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现场勘验暂行规则
火灾现场勘验暂行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消防机构火灾现场勘验工作,保证现场勘验质量,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部有关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火灾现场勘验是指现场勘验人员依法并运用科学方法和技术手段, 对与火灾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表面等进行勘查、验证,查找、检验、 鉴别和提取物证的活动。 第三条火灾现场勘验的主要任务是:发现、收集与火灾事实有关的证据、 调查线索和其他信息,分析火灾发生及发展过程,为火灾认定,办理行政案件、 刑事诉讼提供证据。 第四条火灾现场勘验的主要内容包括:现场保护、实地勘验、现场询问、 物证提取、现场分析、现场处理,根据调查需要进行现场实验。 第五条火灾现场勘验由县级以上公安消防机构按照火灾调查管辖范围组织 实施,必要时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参加勘验。 火灾现场勘验可以指派或者聘请火灾调查专家和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协助。 根据需要,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对下级公安消防机构火灾现场勘验提供技术支持。 第六条公安消防机构从事火灾现场勘验的人员应当具备消防监督岗位资 格,持证上岗。 第七条火灾现场勘验工作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 遵循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合法、缜密的原则,不受任何干扰,不损害他人 合法权益。 第二章现场勘验职责 第八条负责火灾调查管辖的公安消防机构接到火灾报警后,应当立即派 员赶赴火灾现场,及时开展现场勘验活动。 第九条公安消防机构勘验火灾现场由现场勘验负责人统一指挥,勘验人 员分工合作,落实责任,密切配合。 火灾现场勘验负责人应当具有一定的火灾调查经验和组织、协调能力, 现场勘验开始前,由负责管辖的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指定。 第十条有人员死亡的火灾现场,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参加勘验; 发现放火线索,确认为放火嫌疑案件的,经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将现场和 调查材料一并移交刑侦部门并协助勘验;确认为治安案件的,移交治安部门。 第十一条火灾现场勘验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挥、协调现场勘验工作; (二)确定现场保护范围; (三)确定勘验、询问人员分工; (四)决定现场勘验方法和步骤; (五)决定提取火灾物证及检材; (六)审核、确定现场勘验见证人; (七)组织进行现场分析,提出现场勘验、现场询问重点; (八)审核现场勘验记录、现场询问、现场实验等材料; (九)决定对现场的处理。 第十二条火灾现场勘验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分工进行现场勘验、现场询问; (二)进行现场照相、录像,绘制现场图; (三)制作现场勘验记录,提取火灾物证及检材; (四)向现场勘验负责人提出现场勘验工作建议; (五)参与现场分析。 第十三条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的主管单位保卫部门 勘验火灾现场, 需要公安消防机构协助并出具邀请函的,有关公安消防机构应当 予以协助。 第三章现场保护 第十四条公安消防机构接到火灾报警后, 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火灾现场, 做好现场保护工作,确定火灾调查管辖后, 由负责火灾调查管辖的公安消防机构 组织实施现场保护。 第十五条火灾现场勘验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当及时对火灾现场外围进 行观察,了解有关情况,确定现场保护范围,必要时通知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实行 现场管制。 凡与火灾有关的留有火灾物证的场所应当列入现场保护范围。 第十六条火灾现场保护应当采用设立警戒线或者封闭现场出入口等 方法,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情况特殊确需进入现场的,应当经火灾现场勘验负责 人批准,并在限定区域内活动。 对位于人员密集地区的火灾现场应当进行围挡。 第十七条火灾现场勘验负责人应当根据勘验需要和进展情况,调整 现场保护范围, 经勘验不需要继续保护的部分,应当及时决定解除封闭并通知火 灾当事人。 第十八条火灾现场勘验人员应当对可能受到自然或者其他外界因素 影响而受到破坏的现场痕迹、物品等采取相应措施进行保护。在火灾现场移动重 要物品,应当采用照相或者录像等方式先行固定。 第四章现场勘验 第十九条公安消防机构勘验火灾现场,勘验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勘验现场时, 应当邀请一至二名与火灾无关的公民作见证人,并应当记录见证人 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联系电话等。 第二十条火灾现场勘验人员到达火灾现场后,应当观察火场燃烧 情况,向知情人了解有关火灾情况,注意收集围观群众的议论,重要情况应及时 向现场勘验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一条火灾现场勘验发现火灾场所、建筑有自动消防设 施、监控设备等,勘验人员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相关的火灾信息资料。 第二十二条火灾现场勘验人员进入现场勘验之前,应当查 明以下可能危害自身安全的险情,并及时予以排除: (一)建筑物可能倒塌、高空坠物的部位; (二)电气设备、金属物体是否带电; (三)有无可燃、有毒、腐蚀性等气体、液体泄漏,是否存在放射性物质和传染 性疾病、生化性危害等; (四)现场周围是否存在运行时可能引发建筑物倒塌的机器设备; (五)其他可能危及勘验人员人身安全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火灾现场勘验人员勘验现场时,应当按规定佩 戴个人安全防护装备。 第二十四条在道路上勘验车辆火灾现场,应当按规定设置 警戒线、 警示标志或者隔离障碍设施,必要时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行交通管 制。 第二十五条火灾现场已被清理或者破坏, 无法认定起火原因、 核定直接财产损失的,也应当制作现场勘验记录,表明现场被清理或者破坏的情 况。 第二十六条火灾现场勘验,应当遵守“先静观后动手、先 照相后提取、 先表面后内层、 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 按照环境勘验、 初步勘验、 细项勘验和专项勘验的步骤进行, 也可以由火灾现场勘验负责人根据现场实际情 况确定勘验步骤。 (一) 环境勘验。在观察的基础上拟定勘验范围、确定勘验顺序,主要内容是: 1.现场周围有无引起可燃物起火的因素,如现场周围的烟囱、临时用火点、动 火点、电气线路,燃气、燃油管线等; 2.现场周围道路、围墙、栏杆、建筑物通道、开口部位等有无放火或者其他可 疑痕迹; 3.着火建筑物等的燃烧范围、破坏程度、烟熏痕迹、物体倒塌形式和方向; 4.现场周围有无监控录像设备; 5.其他需要勘验的内容。 (二) 初步勘验。通过观察判断火势蔓延路线,确定起火部位和下一步的勘验 重点,主要内容是: 1.现场不同方向、不同高度、不同位置的烧损程度; 2.垂直物体形成的受热面及立面上形成的各种燃烧痕迹; 3.重要物体倒塌的类型、方向及特征; 4.各种火源、热源的位置和状态; 5.金属物体的变色、变形、熔化情况及非金属不燃烧物体的炸裂、脱落、变色、 熔融等情况; 6.电气控制装置、线路位置及被烧状态; 7.有无放火条件和遗留的痕迹、物品; 8.其他需要勘验的内容。 (三) 细项勘验。根据现场痕迹确定起火点,主要内容是: 1.起火部位范围内设施、设备及其他物品烧毁、烧损情况; 2.物体塌落、倒塌的层次和方向; 3.低位燃烧痕迹、燃烧终止线和燃烧产物; 4.物体内部的烟熏痕迹; 5.设施、设备、容器、管道及电气线路的故障点; 6.尸体有无非火烧形成的外伤、烧伤人员的烧伤部位和程度; 7.其他需要勘验的内容。 (四) 专项勘验。查找引火源、引火物或起火物,收集证明起火原因的物证, 主要内容是: 1.电气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