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法制讲座
精品 法制讲座演讲稿 作者: 阜新九三学社赵海峰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朋友: 大家好! 很高兴又和大家见面了。值此纪念九三学社成立 72 周年的重要时刻,社里举办这样的法制讲 座,足以看出社领导对法律学习的重视程度。去年我们学习了刑法,今年我们将一起学习民法,共 同探讨今年 3 月份公布的,即将在10 月 1 日开始施行的《民法总则》 。 首先,带大家了解一下我国的法律体系。法律是什么?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 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法律是用来调整 人和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的,它可以针对不特定主体反复适用。在当代社会,法律不是万能的,但没 有法律是万万不能的。法律体系又是什么?是指一个国家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 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有机整体。我国的法律按照效力的高低分为五级,第一级,宪法。是我 国的根本大法,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都不得和宪法相抵触。第二级,法律。全国人 大制定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普通法律。第三级,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第四级,地 方性法规。制定主体有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市的人大 及其常委会,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第五级,行政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 方人民政府规章。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总局等制定只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有效,地方政府 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仅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 广义的法律包括这五级所有的法律规范,狭义的法律专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规 范。不同的法律规范效力不同,在具体适用上遵循什么原则呢?比如针对同一个法律问题,不同法 律规范中规定的不一致,发生冲突怎么解决?一般来说,本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 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处理。 接着,和大家聊一下我国的法典。从历史渊源来看,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我们的法律采用 成文法体系,以法律条文作为判决的依据,这一点和英美法系差别很大。对于大陆法系国家而言, 是否拥有高质量的法典往往标志着这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完备程度。到目前为止,我们已经拥有了自 己的宪法典,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通过于 1982 年 12 月 4 日。为了纪念这一天,2014 年 全国人大常委会还专门通过一个决定,把每年的 12 月 4 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开展宪法教 育弘扬宪法精神。我们也拥有自己的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施行于 1997 年 10 月 1 日。 我国自古就有重刑轻民的传统,相对而言刑法体系更完备,先有刑法典不足为奇。在民事生活领域, 我们一直期待着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民的民法典的诞生。不过民法典制定起来难度很大,因为民法 实在是太博大精深了,它涵盖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我们很多人可能一辈子都不会用到刑法或者 其他专门的法律,但是每个人的衣食住行、经济活动都离不开民法。过去的 30 年时间里,一直指导 着我国民事实践活动的还是1986 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大家不要小看这部民法通 则,它在我国的民事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一度被誉为“小民法典”。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进 步,民法通则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了。我们迫切地希望一部更完备的民事法律出现, 于是民法典的编纂工作顺应时势而生。现在已经编纂完成了民法典的总则编,我们说的民法总则, 就是指民法典的总则编。 民法总则在编纂过程中既吸收了民法通则中的基本法律制度和一般性规定, 同时为了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做了有价值的补充和完善。目前法律工作者们正在抓紧编纂民法典的各 分则编,其中包括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等等。预计到 2020 年,我 们就可以拥有属于自己的民法典了。 感谢下载载 精品 作为民法典的开篇之作,民法总则到底是是干什么的呢?它是就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主体、 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和诉讼时效等基本民事法律制度做出规定,构建了我国民事法 律制度的框架,为编纂各分则编奠定了基础。下面我们就对这些基本法律制度加以解释。 第一个问题,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 民法总则在第 4 条到第 9 条共规定了六条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民事主体享有平等的法律人格, 彼此互不隶属,各自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其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2.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 止民事法律关系。民法的灵魂是意思自治,只要不是法律所禁止的,民事主体可以根据自 己的意愿自由地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3.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民事 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以公平正义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的利益,处理当事人 之间的纠纷。 4.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比如对于 合同,民事主体要诚实地缔约,在缔约过程中不诚实就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要信用地履 约,不按要求履行约定就要承担违约责任;要诚信地解释合同,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 下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 5.守法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指的是 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 6.绿色原则:也叫生态保护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 环境。这是民法中规定的一个全新的原则,将生态环境保护提升到民法基本原则的高度, 可以说是立法上的一次重大突破。绿色原则体现了鲜明的时代特征,有利于促进人与自然 的和谐相处。 和民法通则相比,民法总则新增了绿色原则,同时删去了等价有偿原则。原因在于,等 价有偿其实体现的就是要公平。民事主体在实施转移财产的民事活动中要等价交换,取得权 利的同时履行相应的义务,不得无偿占有剥夺他人的财产,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以相 同价值的赔偿或者补偿,可见等价有偿原则完全可以被公平原则所涵盖。 民法的这些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的准则,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准则,是法院解释法 律、补充法律漏洞的依据,在调整民事法律关系中发挥着及其重要的作用。 第二个问题,在民事活动中,谁有资格成为民事活动的主体?包括三类,自然人、法人、 非法人组织。 自然人是从事民事活动的重要主体。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需要具备两种能力: 一种是民事 权利能力,一种是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 承担民事 义务的资格。民法总则第13 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 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民法总则》在这个地方第一次提出了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问题。 对于胎儿利益保护,以前在民法通则中没有规定,只在继承法中出现过: “在遗产分割时,应 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即特留份制度。这次民法总则第 16 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 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 能力自始不存在。 以后只要是胎儿利益受到侵害, 都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 前两年有一个案例, 一个孕妇患上了风疹,多次去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