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力发电厂员工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火力发电厂员工劳动纪律管理制度火力发电厂员工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第一章第一章总总则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严肃劳动纪律,规范员工行为,保证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项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劳动纪律管理工作的职能、 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第二章第二章职职责责 第三条第三条人力资源部是公司劳动纪律管理工作的职能 部门,负责草拟有关制度、标准及牵头组织劳动纪律检查工 作。 第四条第四条各部门应负责本部门的劳动纪律管理。 第三章第三章管理内容与方法管理内容与方法 第五条第五条组织纪律 (一) 严格遵守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的组织 原则,上级下达的工作任务不得无故拒绝、推诿。 (二) 严格遵守公司颁布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 不得随意更改、简化、取消。 (三) 严格执行逐级管理、逐级汇报的原则,不得随 意扩大或缩小职责范围。 (四) 严格执行公司规定的作息时间,各部门不得私 自更改作息时间。 (五) 各部门未经公司领导批准不得随意调整或变更 员工工作岗位性质及岗位工资级别。 (六) 严格遵守国家的保密制度,保守公司机密。 (七) 员工请假必须依照《员工考勤、加班和休假管 理制度》中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请假手续。 第六条第六条工作纪律 (一) 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不无故旷工,工作 时间严禁干私活,不串岗聊天,不妨碍他人工作。 (二) 着装整齐,不准在生产、工作和公共场所赤膊、 穿拖鞋。 工作时间应穿标准的工作服, 正确佩戴岗位标志牌。 (三) 坚守工作岗位,积极主动地做好本职工作,不 消极怠工、敷衍了事。 (四) 严格执行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遵守电业安全 规程,生产卫生规程和防火规程,服从生产指挥;正确使用 工器具和防护用具,不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五) 认真执行设备维护制度和材料、器具保管制度, 维护所辖的机器设备的正常运行。 (六)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员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依照规定给予开除处分或解除 劳动合同处理。 1、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消极怠工。 2、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和调动、指挥或无理取闹、 聚众闹事、打架斗殴,损害公司利益,对履行正常职责的 管理人员围攻辱骂,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者。 3、工作时间内打牌、下棋或进行其他娱乐活动而不听 劝阻者或有赌博行为者。 4、玩忽职守,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造成事故, 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害的。 5、有贪污受贿、盗窃、敲诈勒索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者。 6、无故旷工和犯有其他严重错误者。 第七条第七条对员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 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处分同时,可加以一 定的罚款。 第八条第八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一 定的经济处罚。 (一) 运行当班人员无故不参加交接班会,未进行接 班前检查者。 (二) 检修人员没有在上班后半小时内到现场进行设 备保洁和日常定期工作者。 (三)工作时间未戴安全帽和岗位标志牌 (或标志)(进 入容器等特殊场所工作除外)者。 (四) 上岗不按公司规定着装者。 (五) 利用工作电话聊天使正常工作联系受到影响者。 (六) 上班迟到、早退、中途脱岗,带小孩上班者。 (七) 上班时间串岗闲聊而影响工作者。 (八) 上班时间看与工作无关的杂志,生产现场会见 与工作无关客人者。 (九) 工作场所追打嘻闹者,践踏草坪花圃、折损花 木者。在办公楼等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乱扔杂物者。 (十) 上班时间在班组、办公室用餐(运行班除外) 、 吃零食者, 酒后上班者, 在厂区流动吸烟者及其他违纪现象。 第九条第九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教育、经济处罚或行政 处分仍然无效的员工,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者。 (二)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 害者。 (三) 不服从管理、指挥及工作安排且屡教不改者。 (四) 贪污、盗窃、赌博而不够刑事处分者。 (五) 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污辱公司主管人员,损 坏公司形象,严重影响社会秩序者。 (六) 从事第二职业而影响本职工作及其他严重违纪 行为者。 第十条第十条给予违纪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处分,除情节严重 者外,一般先由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警告书”,给予三 至六个月考察期,考察期内仍教育无效,再予解除劳动合同 处理。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劳动纪律检查与考核 (一) 劳动纪律管理及考核,实行行政主管负责制, 逐级考核,专人管理,奖惩兑现。 (二) 由人力资源部牵头,各部门配合派员参加组成 劳动纪律检查组,定期检查各部门劳动纪律、文明生产的执 行情况。 (三) 检查劳动纪律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普 查与抽查、 自查与互查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方式。 任何部门、 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纪律检查人员的工作。 (四) 本制度中涉及安全生产部分,应参照有关安全 生产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四章第四章检查与考核检查与考核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本制度的执行情况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检查 与考核。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依据本制度和企业绩效管理相关规定进行 考核。 第五章第五章附附则则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本制度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自颁 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起草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