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程序期限总览表
民事执行程序期限总览表(民事执行程序期限总览表(20192019)) 一、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 诉 前 保 全 诉 讼 中 保 全 上诉 期间 保全 文书生 效后执 行前的 保全 保 全 的 措 施 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 保全财产所在地、 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 辖权的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法院接受申请后, 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 一条 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 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 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 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 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 为。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 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 应当立 即开始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 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诉 前财产保全措施自动转为诉讼或仲裁中的 保全措施;进入执行程序后,保全措施自动 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期限 连续计算。 《财产保全规定》第十七条 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 应当在五日内作 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 应当在提供担保 后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 应当在五日内开始执行。 对情况紧急的,必 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 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财产保全规 定》第四条 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案件,在二审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 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保全措施的,由一审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民事 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 法律文书生效后, 进入执行程序前, 债权人因对方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 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 不申请保全将可能导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 可以向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 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保全裁定未经撤销或者解除,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期 限连续计算,执行法院无需重新制作裁定书,但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的除外。民事诉讼 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八条 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 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财产保全规定》第十八条 保全法院在首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后超过一年未对被保全财产进行处分的,除被保全 财产系争议标的外,在先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执行法院可以商请保全法院将被保全财产移 送执行。 《财产保全规定》第二十一条 法院对诉讼争议标的以外的财产进行保 全,案外人对保全裁定或者保全裁定实施 过程中的执行行为不服,基于实体权利对 被保全财产提出书面异议的,法院应当依 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 理并作出裁定。 当事人对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 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请 复议。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 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民事 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 案外人、申请保全人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 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法 院裁定案外人异议成立后,申请保全人在法律规定 的期间内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法院应当自起诉 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对该被保全财产解除保全。 《财产保全规定》第二十七条 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对保全裁定或者驳回申请裁 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 裁定的法院申请复议一次。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 请后十日内审查,并根据具体情况裁定撤销、变更 或驳回。 《财产保全规定》第二十五条 案 外 人 异 议 保 全 的 复 议 保 全 的 解 除 先 予 执 行 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 除保全。法院收到解除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裁定解除保全;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 八小时内裁定解除保全。 《财产保全规定》第二十三条 被保全人申请解除保全,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收到解除保全申请后五日内 裁定解除保全;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裁定解除保全。 《财产保全规定》 第二十 三条 先予执行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采取。先予执行应当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 并以当事人的生活、生产经营的急需为限。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对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 裁定驳回 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当事人的申请、 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民事诉讼法 请复议。司法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 二、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间二、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间 一般规定: 申请执行的期间 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 中止、中断 申请执行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 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 生效之日起计算 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 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 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执 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 条 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 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执行程序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 28 条 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法院可以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适用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 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 后一日起重新计算。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 申请恢复执行原 生效法律文书期 间 终结本次执行程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 序后再次申请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行的期间 因撤销申请而终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当事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法院应当受 结执行后再次申理。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请执行的期间 执行终结后排除 妨害的申请期间 超过申请执行时 效期间申请执行 的处理规定 在执行终结六个月内,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对已执行的标的有妨害行为的,可以申请 法院排除妨害并进行处罚。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二十一条 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应予受理 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 回转的,法院不予支持 三、执行措施及其期限规定 确定 承办人 文书 审批 执行 通知 法院应当在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