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变更管理制度
设计变更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 规范设计变更和变更设计 审批程序,控制工程设计标准和投资,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经过批准的设计变更是设计图纸的重要组成部分, 也是 完善、合理、保证安全的施工依据,施工单位应严格按设计变更要求 施工,确保工程施工质量。施工单位或其它单位不得擅自变更设计, 由于施工、材料采购等原因要求变更设计时,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基建工程期间各标段工程设计变更 和变更设计管理。 第二章设计变更 第四条一般设计变更:单项设计变更金额在 5 万元以下(包括 2 万元) ,不涉及改变设计原则的设计变更项目。 第五条较大的设计变更:单项设计变更金额在 5 万元—50 万 元,工程内容有变化,但不属于重大变更项目。 第六条重大设计变更:单项设计变更金额在50 万元以上,或 工程需变更设计原则,变更系统方案和主要结构、布置,修改主要尺 寸及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的代用等的设计变更项目。 第三章设计变更的审批 第七条 由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经设计院内部相关专业会 签和项目经理审签后,送交监理单位审查,再由公司工程管理部门专 业工程师、部门负责人审核,最终由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生效。 第八条 由非设计单位提出的变更设计申请,应提出变更设计核 定单。变更设计申请中要编写变更理由和变更设计方案。 施工监理、公司工程管理部门审核变更设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并提出各自意见;设计院审核变更设计的可行性, 并对变更设计方案 进行确认,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 第九条一般设计变更由公司分管工程领导审批; 较大设计变更 由公司总经理审批;重大设计变更需报董事长审批。 第四章设计变更通知单的要求 第十条设计变更通知单由设计院编制, 按专业统一编号,工程 名称统一格式。 第十一条 设计变更通知单不得跨专业,不得跨分册。 第十二条 设计变更通知单按照统一格式,一律采用打印方式, 若附图采用手工绘制,则复印两份,不得用草图。 第十三条设计变更禁止涂改,确需修改时,使用“杠改法” , 并在其上部空白处填写校对及正确文字或数据, 再由修改人签名并注 明日期。 第十四条设计变更通知单应采用原件。 设计变更通知单由设计 院审核后交监理单位、公司工程管理部门审核,经公司领导审批后交 档案室,由档案室复印后发放有关单位执行,并存档。 第十五条设计变更通知单原件由公司资料室统一汇总归档。 第十六条设计变更的内容如果涉及两个施工单位, 由公司工程 管理部门协调分发,并明确施工的界限,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等。 第五章工程变更管理 第十七条工程变更通知单按照程序审批后, 由档案室统一归口 管理,下发相关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公司相关部门。 第十八条 为减少损失,施工单位在接到有关变更通知后,应立 即停止原设计的施工,然后按变更进行施工。施工单位不按变更进行 施工, 由此而造成的返工损失及拖延工期等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自 己承担。 第十九条依据本制度及设计变更单,需要办理工程量签证的, 由施工单位办理工程量签证单,监理单位、公司工程管理部门、计划 合约部门确认,计划合约部门按合同规定进行核算。 第二十条工程变更执行完后,施工单位须申请验收,每月填报 《工程变更情况一览表》 。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工程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 1 1 年。年。 变更设计核定单 表号:编号: 提出单位 卷册名称及图号 变 更 原 因 内容: 项目部(章) 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核:提出人:年月日 设计院意见: 签名(章) :年月日 监理单位意见; 项目监理部(章) 总/副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年月日 建设单位意见: 建设单位(章) 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专业工程师:年月日 本表一式五份, 由承包单位填报, 建设单位、 监理部、 设计单位各存一份, 承包单位存二份。 变更设计执行情况反馈单 表号:编号: 工程编号 图纸卷册名称 主题 图纸编号 变更设计核 定单编号 提出单位 变更设计核定内容: 变更设计执行情况: 提出人 提出单位技术负责人 设计单位(现场工代) 专业监理工程师 建设单位专业工程师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本表由承包商填写,审定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部各存一份,承包商存二份。 变更设计执行情况登记表 表号:编号: 序号变更设计名称变更设计单编号变更内容执行情况 施工单位编制人:技术负责人:年月日 专业监理审核意见:年月日 工程管理部门专业工程师审核意见:年月日 本表一式三份,每月月底由承包单位按专业填报,建设单位、监理部、承包单位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