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起草说明
附件 2 《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起草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以下简称“药管法”)已由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于 2019 年8月26日修订 通过,自 2019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新药管法明确国家建立药物 警戒制度, 对药品不良反应及其他与用药有关的有害反应进行监 测、识别、评估和控制;同时明确对药品管理实行药品上市许可 持有人制度,持有人依法对药品的非临床研究、临床试验、 生产 经营、上市后研究、不良反应监测及报告与处理等承担责任。 为适应新制度体系和药品安全监管新形势的需要, 有必要制 定符合中国国情和国际发展趋势的药物警戒制度配套法规, 明确 持有人在药物警戒工作中的要求,规范持有人的药物警戒活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起草了《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 (以 下简称“本规范”)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的必要性 自上世纪 70 年代药物警戒概念提出至今,药物警戒的学术 理念不断深入和发展。世界卫生组织于 2003 年将药物警戒定义 为“发现、评估、理解和预防药品不良反应或其他任何与药品相 关问题的科学和活动”,该定义一直沿用至今。随着国际人用药 品注册技术协调会(ICH)的成立,药物警戒的理念和方法被引 入国家药品管理的制度层面。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也组织开展了 — 1 — 药物警戒法律制度比较等方面研究, 在充分对比了欧美日药物警 戒相关法规体系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建立药物警戒制度的可行 性。 2018 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入了 ICH 管理委员会,开始 逐步转化实施 ICH 的指导原则,其中包括 6 个 E2 系列的药物警 戒指导原则。这些指导原则对持有人报告药品不良反应、开展风 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等提出了要求, 我国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开始对 标国际。在机遇面前, 亟待采取措施,引导我国制药企业朝着更 快融入国际社会的方向发展, 包括建立与国际接轨的药物警戒质 量管理体系,提高药物警戒的能力和水平。 二、起草思路 (一)定位和适用范围 考虑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的特点,《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 (英文简称 GVP)与 GMP、GSP 等管理规范定位保持一致。该 规范主要适用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包括临床试验的申办者) , 侧重于技术标准和技术指导。对于监管部门实施的药物警戒,拟 通过修订《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卫生部第 81 号 令) (以下简称 81 号令)来规范。此外,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企 业虽也是药物警戒的主体, 但由于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企业与持 有人在药物警戒活动中的工作内容不尽相同, 其相关要求也拟在 81 号令修订过程中予以明确。 (二)药物警戒的全生命周期理念 随着药物警戒学术理念的发展, 人们对药物警戒的认知已经 — 2 — 从药品上市后发展到全生命周期, 本规范将药物警戒定位为贯穿 于药品全生命周期的实践活动, 为更好地体现药物警戒全生命周 期的理念, 本规范中既包括了对持有人开展上市后药物警戒的要 求,也涵盖了申办者临床试验期间开展药物警戒的要求(主要见 第八章) 。 (三)起草依据 新药管法是本规范制定的主要依据。 药管法不仅提出我国建 立药物警戒制度,还明确了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下,持有 人对不良反应监测与报告和处理、风险识别与评估、上市后安全 性研究、药品安全风险控制等所担负的法律责任。这些相关要求 都在规范中进行了细化。与药管法同期施行的 《疫苗管理法》对 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监测和风险管理等也提出了与药管法 相似的要求。 2011 年颁布的 81 号令和 2018 年出台的《国家药品监督管 理局关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直接报告不良反应事宜的公告》 (以下简称 66 号公告)也是重要起草依据,然而因时间相对较 早,在本规范中根据新要求或新发展趋势进行了完善。 (四)起草原则 本规范起草的总原则是:以新药管法为依据,全面落实持有 人药物警戒主体责任,规范警戒活动并提高质量;以新形势为契 机,接轨国际成熟经验和 ICH 相关要求,促进制药企业国际化 发展;以国情为出发点,兼顾制药行业不均衡发展现状,稳步推 进药物警戒制度落实。具体如下: — 3 — 1.紧扣药管法,明确持有人的药物警戒主体责任 药管法对持有人的药物警戒相关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 如第 三章要求持有人对药品上市后研究、 不良反应监测及报告与处理 等承担责任; 第七章规定持有人应当开展药品上市后不良反应监 测,主动收集、跟踪分析疑似药品不良反应信息; 制定药品上市 后风险管理计划,主动开展药品上市后研究,对药品的安全性进 行进一步确证;对已识别风险的药品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等。 第二章还规定了申办者在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发现安全性问题应 采取的措施。围绕药管法的相关要求,本规范明确了持有人在药 物警戒中的主体责任, 将药法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落实到具体的实 践要求中。 2.兼收并蓄,充分借鉴 ICH 及成员国的经验并与国际接轨 ICH 是中国药物警戒接轨国际的枢纽,实施 ICH 指导原则 是国际药物警戒落地中国的关键步骤。本规范在允许范围内,充 分采纳了 ICH 指导原则的要求,包括不良反应的报告范围、报 告时限、信息收集途径等,在技术要求和标准上也与之基本保持 了一致。此外,其他国际组织和欧美日等国的相关成熟经验, 也 是本规范借鉴的重要对象,如国际医学科学组织理事会 (CIOMS)的信号检测技术要求,欧盟的药物警戒体系和主文 件等要求,日本和欧盟的关于加强被动监测的要求等。 三、主要内容 本规范共九章一百三十七条。除第一章总则和第八章外,其 他章节均是对药品上市后持有人药物警戒活动的规定。 第八章是 — 4 — 对临床试验期间药物警戒活动的规定。不同的责任主体分别用 “持有人”和“申办者”字样进行了区分。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规范制定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根本 目标、体系要求,提出持有人和申办者应与药物警戒其他主体 - 医疗机构、 药品经营企业和临床试验机构等协同开展药物警戒工 作。第二章质量管理, 明确持有人药物警戒体系的要素,并提出 了对药品警戒体系及活动进行质量管理的总体目标、 质量保证要 素、质控指标和内审要求等。第三章对药物警戒体系中的组织机 构和人员等提出要求, 并对持有人开展药物警戒活动所需的设备 资源要求进行明确。第四章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与报告,规范了药 物警戒的基础性工作,即不良反应信息的收集、处置和报告。 第 五章安全风险识别与评估, 该章对信号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了要 求,对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PSUR)及其升级版定期获益-风险 评估报告(PBRER)的技术要求进行了规范,并规范了上市后 安全性研究的范畴、发起情形、受试者保护等要求。 第六章药品 安全风险控制,明确了风险控制措施的类型、选择方法和后效评 估等,强调了风险沟通的方法,规范了药物警戒计划的制定和提 交方式等。第七章文件、记录与数据管理, 规范了各项管理制度 文件以及药物警戒实践中形成的记录和数据的管理。 第八章临床 试验期间药物警戒与风险管理, 规范了临床试验期间药物警戒的 相关工作。第九章附则,包括相关定义、疫苗持有人实施药物警 戒质量管理规范的特殊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