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证委托书
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须知 一、 办理失业登记机构 1、与市属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到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办理失业登记;与区属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到所属区就业中心办理失业登记[应按办理用工报备手续到相应的市或区就业中心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和失业登记手续]。 2、新增劳动力或其它情况的,到户口所在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失业登记。 二、办理失业登记程序 1、本市户籍员工办理失业登记,应由失业人员本人或用人单位人事携带以下相关证件材料,到相应的就业中心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① 用人单位应在与职工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后7日内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须注明退工时间和退工因素,并加盖单位公章(档案寄挂在人才服务中心的,可提供加盖该中心印章的调动表)。 ③ 失业人员本人的《厦门市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厦门市居民失业证》或《劳动就业手册》)。 ④ 若本人辞职,需附上辞职报告;若协议期满,需附上相应的劳动协议。 2、来厦务工人员办理失业登记,用人单位应将通过“厦门人力资源网”规定程序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厦门市用人单位与员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备案表》传真至相应的就业中心经办窗口(柜台),由经办人员直接在网上办理退工手续。 3、办理时间规定:应在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2个月内(社会保险停交后2个月内)办理。 三、注意事项 1、办理失业登记人员如尚未办理《厦门市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需提供本人一寸免冠近照两张。 2、若非失业人员本人或用人单位的人事办理失业登记,必须出具书面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3、若拟退工的员工未办理用工报备手续,须由用人单位为该员工补办用工报备手续后,再按上述规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4、如遗失《厦门市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厦门市居民失业证》或《劳动就业手册》)的,应按规定登报声明作废后,到户口所在区就业中心申请补办。 四、友情提醒 1、办理完失业登记后,符合申请失业保险金条件的请向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属用人单位在市社保中心待遇审核科经办窗口)申请失业保险金。 2、本市户籍员工办理完失业登记后,请失业人员本人携带档案和退工告知单到户口所在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报到。若已有新的工作单位,请直接到新单位报到即可。 五、服务场合地址 (一) 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长青路191号人力资源市场二楼办事大厅 联系电话:5123420 5207078 5123372(传真) (二)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海沧分中心:南海三路1268号 联系电话:6530626 6530629(传真)篇二:委托书 委托书 我 xxx 系石家庄市食品机械有限公司员工,现委托 xxx 同志到贵单位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有关事宜。对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献,我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 委 托 人: 身份证号: 受委托人: 身份证号:篇三:解聘备案及失业证办理流程 如何办理失业证,领取失业金? 2023-08-26 14:38 先拿《解除协议报告书》到大厅社保一楼解除协议窗口核定失业金,拿《失业金领取告知书》(协议期满或单位辞退的才有失业金,辞职的无,要三个月内办理),拿着失业金领取告知书、解除协议报告、户口本、毕业证、照片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社保办理失业证,假如办理失业证后立即就业的话,失业金可以在下次失业的时候领,假如领了失业金的话,当月就不能办理就业。 如何申领失业保险金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⑴用人单位办理解聘备案,经办机构审核享受失业保险金资格和月数。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应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协议之日起15日内,持职工个人档案、单位和区(市)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已签章的《失业人员登记表》、《终止解除劳动协议报告书》,市内四区用人单位到青岛市就业服务中心解聘备案服务窗口、五市三区用人单位到单位所在市、区就业服务中心为职工办理解聘备案和档案转移手续。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受理用人单位报送的解聘备案材料,审核单位和个人参与并缴纳失业保险情况,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理失业人员解聘备案手续,同时,按照国务院、省、市失业保险政策的相关规定,审核、确认职工本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资格。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核定个人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月数,出具《参与职业指导和失业登记告知单》,由用人单位在3日内送达解聘职工个人。 ⑵个人进行失业登记。 已解聘备案的人员应持《参与职业指导和失业登记告知单》按规定期间到指定机构参与统一的职业指导,并自终止、解除劳动协议或劳动争议解决调解裁决文书、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60日内,持《失业登记告知单》回执、本人户口簿、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两张、指定银行的结算账户存折或银行卡,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五市及城阳区到市、区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失业登记,申领《失业证》(五市三区为《求职证》)。 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在失业登记的同时,可向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或五市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领失业保险金申请,填写《失业人员申领失业 失业人员因下列情况,本人不能申领的,可委托家庭其他成年成员持本人的书面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材料,向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或五市就业服务中心申请代办申领手续: ①失业人员患病住院期间(凭医院开具的住院证明); ②失业人员患严重病症行动不便(凭医院诊断证明); ③失业人员患精神病院外治疗期间(凭医院诊断证明); ④女性失业人员生育后第一个月内(凭婴儿出生证)。 以上情况消失后,应由本人准时申领。 失业人员未在规定的60日内办理申领手续的,视为放弃当次申领,其未享受的失业保险金予以封存,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待其再次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时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予以合并计算,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间最长不超过24个月。 ⑶个人按月申领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实行按月申领制度。每月16日至20日,失业人员本人持《失业证》(《求职证》)和个人图章,到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或区(市)就业服务中心申领当月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当月未申领失业保险金的,不予补发,并自动顺延至下个月。连续2个月未申领的,视为放弃本次申领,其未享受的失业保险金予以封存,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于每月28日后凭银行卡(存折)到代发银行(储蓄所)提取钞票。 ⒊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哪些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参与一次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并给予培训补贴的由培训机构组织招收的职业技能培训。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符合青岛市城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疾病病种的,由本人申请,经户口所在区、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批准,可在指定医院门诊、住院治疗。治疗结束后,失业人员可按规定申请领取门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