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化行业准入条件
附件 焦化行业准入条件焦化行业准入条件 ((20142014 年修订)年修订) 为促进焦化行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引导和规范焦化 企业投资和生产经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 标准规范,按照“总量控制、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节约能 (资)源、保护环境、技术进步、创新转型”的原则,制定 本准入条件。 一、总则 本准入条件适用于新(改、扩)建焦化企业,包括炼焦、 焦炉煤气制甲醇、煤焦油加工、苯精制生产企业。 (一)炼焦包含常规焦炉、热回收焦炉、半焦(兰炭) 炭化炉三种生产工艺。 1.常规焦炉是指炭化室、燃烧室分设,炼焦煤隔绝空气 间接加热干馏成焦炭和焦炉煤气,并设有煤气净化、化学产 品回收的生产装置。装煤方式分顶装和捣固侧装。 2.热回收焦炉是指焦炉炭化室微负压操作, 机械化捣固、 装煤、出焦,回收利用炼焦燃烧尾气余热的焦炭生产装置。 焦炉结构形式分立式和卧式。 1 3.半焦(兰炭)炭化炉(以下称“半焦炉”)是指将原 料煤中低温干馏成半焦(兰炭)和焦炉煤气,并设有煤气净 化、 化学产品回收的生产装置。 加热方式分内热式和外热式。 (二)焦炉煤气制甲醇是指以焦炉煤气为主要原料生产 甲醇的装置。 (三)煤焦油加工是指以常规焦炉生产的高温煤焦油或 半焦炉生产的中低温煤焦油为原料,采用蒸馏方法生产酚、 萘、洗油、蒽、煤焦油沥青等化工产品的装置。 (四)苯精制是指以炼焦煤化工产品粗苯或轻苯为原料 生产苯、甲苯、二甲苯等产品的装置。 二、生产布局 (一)新(改、扩)建焦化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区、 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域规划、行业发展规划、城市建设 发展规划、城市环境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节能减排规 划、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等规划的要求。 (二)炼焦项目建设应根据当地资源、能源状况,以及 环境容量、市场需求情况,落实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等量或 减量置换方案。 (三)新(改、扩)建焦化企业必须在依法设立、环境 保护基础设施齐全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内布设。在城市 规划区边界外 2 公里(现有城市居民供气项目和钢铁生产企 业厂区内配套项目除外)以内,生态环境承载力较弱的近岸 2 海域岸线(大型钢铁生产企业厂区内配套项目除外)、主要 河流两岸、高速公路两旁和其他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等企 业周边 1 公里以内,依法设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文化遗产保护区、 世界文化自然遗产和森林公园、 地质公园、 湿地公园等保护地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建设焦化 企业。已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焦化企业,要根据该区域 规划要求,在一定期限内,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 退出。 (四)炼焦企业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炼焦业卫生防护 距离标准》(GB11661-2012)的要求。焦炉煤气制甲醇、 煤焦油加工、苯精制生产企业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相关国家 标准或规范要求。 三、工艺与装备 (一)主体装备及生产能力 1.常规焦炉:顶装焦炉炭化室高度≥ 6 米、容积≥38.5 立方米;捣固焦炉炭化室高度≥ 5.5 米、捣固煤饼体积≥35 立方米;企业生产能力≥100 万吨/年。同步配套建设煤气净 化(含脱硫、脱氨)和煤气利用设施。 2.热回收焦炉:捣固煤饼体积≥35 立方米,企业生产能 力≥100 万吨/年(铸造焦≥60 万吨/年)。同步配套建设热 能回收设施。 3.半焦炉:单炉生产能力≥10 万吨/年,企业生产能力≥ 3 100 万吨/年。同步配套建设煤气净化 (含脱硫、脱氨) 和煤 气利用设施。 4.焦炉煤气制甲醇:单套生产能力≥10 万吨/年。 5.煤焦油加工:单套处理无水煤焦油能力≥15 万吨/年。 6.苯精制:采用加氢工艺,单套处理粗(轻)苯能力≥ 10 万吨/年。 7.钢铁企业焦炉应同步配套建设干熄焦装置。 (二)环保、安全、综合利用设施 1.炼焦企业应同步配套密闭储煤设施以及煤转运、煤粉 碎、装煤、推焦、熄焦、筛焦、硫铵干燥等抑尘、除尘设施, 其中焦炉推焦应建设地面站除尘设施。 2.焦化企业须配套建设生产废水处理设施,严禁生产废 水外排。常规焦炉和煤焦油加工企业应按照《焦化废水治理 工程技术规范》(HJ2022-2012),配套建设含酚氰生产 废水处理设施和事故储槽(池)。半焦企业氨水循环水池、 焦油分离池应建在地面以上, 生产废水应配套建设废水焚烧 处理设施或其他有效废水处理装置, 并按照设计规范配套建 设事故储槽(池)。炼焦企业熄焦水必须闭路循环。 3.焦化企业生产装置区、储存罐区和生产废水槽(池) 等应做规范的防渗漏处理,油库区四周设置围堰,杜绝外溢 和渗漏。 4.炼焦企业应规范排污口建设,焦炉烟囱、地面除尘站 4 排气烟囱和废水总排口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相关规定设 置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联网。纳入国家重点监控名单的焦化企业,应按要求建立企 业自行监测制度, 向属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自行监测方 案, 并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组建的平台上公布自行监测 信息。 5.焦化企业生产装置及储罐应同步建设尾气净化处理 设施, 其中煤焦油加工企业应同步建设沥青成型时产生的沥 青烟气净化设施。焦炉煤气脱硫以空气(氧气)再生脱硫循 环液的再生装置应同步建设尾气净化处理设施。 6.热回收焦炉企业应配套建设烟气脱硫、除尘设施,并 同步建设脱硫废渣处置设施,使脱硫废渣得到无害化处理。 焦炉煤气湿式氧化法脱硫废液需配套建设提盐设施或其他 有效废液处理设施,使脱硫废液得到无害化处理。 7.焦化企业应同步配套建设焦油渣、粗苯再生残渣、剩 余污泥、 重金属催化剂等固体废弃物处置设施或委托有资质 的单位进行处理,使固体废弃物得到无害化处理。 8.炼焦企业煤气鼓风机、循环氨水水泵等应有保安电 路。焦炉煤气事故放散应设有自动点火装置。 四、产品质量 (一)焦炭 冶金焦执行 GB/T1996-2003 标准 5 铸造焦执行 GB/T8729-1988 标准 兰炭执行 GB/T25212-2010 标准 (二)焦炉煤气 城市民用煤气执行 GB13612-2006 标准 (三)化学工业产品 硫酸铵执行 GB535-1995 标准 煤焦油执行 YB/T5075-2010 标准 (半焦所产焦油参照 执行) 粗苯执行 YB/T5022-1993 标准 甲醇执行 GB338-2011 标准 工业萘和精萘执行 GB/T6699-1998 标准 煤沥青执行 GB/T2290-2012 标准 焦化苯执行 GB/T2283-2008 标准 焦化甲苯执行 GB/T2284-2009 标准 焦化二甲苯执行 GB/T2285-1993 标准 其他化工产品执行国标或相关行业产品标准 五、资(能)源消耗 (一)炼焦企业 焦炭单位产品能耗不超过《焦炭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 额》(GB21342-2013)规定的限定值。 项目常规焦炉 热回收 焦炉 半焦炉 6 项目 焦炭单位产品能耗 (kgce/t 焦) 吨焦耗新水(m3) 焦炉煤气利用率 (%) 水循环利用率(%) 炼焦煤烧损率(%) 常规焦炉 ≤150(顶装) ≤155(捣固) ≤2.4 ≥98 ≥96 - 热回收 焦炉 ≤155 ≤1.2 - ≥96 ≤1.5 半焦炉 ≤240(内热)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