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和鹿特丹规则表格
比比较较海海牙牙规规则则维维斯斯比比规规 则则汉汉堡堡规规则则和和鹿鹿特特丹丹规规 则则表表格格 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 区别 规则名称 海牙规则维 斯 比 规汉堡规则 则 推定过失 + 举 证 责 任 的 完 全 过 失免责 鹿 特 丹 规我 国 海 商 则法 完 全 过 失不 完 全 过 责 任 ( 毁失责任 坏、过 失、延 迟) 875SDR, 或 者 毛 重 每公斤 3SDR , 以 两 者 中 较 高者为 准。 每 件 或 每 单位 666.67 特 别提款 权 , 或 每 公斤 2 特 别提款权 1.承运人责不完全的过失责任( 1. 任基础航行过失免责 2.船舶 火灾免责) 即:即发生上述事项使 承运人存在过失也免除 责任 2.最高责任最 高 赔 偿将 赔 偿 限 限额额 每 件 或额 提 高 到 每 单 位 的10000 金法 货 物 损 失郎 为 100 英( 666.67S 镑 , 但 托DR ) , 同 运 人 在 装时 创 造 了 货 前 已 就一 项 新 的 该 项 货 物双 重 限 额 与 的 性 质制 度 , 增 和 最 高 赔加 一 项 以 偿 额 每 件受 损 货 物 或 每 单 位毛 重 为 标 的 货 物 损准 的 计 算 失 为100方 法 , 即 英 镑 , 但每公斤30 托 运 人 在金法郎 装 货 前 已( 2SDR ) 就 该 项 货, 以 两 者 物 与 的 性中 较 高 者 质和为标准。 3.承运人的“钩至钩”:指货物从 责任期间挂上船上吊机的吊钩到 卸货时下吊钩为止?。 “舷至舷“:从货物在 装货港的码头被吊起并 规 定 每 件 或 每 一 装 运 单 位 的 赔 偿 限 额 为835SDR 或 毛 重 每 公斤 2.5SDR 如 果 承 运 人 把 全 部 运 输 或 部 分 运 输 委 托 给 实 际 承 运 人 履 行 人 时 , 承 运 人 仍 须 按 《 汉 堡 规 则 》 的 规 定 对 全 程 运 输 负 责 。 如 果 承 运 人 和 实 际 承 运 人 都 有 责 任 , 双 方 应 付 连 带责任。 为 承 运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从 托 运 人 或 托 运 人 的 代 理 承 运 人 的 责 任 期 间 自 承 运 人 或 履 约 方 为 运 输 而 “港到 港 ” ( 同 维 斯 比 规 则相同) 越过船舷时起,至货物人 手 中 接 在卸货港从舱内被吊起管 货 物 时 并越过船舷时止。起 , 至 承 运 人 将 货 物 交 付 收 货 人 或 收 货 人 的 代 理人时 止 , 包 括 装 货 港 、 运输途 中 、 卸 货 港 、 集 装 箱 堆 场 或 集 装 箱 货 运 站 在 内 的 承 运 人 掌 管 的 全 部 期 间 , 简称为 ?港 到港?” 4.诉讼时效诉 讼 时 效规 定 诉 讼一 方 面 直 为 一 年 。时 效 经 当接 将 诉 讼 一年后?…事 各 方 同时 效 延 长 在 任 何 情意 可 以 延至 两 年 , 况 下 承 运长 。 并 且另 一 方 面 人 和 船 舶在?一年期仍 旧 保 留 都 被 解 除满 之 后 ,了 《 维 斯 其 对 灭 失只 要 是 在比 规 则 》 或 损 害 的受 诉 讼 法90 天追赔 一切责院 的 法 律诉 讼 时 效 任…?一年准 许 期 间的规定。 时 间 对 远之 内 , 便 洋 运 输 的可 向 第 三 当 事 人 ,方 提 起 索 特 别 是 对赔诉 要 经 过 复讼…?,但 杂 索 赔 、时 间 必 须 理赔程在 三 个 月 序 , 而 后以 内 。 这 向 承 运 人样 部 分 缓 接 收 货 物 时开始 ,至 货 物 交 付 时 终 止 。 由 于 该 规 则 扩 大 了 地 域 适 用 范 围 , 因 此 承 运 人 的 责 任 期 间 可 延 伸 至?门到门 规 定 时 效 期 间 为 2 年 , 并 允 许 合 同 当 事 人 协 议 延 长 诉 讼 时效。 ?就海上货 物 运 输 向 承 运 人 要 求 赔 偿 的 请 求 权 , 时 效 期 间 为 一 年 , 自 承 运 人 交 付 或 者 应 当 交 付 货 物 之 日 起 计 算 。 在 时 效 期 间 内 或 者 时 效 期 间 届 满 后 , 被 认 定 为 负 有 责 任 的 人 向 第 三 人 提 起 追 偿 的 保 险人来 讲 , 无 疑 过短。 解 了 时 效 时 间 过 短 在 实 践 中 造 成 的 困 难 追 偿 请 求 的 , 时 效 期 间 为 九 十 日 , 自 追 偿 请 求 人 解 决 原 赔 偿 请 求 之 日 起 或 者 收 到 受 理 对 其 本 人 提 起 诉 讼 的 法 院 的 起 诉 状 副 本 之 日 起 计 算 。 有 关 航 次 租 船 合 同 的请求 权 , 时 效 期 间 为 二 年 , 自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 道 权 利 被 侵 害 之 日 起 计 算。 扩 大 了 货 物的定 义 。 不 仅 把活动 物 、 甲 板 货 列 人 货 物 范 畴 , 而 且 包 括 了 集 装 箱 和 托 盘 等 包 装 运 输 工具, “ 凡 货 物 拼 装 在 集 装 箱 , 托 5.对货物的不 包 括 舱 定义面 货 物 和 集 装 箱 装 运 的 货 物 及活动 物 , 对 货 物 定 义 的 范围较窄 6.公约适用只 适 用 于(1)任何 范围不同缔 约 国 所缔 约 国 签 签 发 的 提发 的 提 单 单。这(2)从缔 样 , 如 果约 国 港 口 当 事 各 方起运( 3) 没 有 事 先提 单 中 列 约 定 , 那有 首 要 条 么 对 同 一款 ( 即 当 航 运 公 司事 人 选 择 所 经 营 的适 用 该 公 同 一 航 线约) 上 来 往 不 同的货 物 , 可 能 会 出 现 有 的适用 《 海 牙 规 则 》 , 有 的 不 能 适 用 《 海 牙 规 则 》 的 奇怪现 象。 7.承运人的(1)船舶适航的义务增 加 : 管 义务(2)管货义务?船义务 ( 取 消 了 航 行 过 失 盘 或 类 似 运 输 器 具 内 , 或 者 货 物 是 包 装 的 , 而 这 种 运 输 器 具 或 包 装 是 由 托 运 人 提 供 的,则 ?货 物?包括他 们在 内”。 避 免 了 这 一 缺 憾 。 它 不 仅 规 定 公 约 适 用 于 两 个 不 同 缔 约 国 间 的 所 有 海 上 运 输 合 同 , 而 且 规 定 ① 被 告 所 在 地 ; ② 提 单 签 发 地 ; ③ 装 货 港 ; ④ 卸 货 港 ; ⑤ 运 输 合 同 指 定 地 点 , 五 个 地 点 之 中 任 一 在 缔 约 国 的 都 可以适用 传 统 的 海 上 区 段 以 外 的 其 它 领 域 , 包 括 与 海 上 运 输 连 接 的 陆 上 运 输,铁 路、公 路 、 内 河 水 上 运 输 甚 至 是 航 空 运 输 都 包括在 内。 海 上 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