际履行的基础上。 《合同法》第 110 条规定:当事人 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 对方可以要求履行, 但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 违约方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减少非违约方所受的损失。根据《合同法》第 111 条,质量不 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或不能确定的, 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 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 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赔偿损失 根据《合同法》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 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损失赔 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包括合同履行后町以获得的利益, 但不得超过违反合 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重点解析] 1.应该准确掌握这三大类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2.对于第 110 条的可以不继续履行的特殊情形要掌握。 3.要对如何确定损失赔偿额的范围好好掌握。损失赔偿额除包括实际造成的损失外, 还包括预期可得利益 (即通常人们理解的间接损失) 这里要注意应当是有违约方预见而不是 由守约方预见。预见的时间应是合同订立时。 三、违约责任的特殊承担方式 1.当事人双方都违约的情形 《合同法》第 120 条规定: “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当事人双方违约,是指当事人双方分别违反了自身的义务。 依照法律规定,双方违约责 任承担的方式是由违约方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即由违约方向非违约方各自独立地 承担自己的违约责任。 2.因第三人原因违约的情形 《合同法》第 121 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 3.违约与侵权竞合的情形 《合同法》第 122 条规定: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 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 [重点解析] 1.对于第 120 条和第 121 条这两种特殊情形,我们只需要记住谁违约谁就要承担违约 责任就可以了。至于违约之后的原因另行处理。 2.对于第 122 条,其实就是让受害人选择一个最能维权的途径。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就 高不就低。 违约金与定金 1.违约金 违约金, 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或合同订立后约定因一方违约而应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 的金钱。违约金可分为约定违约金和法定违约金。 《合同法》第 114 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 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 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 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 [重点解析] 1.注意该条第 2 款的表述细节: “低于”的可予以“增加” ,而只有“过分高于”的才 可以“适当减少” 。 2.第 3 款的内容注意结合工程实例掌握。例如,承包商进度滞后,业主按合同约定要 求承包商承担延期违约金的同时,可要求承包商继续施工。 2.定金 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一方预先支付给对方的款项, 其目的在于担保合同债权的实现。 定 金是债权担保的一种形式, 定金之债是从债务, 因此,合同当事人对定金的约定是一种从属 于被担保债权所依附的合同的从合同。 《合同法》第 115 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 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 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 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 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 应当 双倍返还定金。 ” 3.违约金与定金的选择 违约金存在于主合同之中, 定金存在于从合同之中。 它们可能单独存在,也可能同时存 在。 《合同法》第 116 条规定: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 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 [重点解析] 1.定金是合同担保的形式之一,我们在《担保法》中还会学到,在这里只要掌握住合 同法第 115 条的规定即可。 2.应当注意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只能选择适用,这个知识点比较容易以案例的形式 出现。 3.应注意,任何一方当事人如果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收受定金的一方应当将定金返 还给交付定金的一方。 4.举例说明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的选择适用。 例如, 在某合同中, 甲方向乙方交付 10 万元作为定金, 双方同时约定: 任何一方违约, 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15 万元。问: (1)如果是甲方违约,乙方应如何追究甲方违约责任,才能使自己更有利呢? 答案是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即要求甲方支付15 万元违约金。但不要忘了乙方应将10 万元定金返还给甲方,这样两相抵扣,甲方实际上还应向乙方支付5 万元。 (2)如果是乙方违约,甲方应如何追究乙方违约责任,才能使自己更有利呢 ?请大家思 考一下,答案能不能是20 万元? 正确答案仍是选择违约金条款,即要求乙方支付15 万元违约金。尽管适用定金条款的 “双倍返还”甲方可获得 20 万元,但其中只有一半, 即 10 万元才是违约金性质的,另一半 本来就是甲方自己的。而如果选择违约金条款,甲方除可获得15 元违约金外,还可要求乙 方返还 10 万元定金,这样甲方可从乙方处获得的最大金额为:15+10=25 万元。 掌握不可抗力及违约责任的免除 一、不可抗力 (一)不可抗力的范围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构成不可抗力需要具备三 个条件; 1.不能预见 不能预见指的对事件的发生不可预见。 这里的不可预见指的是 “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也 无法预见到的” 。而不能依据当事人自身是否预见到了事件的发生来确定。例如,打钻孔桩 的时候,在 20 米深处遇到一块孤立的岩石,使得钻孔无法进行,造成了损失。该事件可以 称为不可预见,因为再有经验的承包商也无法预见到这里会存在一块孤立的岩石。 2.不能避免 不能避免指的是即使当事人预见到了该事件的发生, 但是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