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全文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全文)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全文)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的《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 查方案》提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工作目标是 摸清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 分布状况,掌握国家、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 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 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 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 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方案》要求,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统一领导普查质量管理工作,建立覆盖普查全过程、 全员质量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各级普查机构要 认真执行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制度,做好污染源普查 质量保证和质量管理工作。同时,要建立健全普查责 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建立 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开展普查数 据核查和质量评估,严厉惩处普查违法行为。 以下是《方案》全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 案的通知案的通知 国办发〔2017〕8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 委、各直属机构: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已经国务院同 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 2017 年 9 月 10 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开 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 (国发〔2016〕59 号)精神,为指导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 制订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一、普查工作目标 摸清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 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国家、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 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 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 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 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 普查时点。普查标准时点为 2017 年 12 月 31 日, 时期资料为 2017 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普查对象为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 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 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工业污染源。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 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 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 8 类重点行业 15 个类 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 染源调查。 对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 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 税区、出口加工区等进行登记调查。 2.农业污染源。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 业和水产养殖业。 3.生活污染源。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 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 源锅炉) ,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海) 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 生、排放情况。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 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其中: 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 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 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 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 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处置厂包括危 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 废物安全填埋场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等;医疗废物 处理(处置)厂包括医疗废物焚烧厂、医疗废物高温 蒸煮厂、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厂、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厂 等。 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 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5.移动源。普查对象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 源。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飞机、船舶、铁路 内燃机车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污染源。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 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 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 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 ,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 运行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 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 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砷。 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 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危险废物按照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工业企业建设和使 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 (场所)情况。 稀土等 15 类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 放射性污染物情况。 2.农业污染源。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 业生产活动情况,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 况,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 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 污资源化利用情况。 废水污染物:氨氮、总氮、总磷、畜禽养殖业和 水产养殖业增加化学需氧量。 废气污染物: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 有机物。 3.生活污染源。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 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城市 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情况,城 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 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 发性有机物。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 理能力、污水或废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 治理与排放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 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挥发酚、氰化物、汞、 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 汞、镉、铅、铬、砷。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 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5.移动源。各类移动源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 息,挥发性有机物(船舶除外) 、氮氧化物、颗粒物 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6.各省份可根据需求适当增加普查附表,报国务 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全国污 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导读: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的《第二次全国污染 源普查方案》提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工作目 标是摸清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为加强污染源监管、 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 决策提供依据。 三、普查技术路线 (一)工业污染源。全面入户登记调查单位基本 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 基于实测和综合分析,分行业分类制定污染物排放核 算方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根据伴生放射性矿初测基本单位名录和初测结 果,确定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全面入户调查。 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填报园区调查信 息。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内的工业企业填报工业污 染源普查表。 (二)农业污染源。以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确 定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 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 量和排放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