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管理
第七篇第七篇 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 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消防监督管理,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和企业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上海市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 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消防安全工作,必须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 针和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 防工作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第三条企业和员工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 报告火警 和参加有组织的灭火义务。 第二章消防责任第二章消防责任 第四条第四条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对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 责。 第五条第五条企业应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自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条第六条企业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贯彻消防法规,保障企业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企业的消防安全情 况。 2、将消防工作与本企业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 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为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批准实施 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组织消防检查,及时发现火险隐患,并督促企业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6、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 7、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第七条第七条消防管理部门职责: 1、组织贯彻落实消防法法规和有关消防安全的各项规定,在企业消防安全 主管领导的领导下,完成本企业布置的消防工作。 2、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督促企业员工进行岗前消 防安全培训;根据生产工艺和季节特点,对员工进行扑救初期火灾知识的教育; 定期组织志愿消防队进行培训和灭火演练;修订完善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 认真监督执行。 3、组织对专职队伍进行业务指导及训练,确保队伍管理达标。 4、负责企业内对消防器材、维护保养的计划、配备监督及管理工作。 5、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及内装修工程等有关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项目, 以及建设项目竣工时的消防验收工作。 6、督查企业内的动火作业执行情况。 7、确定重点防火部位的防火和灭火机理,拟订修改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组 织开展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8、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对火险隐患提出整改意 见,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整改,并登记备案。 9、督查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应急救援器材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临警投 用。 10、当火灾事故发生时,迅速协助领导组织员工展开应急救援、疏散人员 工作,应组织保护好火灾现场。火灾扑灭后,配合做好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八条第八条承包、租赁消防安全责任 3、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 包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 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 全管理;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有权进行监管。 4、企业内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工程,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订立合同 中应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章消防组织第三章消防组织 第九条第九条企业必须建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防火安全委员会)。 防火安全委员 会主任应有本企业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担任, 成员由各有关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 人组成,负责企业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条第十条防火安全委员会应下设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并确定专(兼)职 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第四章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第四章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企业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 1、消防安全工作应纳入企业宣传计划,结合“119”消防宣传日、重大节 日以及季节特点,认真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和普及教育工作,定期组织员 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 2、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学习常用消防 灭火器材、化救器材、防护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 3、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以及消防监控操作人员、危险品保 管员、危险品驾驶员和押运员等,必须接受有资质的消防安全专业机构培训,经 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对分、承包商的消防安全教育内容 1、企业有关消防安全的规章制度,重点是禁止吸烟和动火制度。 2、常用消防灭火器材、化救器材、防护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火灾扑救的 基本方法和火灾报警要求。 3、作业点有关安全操作要求和防火要求,主要疏散通道与逃生线路。 4、火灾事故教育。 第五章消防安全检查及整改要求第五章消防安全检查及整改要求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消防安全检查必须以法规、规范为依据,对企业的防火安全状况进 行实地检查,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整改,对暂时不能整改的应采取可靠 的消防安全防范措施,确保企业安全生产。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公司消防安全检查分为日常检查、定期检查、专项检查、 季节性检 查、节日检查、建设项目竣工前检查等形式。 1、日常检查:各级领导和相关人员必须根据各自工作特点和范围,进行现 场消防安全检查;工段、班组及岗位员工的巡回检查。 2、定期检查:消防安全检查每月至少一次。 3、专项检查:由专业管理部门组织专业人员,进行专项性消防安全检查。 重大社会活动前须进行专项检查。 4、季节性检查:根据防火安全的季节性特点,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5、节日检查:元旦、春节、“五一”节、国庆节等节日,进行综合性大检 查。 6、建设项目竣工前检查: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前,由项目管理部门组织各专 业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火险隐患的整改要求 1、对消防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种隐患,必须按时整改。 2、对于暂时不能整改的,应落实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列出整改计划,限 期整改。 3、整改完毕,应进行复查,并记录存档。 第六章消防设施与消防装备第六章消防设施与消防装备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企业的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应与企业建设相配套,做到统一规划, 同步发展。企业建设规划应包括消防规划。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企业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装备,应满足国家有关消防法规、标准规 范的要求。加强对现有消防设施、消防装备的管理,确保各种消防设施、消防装 备可靠完好。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企业基本建设等专项费用中,应将消防费用列入计划,确保消防资 金的投入。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应加强对各类固定、半固定和移动式消防设施的管理,建立健全并 落实各级管理责任制和维护保养责任制,确保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的完好。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员工对本岗位的消防设施应做到会使用。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消防管理岗位员工应加强对消防设施,消防设备的日常管理,落 实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建立台帐。 第七章灭火救援第七章灭火救援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发现火灾,应立即报警,任何人不得阻拦报警。发生火灾的企业 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控制和扑救火灾。消防队接到报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救 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企业在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时, 现场总指挥有权根据扑灭火 灾的需要,决定下列事项: 1、利用各种水源; 2、切断电源、可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