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案例-高空抛物的危害及预防措施
高空抛物的危害及预防措施高空抛物的危害及预防措施 教学分析 【教学目标】 知识目标知道高空抛物的危害,了解预防措施 能力目标结合具体案例理解杜绝高空抛物的重要意义 情感、 态度 与 价 值 观 目标 逐步增强责任意识,进一步感受民法典与每个 人的关系 【教学重点】 :高空抛物的危害,了解其预防措施。 【教学难点】 : 如何增强公民的道德意识, 不做高空抛物的行 为。 教学过程 一、导入新课 教师展示图片 老师缓慢展示鸡蛋,然后问:这是什么东西? 学生:鸡蛋 老师:假如一个鸡蛋从楼上砸到我们头上,会有什么后果? 学生: (各抒己见) 老师将整幅图呈现。 二、新课讲授 “抛”出来的责任“抛”出来的责任 老师:同学们,你们在三楼班级上课,有时会有同学 将一些矿泉水瓶或易拉罐或书从窗口往外扔, 你们知道这 样做的危害吗? 学生讨论 老师:这种行为是很危险的,一旦砸到下面的行人, 后果不堪设想。 近年来,从楼上抛掷物品致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现 象时有发生,成为影响我们生活的一个不和谐因素。由于 抛物行为具有突发性,受害人一般无法预防,也无法采取 任何有效的避让措施,因此,损害后果往往比较严重,社 会危害性也比较大。法律事务中,这类案件被称为“高空 抛物案件” 。 老师:下面请同学们看几个高空抛物的危害及案例 【案例一】【案例一】 :花盆砸人案花盆砸人案 2001 年 9 月 27 日晨,原告蒋某路过文华大厦B 座, 被从楼上坠落的塑料花盆砸中,顿时血流满面,住院近4 个月,花费 7 万余元。后经诊断,蒋属于 7 级伤残。事后 勘察取证,无法确定肇事花盆是谁家的。蒋遂将文华大厦 B 座的 57 家住户列为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经审 理,57 家住户中,除了 7 家能证明自己因安装了防护网等 原因排除嫌疑外,另外50 家住户不能排除花盆从自家坠 落的可能性。一审法院根据过错推定原则,要求他们分担 赔偿责任,每户承担 2700 多元。 【案例二】【案例二】 :烟灰缸案烟灰缸案 2009 年 8 月 10 日夜,市民郝某路过湾正街65 号楼 下时,一只从天而降的烟灰缸将其当场砸昏。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 24 户居民中的 22 户共同分 担 16 万余元的赔偿责任。 【案例三】【案例三】 :图方便,一杆掷掉二十四万图方便,一杆掷掉二十四万 2016 年 8 月 8 日,市民张先生乔迁新居,搬物时因 窗帘杆较长,嫌走楼道往下拿麻烦,就随手将窗帘杆从窗 口扔了下去。没想到这一扔闯了大祸,铁制的窗帘杆没有 按蔡先生的预想落到地上, 而是稳稳地搭在两根高压电线 上形成短路,导致周边十几个村数百户居民的家用电器被 损坏。 事故发生后,供电公司及时修复了电路,并先行赔偿 受损居民家电维修费24 万余元。之后,供电公司将不愿 承担责任的张先生告上了法庭。 法院认为,供电公司依据供电合同向受损居民赔偿后, 有权向造成供电事故的责任方追偿。据此,判决被告张先 生赔偿供电公司 24 万余元。 【法官点评】 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来看,“高空抛物案件”可以根据 有无明确的抛物行为人、 有无明确的管理责任人等作进一 步的细分,不同类型的案件,处理结果也有所不同。 本案是一起抛物行为人明确的高空抛物案件。 这类案 件与一般的打架伤人或机动车伤人的普通侵权案件没有 实质区别,都是由于被告主动实施违法行为致人损害。在 法律的适用上,遵循“自己责任”原则,由实施抛物行为 的人就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法律责任。通俗地讲, 就是“谁抛了,谁负责”。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由于高空抛物行为不针对特定的 对象,在损害事实发生以前受害人无法确定,因此,其侵 害的利益实际上是社会公共安全,属于刑法调整的范围。 在“高空抛物”造成受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等严重后果的情 况下,抛物人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四】【案例四】 祸从天降,十岁学童死于非命祸从天降,十岁学童死于非命 2017 年 4 月,年仅 10 周岁的四年级小学生周某,放 学途中被一块从高楼坠落的玻璃砸中头部,不治身亡。警 方为此展开了长达数月的调查,但最终仍然没有线索。周 某父母将事发地点一侧二楼以上的数十户业主和大楼物 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众被告共同承担人身损害的民事赔 偿责任。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作为大楼的物业管理者,应当按 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 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和相关场地 进行维修、养护、 管理, 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秩序。 由于在本案事故发生的一个多小时前, 该区域附近已经出 现了一次高空坠物事件, 被告又未举证证明其已经及时履 行了职责,因此对原告的损害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酌定物业公司对原告的损失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赔偿原告 20 余万元。 【法官点评】【法官点评】 这是一起管理义务人明确的高空抛物案件。 责任人是 对发生 “高空抛物”的建筑承担管理义务的人 --物业公司。 在法律适用上,由管理义务人对自己未尽到管理义务导致 的损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通俗地讲,就是“谁没有管 好,谁就承担责任”。 【案例五】【案例五】 一方抛物,八方担责一方抛物,八方担责 原告胡女士在楼下停放自行车时被高空抛下的烟灰 缸砸伤头部颅骨,当场血流不止。警方实地勘察后,根据 烟灰缸抛下的轨迹确定系该居民楼204-704 住户所为,但 具体行为人无法确定。据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六户被 告赔偿原告所受的经济损失5000 余元以及精神损害赔偿 1 万元。 在法院主持下,本案最终以调解结案,由案外人物业 管理公司和六户被告共同赔偿(均摊)原告经济损失5000 元。 【法官点评】【法官点评】 这是一起抛物行为人不明确的高空抛物案件。 这里的 “不明确”是指存在一个具体的范围,抛物人为其中一人 或数人,但无法进一步明确。本案的处理结果,是由物业 管理公司和所有可能的抛物行为人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 任。尽管案件是以调解方式处理,但其处理结果仍体现了 审判实务中对这类案件的倾向性意见, 即由所有可能实施 抛物行为的人共同承担责任。 【法官释法】【法官释法】 案例的处理结果,容易让人产生困惑:一方面,这样 的处理结果对那些没有抛物的人肯定是不公平的,因为丢 烟灰缸的人只有一个, 其他人没有理由来为别人犯下的错 误承担责任。另一方面,如果不这么处理,让无辜的受害 人承担所有的损失,似乎也不公平。 事实上,老百姓的这个困惑也曾经引发过法律专家们 的争论。争论的结果,绝大部分的专家还是认为让所有可 能实施抛物行为的人来共同承担责任更能体现法律的公 平和正义。第一,有助于受害人的救济。显然,让一个已 经遭受不幸的受害人来承担全部损失是不合理的,况且可 能实施抛物行为的人是一个集体, 其负担风险的能力更强。 第二,有助于发现真正的行为人,在由所有可能实施抛物 行为的人共同承担责任的情况下, 那些没有实施侵权行为 的人为了避免“背黑锅”,就会想办法去找出真正的责任 人。也许有人本来就知道谁是真正的抛物行为人,如果这 个知情人要为真正行为人承担责任,他就会有动力揭发; 反之,他更可能选择保持沉默。第三,有助于预防高空抛 物的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如果在没有明确的抛物人的情 况下,由受害人自己承担责任,那么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