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第一讲第一讲 民事诉讼基本理论民事诉讼基本理论 一、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1、私力救济机制:私人调解、和解; 2、社会救济机制:人民调解(可诉可确)仲裁(或裁或审) ; 3、公力救济:诉讼(强制执行力保障) 。 二、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和效力 1、从法律体系角度划分,属于基本法; 2、从调整的社会关系角度划分,属于部门法; 3、从内容的角度划分,属于程序法; 4、从公私法角度划分,属于公法。 三、诉讼标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诉讼标的是法院的裁判对象, 即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与诉讼请求 (主张)和诉讼标的物(具体对象)相区别。 四、诉的种类(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 1、确认之诉 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包括积极的确认 之诉和消极的确认之诉。 2、给付之诉 给付财物之诉和给付行为之诉(积极给付之诉或消极给付之诉) 。 3、变更之诉(形成之诉) 原告要求变更或消灭其与被告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的诉讼 (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内容 变更) 。 五、反诉(构成要件,与反驳的区别) 1、构成要件 (1)主体:反诉的原告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是本诉的原告。 (2)目的在于抵消或者吞并本诉原告的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 (3)独立性:本诉的撤回不影响反诉的效力。 (4)程序同一:程序必须属于同一种类。 (5)管辖同一: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6)牵连关系:反诉与本诉的诉讼 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 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 事实。 第二讲第二讲 民事诉讼基本原则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一、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与对等,同等相区别) 二、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 1、同等原则(常态) 2、对等原则(报复) 三、辩论原则 1、辩论原则贯穿于诉讼程序的全过程,但不适用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 2、辩论权专属于当事人 3、包括口头辩论和书面辩论 四、处分原则(与辩论原则相区分) 1、处分原则在诉讼程序、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中均可适用 2、处分权专属于当事人 3、当事人可以做出实体性和程序性处分 4、处分必须依法处分,诚信处分 五、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 六、民事检察监督原则(公对公) 七、支持起诉原则(与公益诉讼没有关系) 第三讲第三讲 民事诉讼基本制度(贯穿始终)民事诉讼基本制度(贯穿始终) 一、合议制度(合议制+独任制) 1、独任制的适用范围 (1)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简单民事案件 (2)部分特别程序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非重大、疑难的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 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 的案件,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 (3)公示催告程序的公示催告阶段 (4)督促程序 二、回避制度(适用对象,方式,法定事由,决定权,法律效力) 三、两审终审制度(两审终审为原则,一审终审是例外) 实行一审终审的特殊情形: 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所作出的判决、裁定 2、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 3、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 4、一审以诉讼调解方式结案的:民事调解书自签收之日起生效,不得上诉 5、大多数裁定 6、小额诉讼程序 第四讲第四讲 主管与管辖(重者恒重)主管与管辖(重者恒重) 一、一、法院的主管范围 二、二、级别管辖(基层法院,中院,高院,最高院的第一审案件)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除法律规定由中级、 高级和最高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外, 其他均应由基层法院管 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1)重大涉外的案件 (2)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院确定有中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才能“想管谁就管谁” )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三、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 5、一般地域管辖 (1)通常规定:原告就被告 (2)特殊规定:被告就原告 6、特殊地域管辖 (1)合同纠纷的特殊地域管辖 (2)侵权纠纷的特殊地域管辖 (3)公司诉讼的地域管辖 7、专属管辖 (1)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3)继承遗产纠纷提起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8、协议管辖 四、裁定管辖(指定管辖,移送管辖,管辖权转移) 1、指定管辖:三种情形 2、移动管辖:受理后、无到有、限一次(纠错程序) 3、管辖权转移:上向下移+下向上移 五、管辖权异议与应诉管辖 1、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1)主体条件:通常情况下,管辖权异议由被告提出 (2)时间条件:管辖权异议应当在被告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3)异议的对象:地域管辖或级别管辖 2、管辖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注意: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可以上诉、不得再审 3、应诉管辖 第五讲第五讲 当事人(主体)当事人(主体) 一、诉讼权利能力与诉讼行为能力 二、当事人适格(正当当事人) 三、当事人的确定:原告与被告 四、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必要共同诉讼) 五、民事公益诉讼 1、原告主体资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 注意:公民个人不能成为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 2、适用范围及案件类型 六、诉讼第三人(有独三,无独三都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 1、有独三 2、无独三 3、第三人撤销权之诉 七、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注意:如果授权委托书中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不产生特别授权的效力。 第六讲第六讲 民事诉讼辅助和保障制度民事诉讼辅助和保障制度 一、期间 1、区分法定期间和制定期间,可变期间和不可变期间的概念 2 期间的计算和顺延 二、送达(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 达) 三、保全(诉前保全、诉讼中保全、执行前保全) 四、先予执行(适用范围、适用条件) 1、适用范围(1)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2)追索 劳动报酬的案件(3)因紧急情况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需 要立即制止某种行为的; 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需要立即返还社会保险金、 社会救助金的;不立即返还款项的,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 第七讲第七讲 法院调解法院调解 一、法院调解的原则(自愿合法) 二、法院调解的适用范围 1、不得适用调解的情形 (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 (2)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 (3)执行案件:执行程序不适用调解,但允许执行和解 2、应当调解的情形 (1)离婚案件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几类应当先行调解的案件 三、法院调解的程序 1、法院调解的时间(1)诉前调解(2)审前调解(3)庭审调解 2、调解方式 3、调解范围可以超出诉讼请求,法院可以准许 四、调解协议和调解书 1、调解协议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