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立案登记制的完善
修改建议: 国家开放大学开放教育法学专业专科毕业论文 浅析立案登记制的完善浅析立案登记制的完善 姓名张璐 学号 1564001453019 工作单位宁夏音豪传媒有限公司 所在分校中宁电大 指导教师李磊 宁夏广播电视大学制 2017 年 11 月 写作提纲写作提纲 1.实施立案登记制的历史与背景 2.“立案难”问题日益突出 2.1 保障当事人诉权 2.2 健全司法解决纠纷的功能 2.3 民事起诉状要求过高 2.4 国民的滥诉行为增多 3.原因分析 内容摘要内容摘要 立案登记制, 作为诉讼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 是案件能否进入法院的第一关, 是公民诉求能否得到实现的关键,切实关系到当事人的实体利益,关系到公民诉 权的保证,关系到我国司法体制设立的合理程度。2015 年 5 月前我国一直实行 的是立案审查制度。现如今此种模式已经难以适应当代的要求,极大限制了当事 人行使权力, 致使当事人一些符合形式要求的诉讼请求也无法进入法院,因此社 会上出现了“立案难”的问题。所以在这次我国的司法改革中,立案登记制的改 革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通过对西方两大法系的诉讼制度比较后,得出立案登记 制在我国实行的困难,进行了深刻的剖析, 因此提出了对于立案登记制完善的建 议。 关键词:立案难、立案登记制关键词:立案难、立案登记制 我国立案登记制的确立我国立案登记制的确立 一、实施立案登记制的历史与背景 2015 年 5 月, 由最高法院颁布的 《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的两个文件开始正式施 行。 这顺应了十八届四中全会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中的要求:改革法院受理案件的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 应当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在立案分离的我国 司法界中,立案登记制的改革可以说是一次重大的变革。 在此之前,我国的立案与审判是分离的,立案制度采用的是立案审查制。这些制度的 采用与苏联民事诉讼法对我国的影响不无关系。苏联实行的是立审分离的制度,审判 员对于立案采取的是实质审查。我国虽然还没有制定民事诉讼法,但是最高人民法院 于 1956 年 10 月起草并印发了一项重要文件,即《关于各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判 程序的总结》。这份文件规定了人民法院在处理一般民事案件所应当采用的程序性规 定,第一次涉及了立案审查制度。 二、“立案难”问题日益突出 1991 年,我国制定并颁布了第一部正式实施的民事诉讼法。该法对于起诉的形 式要件与实质要件等均做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而 1997 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 民法院立案工作暂行规定》 则明确了立审分离的民事诉讼运行机制以及实行立案审查 制,这无疑是符合当时“重行政、轻人权”的时代背景的。实行立案审查制,有利于 法院对案件进行甄别、控制,与法院更多地将诉讼法看作规范自身的行为准则,忽视 对起诉者全力保障的思想观点有着密切的关系。随着时代的发展,立案审查制下产生 的问题越来越突出,“立案难”的呼声在社会上此起彼伏,甚至有曝出法院“有诉不 理、拖延立案、增设门槛、年底不立”等情况,这对于我国司法公信力造成了损害, 不利于司法权威的树立。此外, “立案难”的问题还表现在不接受起诉材料、不出具 收据、不答复当事人、对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拖延立案甚至不立案等方面。影响立案 的因素有很多,立案过程中避免不了对政治因素的考量。法院承载着维护社会稳定的 重任,因此在审查起诉的过程中难免会受到社会、政治等因素的掣肘,审查并不那么 “纯粹”。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改革立案审查制的呼声逐渐响起。此外,随着人权 保障的观念逐步深入人心,保障人权开始成为时代的主流。2013 年实施的新刑事诉 讼法的总则中也出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这句话。对此,立案制度的改革正可谓顺 水推舟,顺应了时代发展的潮流,也符合中央的政治决策和司法改革要求。实行立案 登记制改革,是人民法院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 重要举措。 故而, 行政诉讼法对此率先做出了举动。 2011 年 11 月, 新的行政诉讼法开始实行。 2015 年 4 月 1 日,经过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小组审议通过,《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 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标志着立案登记制度在我国全面展开实 施。 保障当事人诉权 诉权可以说是当事人具有的一项重要权利。诉权的直接表现就是起诉权,实质上就是 要求法院对纠纷进行审判。 诉权具有启动审判程序、保障公民实体权益、解决民事纠纷的功能,能够使当事人通 过行使诉权最终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诉权与审判权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诉权是审 判权产生的前提,只有当事人存在诉权,国家才有设立法院的必要,审判权才有存在 的根基;诉权有赖于审判权的行使,诉权需要通过法院审判之后才能得以实现。诉权 是一种自然权利,也是一种基本人权。作为一个人所能享有的基本权利,诉权也具有 人权的三种形态,也是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根据社会契约论的思想,国 家权力来源于人们部分权力的让渡。由此可见, “国家权力、国家义务和公民权利的 关系应当是:国家将权力转化为国家义务,通过国家义务的履行(提供服务)满足权 利的需要”。 这就是诉讼权利是自然权利的雏形。自然法学说是诉权发展的理论支撑,促成了诉权 从一般权利向人权转化的进程,保障当事人诉权对于国家、个人均有裨益。 立案从某种层面上来说就是判断一个诉能否进入法院审理阶段的重要程序。 在我国立 审分离的模式下,立案是守把案件进入法院的“门槛”,关系到当事人的诉权能否实 现。实行立案审查制,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是忽视了当事人的诉权。法院习惯于从权 力的视角出发去认识当事人的起诉行为,将立案作为辅助国家管控的一种手段。 因此,法院在起诉受理阶段就对案件进行审查,是为了避免某些社会性、政治性的案 件进入审判阶段。 因为一旦这些案件进入审判阶段, 法院就必须对其作出相应的判决。 而无论结果如何,法院都将承受巨大的压力,这对于我国力量相对弱小的司法机关来 讲,无疑是难以承受的。在立案审查制下,不能排除部分本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被法 院拒之门外。因此,实施立案登记制的确有利于部分“立案难”案件的解决。 健全司法解决纠纷的功能 在纠纷解决方式选择上,诉讼是程序复杂、时间长成本高的一种方式,是人们心 中位列最后的解决纠纷选择方式。但从另一方面来说,诉讼又是人们期待解决纠纷的 最后一种方式。大多数人都是在自身无法解决纠纷、走投无路的情况下才选择诉讼的 方式。因此,诉讼所肩负的解决纠纷的责任是十分重大的,一个个案件能否进入法院 的审判阶段, 就直接关系到一个个公民的切身利益。 司法的作用在于维护公民的权益, 在于调节社会关系,在于防止社会冲突的发生。立案审查制下,法院对于案件的实体 审查难免带有主观随意性,这就会使得一些当事人难以获得司法救济,自身利益无法 得到解决,从而影响社会稳定。立案登记制的实施,使得法院必须以更加积、主动的 形态来面对诉讼,有助于健全司法解决纠纷的功能。 法院是解决纠纷的场所,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纠纷法院都能解决。实行立案登 记制以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