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培训教案
万峰煤矿职业健康培训万峰煤矿职业健康培训 授课人 冯德志 赵菊 刘计平 3 月 6 日、3 月 9 日、3 月 11 日、3 月 14 日 授课地点 五楼会议室、 开掘区会议室 机运区会议室 复训员工、初训 员工 授课时间参加人员 培训内容国家职业病防治法规基本知识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 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本法适用于中华 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 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 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指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 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 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 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 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 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 立的劳动合同。 劳动者有进行学习职业健康培训的义务。第三十四条里表明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 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 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 病防护用品。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 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 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 应当及时报告。劳动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教 育。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劳动者必须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 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明文规定对从事接触 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 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 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 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 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 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 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的规范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当劳动者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第三十七条指出用 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会 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卫生行政部 门应当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 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 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劳动者享有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第三十九条明确指出劳动者享有下列 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 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 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 评、检举和控告; (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 出意见和建议。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 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 其行为无效。 授课人 授课时间 李成旺 2018 年 3 月 8 日 10:00-11:00 授课地点 参加人数 采掘楼机运区会 议室 55 培训内容煤矿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 什么叫职业危害?什么叫职业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 各种危害。 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 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 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煤矿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煤矿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 1、生产工艺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有害因素 生产性粉尘:煤尘、矽尘、电焊烟尘。巷道喷浆及井下支架木材用量 多时,作业人员还可接触到水泥尘和木粉尘。生产性毒物:甲烷、一 氧化碳、二氧化碳、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锰及其无机化合物、硫化 氢等。矿井空气中的主要有害气体包括 CH 4、CO、CO2、SO2。CH4 主要来源 于煤层、 岩层的析出; CO 、CO2 主要来源于爆破工作、 煤尘和瓦斯燃烧、 煤炭自燃等;SO 2 主要来源于含硫矿物氧化和含硫矿物中爆破工作; H 2S 主要来源于有机质的腐烂、硫化物遇水分解、煤和岩体中涌出等; 锰及其无机化合物主要来源于维修车间电焊作业。物理性有害因素: 噪声、振动、工频电场、高温等。噪声、振动主要发生于作业场所内 的采煤机、钻机、振动筛、原煤破碎机、空压机、通风机、井下水泵、 凿岩机等机械设备。 2 劳动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有害因素 劳动过程中可能存在有害因素主要包括劳动组织和制度的不合理, 如 井下劳动时间过长、劳动休息制度不健全或不合理等;劳动过程中的 精神(心理)过度紧张;劳动强度过大或劳动安排不当,如安排的作 业与劳动者的生理状况不相适应等。 3、工作环境中可能存在的有害因素 工作环境中可能存在的有害因素主要包括生产设计不符合卫生要求 或卫生标准,如巷道空间狭小;缺乏必要的卫生工程技术设施,如没 有通风换气、照明设备或通风量、照明不足,井下潮湿低温等,缺乏 防尘、防毒、防暑降温、防噪声等措施;安全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 品方面有缺陷。 授课人 授课时间 培训内容 李成旺 2018 年 3 月 8 日 15:00-16:00 授课地点 参加人数 采掘楼机运区会 议室 55 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我国的煤开采量居世界首位, 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 仅国有大、 中型煤矿从事煤炭生产的人员多达 800 万人, 煤炭生产的全过程不仅 存在超时劳动、过强劳动等问题。最严重影响劳动者健康和生命安全 的职业性有害因素就是煤矿粉尘。 那么它是怎样严重影响劳动者健康的呢?首先要先从煤矿粉尘的 产生说起,在煤矿的生产过程中的机采、综采、炮采、回采、锚喷、 装运、选煤等工序,均可产生大量的粉尘。粉尘是能够较长时间悬浮 在空气中的固体微粒, 游浮于作业环境空气中, 这些粉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