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派出所职责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2009 年 4 月 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107 号发布, 根据 2012 年 7 月 17 日 《公 安部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 第三章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 第四章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 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 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条第三条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 府备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 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工作主 管部门共同研究拟定,报省级公安机关确定。 第四条第四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 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 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第五条第五条对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对 检查发现的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公布,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 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 第六条第六条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 (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第七条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 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 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 第八条第八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 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 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 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受理。 第九条第九条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 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合格; 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但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二)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六)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七)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条第十条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 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公众聚集场 所是否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情况是否与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确定的 使用性质相符; (三)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四)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维修保养,是否完好有效; (五)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 被占用; (七)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 是否持证上岗; (八)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九)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 消防技术标准; (十)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 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 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除检查本规定 第十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是否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三)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四)是否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检查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承担 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是否确定。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重点检查下列 内容: (一)室内活动使用的建筑物(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 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临时搭建的建筑物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三)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是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并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五)活动现场消防设施、器材是否配备齐全并完好有效; (六)活动现场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七)活动现场的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应当重点检查施工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 (一)是否明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 应急疏散预案; (二)在建工程内是否设置人员住宿、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等场所; (三)是否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临时消防应急照明,是否配备消防器材,并确保完 好有效; (四)是否设有消防车通道并畅通; (五)是否组织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 (六)施工现场人员宿舍、办公用房的建筑构件燃烧性能、安全疏散是否符合消防技术 标准。 第三章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