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劳动合同文本标准版
深深圳圳市市 劳劳 动动 合合 同同 (适用全日制用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制 甲方(用人单位)乙方(员工) 名称姓名 居处性别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护照) (要紧负责人)号码 联系人户籍地址 现住址 联系联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深圳市 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甲乙两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志愿、协商一致、老实信誉 的原那么,签定本劳动合同,一起遵守本劳动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一)甲乙两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信本劳动合同期限。 一、有固按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 月日止。 二、无固按期限:从年月日起。 3、以完成必然工作任务为期限:从年月日 起至工作任务完成 时止。完成工作任务的标志是。 (二)试用期为,从年月日起 至年月日止。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如无试用期,那么填写“无”)。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址 乙方的工作内容(职位或工种) 。 乙方的工作地址。 三、工作时刻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两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信乙方的工作时刻。 一、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小时(不超过8小时),每 周工作小时(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二、不按时工作制,即经人力资源保障(劳动)部门批准,乙方 所在职位实行不按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即经人力资源保障(劳动)部门批准,乙方所在职位实行综合 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刻的,按《劳动法》第 四十一条执行。 (三)乙方依法享有法定节假日、年休假、婚假、产假、丧假等 假期。 (四)乙方的其他休息休假安排 。 四、劳动报酬 (一)甲方依法制定工资分派制度,并告知乙方。甲方支付给乙 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发布的昔时度最低工资。 (二)甲方经与乙方协商,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支付乙方的 工资。 一、乙方每一个月正常工作时刻工资元;试用期内每一个 月正常工作时刻工资元。 二、两边约定以 确信乙方工 资。 (三)甲方每一个月日发放工资。甲方至少每一个月以货币 形式向乙方支付一次工资。 (四)乙方加班工资、假期工资及特殊情形下的工资支付按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五)甲乙两边对工资的其它约定 。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甲乙两边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 纳社会保险费。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 定给予乙方享受医疗期和医疗期待遇。 (三)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的,甲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 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 六、劳动爱惜、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方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爱惜规定,提供符合国家 平安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切实爱惜乙方 在生产工作中的平安和健康。 (二)甲方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做好女员工和未成年工 的特殊劳动爱惜工作。 (三)乙方从事作业,可能产生职业危害, 甲方应采取防护方法,且依 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 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乙方。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 位承担。 (四)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对甲方危 害生命平安和躯体健康的行为,乙方有权要求更正或向有关部门举 报。 (五)经两边协商一致,在台风黄色、橙色、红色预警信号发布 后,为保障员工平安,用人单位停工(抢险救灾、医疗及保障居民大 体生活必需的公共交通、供水、供电、燃气供给等特殊行业除外), 并为滞留在单位的员工提供保障平安的避风场所。经合同两边协商一 致,在暴雨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为保障员工平安,用人单位安排员 工停工或推延上班(抢险救灾、医疗及保障居民大体生活必需的公共 交通、供水、供电、燃气供给等特殊行业除外);已在室内工作的员 工应做好平安防范,若是下班时预警信号仍在生效,用人单位应提供 平安场所让员工暂避。 七、规章制度 (一)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应当告知乙方。 (二)乙方应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 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提高职业技术,遵守平安操作规程和 职业道德。 (三)乙方自觉遵守国家和省、市打算生育的有关规定。 八、劳动合同变更 甲乙两边经协商一致,能够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应采纳 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两边各执一份。 九、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 (一)甲乙两边协商一致,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二) 乙方提早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乙方试用期内提早三日通知甲方,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三) 甲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乙方能够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依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爱惜或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经乙方要求甲方缴纳,超过 一个月仍未缴纳的; 4、规章制度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五、以讹诈、胁迫的手腕或落井下石,使乙方在违抗真实意思的 情形下订立或变更本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 免去自己的法定责任、 排除乙方权利, 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7、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能够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四)甲方以暴力、要挟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腕强迫乙方劳 动的,或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平安的,乙方能 够当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前告知甲方。 (五)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峻违背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3、严峻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关系,对完本钱单位的工作任 务造成严峻阻碍,或经甲方提出,拒不更正的; 五、以讹诈、胁迫的手腕或落井下石,使甲方在违抗真实意思的 情形下订立或变更本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提早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或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一、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 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通过培训或调整工作职位,仍不能胜任 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形发生重大转变,致使劳动 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两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到协议 的。 (七)有以下情形之一,甲方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裁减不 足二十人但占甲方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甲方应提早三十日向工 会或全部职工说明情形,在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并将裁减人员方 案向人力资源保障(劳动)部门报告后,能够裁减人员,《劳动合同 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峻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 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