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模拟法庭案例
民事起诉状 原告洪维,女,汉族,54岁,南昌第一中学教师。现住南昌市新建 县文教路12号。联系电话: 被告:柳建真 娄本奇男汉族28岁 诉讼请求: 一,责令被告停止侵权。 二,判决房屋归原告所有 三,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原告支出的调查取证费用,律师代 理费。 事实与理由: 一,2003年10月份,---房产公司推出一期楼盘,并且凭教师证可 享受九折优惠,我与儿子到房产公司购买了位于南昌市新建县文教 路星星小区的住房,并且以我的名字办理了登记,后借给儿子结婚 作为新房。现因儿子夫妻感情不好要求离婚并把该房屋作为夫妻财 产进行分割,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 二,法律依据。依据我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 立,变更和转让,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原告认为被告侵权事实存在,原告诉讼请求依法有据,请求人民法 院依法予以支持。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08年1月2日 开庭笔录开庭笔录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 现在宣布法 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 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 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员,合议庭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 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 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和人民 陪审员入庭) [审判长]:请坐。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原被告当事人、 第三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已 到庭,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二款的 规定,现在核 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委托代理人姓名职务、代理权限。原告。 [原告]:柳建真,女,1978年3月21日生,汉族,现住江西省南昌 市锦江小区。 [审判长]:由原告委托代理人依次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工作单 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原告委托代理人]:某某,安工大文法学院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任 柳建真诉娄本奇房屋产权纠纷一案,原告柳建真代理人。代理权限 为一般代理(包括代为起诉、应诉;申请回避;对案件事实和法律 适用进行辩论提出证据、管辖异议等权利) [审判长]:被告。 [被告]:娄本奇,男,1977年5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西省南昌 市新建县解放路13号 [审判长]:由被告委托代理人依次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工作单 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被告告委托代理人]:陈坤,北京华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柳建 真诉娄本奇房屋产权纠纷一案,被告代理人。代理权限为特殊代理 (包括代为起诉、应诉;申请回避;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辩 论提出证据、管辖异议;变更、放弃诉讼请求的权利。 ) [审判长]:第三人。 [第三人]:洪维,女,汉族, 54岁,南昌第一中学教师。现住南昌 市新建县文教路12号。 [审判长]:由第三人委托代理人依次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工作 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第三人委托代理人]:林虹,南昌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 为一般代理(包括代为起诉、应诉;申请回避;对案件事实和法律 适用进行辩论提出证据、管辖异议等权利)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第三人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没有异议。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第三人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告]:没有异议。 [审判长]:第三人对被告、原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第三人]:没有异议。 [审判长]:原告、被告、第三人及各方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报告的内 容与向本院提交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明及委托书相一致,各方当事人 及委托代理人出庭资格合法有效,准许参加诉讼。 [审判长]:现在宣布开庭(敲法槌) 。华东交大理工学院模拟法院 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柳建真与被告娄本奇房 屋产权纠纷一案,下面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由审判长葛晨辉,审 判员李昕倩、 李楠组成合议庭, 书记员樊捷担任法庭记录。 根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有申请回 避的权利;提出证据的权利;对争议的事实享有法庭辩论的权利和 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 利,被告有进行反驳的权利;双方均有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双方 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应承担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义务;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如实陈述事实。自觉履行发 生效力的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和裁定书。 [审判长]:上述权利和义务原告是否听清? [原告]:听清楚了。 [审判长]:被告是否听清? [被告]:听清楚了。 [审判长]:被告是否听清? [第三人]:听清楚了。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6条的规定,当 事人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原告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提 出回避申请? [原告]:不申请。 [审判长]:被告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提出申请回避? [被告]:不申请。 [审判长]:第三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提出申请回避? [第三人]:不申请。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9条的规定,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争议的事实。当事人对 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应当说明理由。当 事人陈述应当围绕诉讼请求、争议事实等与本案有直接联系的内容 进行,首先由原告宣读起诉书。 (宣读起诉书) [原告]:我叫柳建真,与被告娄本奇在2000年2 月14日结婚。但是 由于双方感情不和,双方协议离婚,现就结婚期间居住房屋的所有 权分割问题提出请求。我认为该房屋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而 且婚后夫妻二人也确实在居住使用,我应享有该房屋的一半产权。 我与被告在婚前商量购买该房屋是为了结婚而用,且有证人可以证 明我和被告之间就有过类似的商量,所以我对该房屋应享有一半的 产权。由被告支付我房款27万元。由于我收入不多和不稳定,且现 居住的房屋系我和被告共同购买的(供款付清日为2006年1月5日)。 为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我认为应当将房屋的一半产权判归我所 有。为此,我根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院提 起诉讼,请你院依法判决。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进行答辩。 [被告]:我叫娄本奇,现因原告柳建真诉我离婚后房屋财产分割一 案,根据事实和法律答辩如下: 1.答辩人与原告于1999年12月20日购买该房屋,并于2000年2月14 日结婚,该房屋属于婚前购买财产,依据《婚姻法》的明确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显 然该房屋不属于原告认为的共有财产。 2.答辩人与原告并没有书面上针对婚前房屋财产分割的约定协议, 依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 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因此,原告提出的双方 婚前所谓的商量财产约定,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原告针对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