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气安全管理制度
煤气安全管理制度煤气安全管理制度 1.1.目的目的 加强煤气生产、输配、使用、防护及设备维护检修的安全管理, 杜绝煤气泄漏、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的安全健 康。 2.2.适用范围适用范围 公司区域内所有煤气安全管理。 3.3.定义定义 3.1 煤气:本程序中煤气是指高炉煤气、转炉煤气、高炉与转炉 混合煤气。 3.2 切断装置:凡在系统无异常状况下,处于关闭、封止状态, 其承受介质压力在设计允许范围, 具有煤气不泄漏到被隔断区域功能 的装置。 4.4.职责职责 4.1.安环部 4.1.1 负责日常公司一类\二类动火作业的审批和过程监控,并 对动火作业进行安全检查。 4.1.2 负责煤气中毒、着火、爆炸等事故的现场协调指挥和处置 工作。 4.1.3 参与煤气设施的设计审查和新建、改建工程的竣工验收及 投产工作。 4.1.4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分厂的煤气设施和日常运 行状况进行专业检查或抽查, 发现隐患则签发整改通知单, 并对情节 严重的单位或个人直接行使管理处罚权。 4.1.5 主持煤气事故分析,对煤气各种事故进行调查。 4.1.6 督导、检查煤气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4.1.7 统一审核制煤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培训及演练计划。 4.1.9 归口管理煤气设施技术档案。 4.2 能源动力厂 4.2.1 是公司的煤气管理部门和使用煤气监察机构。承担煤气系 统整体规划,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订以及各分 厂煤气平衡、调整及实际考核,新增用户或用量的审核。主管网的维 护与安全运行等工作。 4.2.2 各分厂新增煤气设施(包括新、改、扩建工程) ,应向能 源动力厂提出申请并附设计说明,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4.2.3 负责组织、 制定煤气的企业 (内控) 标准及适时修订工作。 4.2.4 负责煤气的日常分配、平衡、调整和煤气停送许可证的审 核及现场指导。 4.3 设备部设备部 4.3.1 负责煤气管网与设施分区管理的责任划分。 4.3.2 负责煤气计量器具的检查、校验等工作。 4.3.4 组织安排煤气设施大修、中修、重大故障检修。审核各 单位提交的煤气系统检修方案。 4.3.4 参与公司煤气设备事故的应急抢险救援。 4.4 煤气防护站 4.4.1 负责日常煤气停送、 动火许可证的审核、 检测和过程监护。 严格执行带煤气开关阀门、抽(堵)盲板、等特殊危险作业的现场监 护,并对煤气区域动火作业进行检测,监护。 4.4.2 监督检查分厂 CO 检测仪、O2 检测仪、空气呼吸器等防护 救援器材及安全切断设施等。 按时参与培训从业人员以及各种事故演 练。 4.4.3负责煤气中毒人员的紧急疏送和人工救护, 参与煤气中毒、 着火、爆炸等事故的现场协调和处置工作。 4.4.3 参加煤气事故分析,推进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分厂做好煤气 设备设施的运行维护工作。 4.5 煤气生产、使用单位 4.5.1 负责本单位煤气设备设施的运行、 维护、 检查等管理工作。 4.5.2 负责本单位煤气报警仪、长管呼吸器、空气呼吸器等,防 护救护器材检查,建立更新煤气报警仪表台帐, 使其随时保持正常状 态,并负责本单位救护。 4.5.3 负责所辖范围内人员煤气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4.5.4负责制订单位煤气相关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学习培训演练工 作。 4.5.5 负责制订本本单位新建、 施工, 检修计划及安全措施方案。 5.5.管理程序及要求管理程序及要求 5.1 各相关单位要严格依据 GB6222-2005《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 程》 ,制定本单位相关岗位的作业指导书,根据作业现场煤气浓度和 作业危险性对煤气作业进行分级管理。 5.2 从事煤气生产、回收、输送、使用以及设备设施检修作业的 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5.3 煤气危险区(如加压站、热风炉及各种煤气发生设施附近) 的一氧化碳浓度应定期测定,在关键部位应设置一氧化碳监测装置。 作业环境一氧化碳最高允许浓度为 30mg/m3(24ppm);从事煤气作业 的人员,进入煤气区域需配戴便携式煤气报警仪。 5.4 各有关煤气生产和使用单位要根据 《应急准备与响应管理制 度》制定各自的煤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相应控制办法;煤气设备/ 的检修应制定可靠的作业方案及安全措施。 5.5 需在煤气设备、设施区域动火作业,须严格执行《消防管理 制度》 ,检修单位认真履行动火审批手续,防止煤气中毒、着火和爆 炸事故的发生。 5.5 各单位要确保煤气设施的完好, 防止跑冒泄漏,增加煤气回 收量,减少放散和对大气的污染。 5.6 煤气设施、管道应在其醒目位置标明名称和流向, 关键场所 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5.7 各煤气管理单位的空气呼吸器、充填设备、苏生器、固定式 煤气报警仪等防护器材要严格执行公司相关安全环保设施管理制度 相应条款,确保仪器处于完好状态。 5.8 轧钢厂、炼钢厂、炼铁厂、烧结厂、动力厂按公司相关安全 环保检查及隐患整改管理制度相应条款对煤气的管理进行检查。 5.9 煤气设施的检修 5.9.1 煤气设施停煤气检修时, 应可靠地切断煤气来源并将内部 煤气吹净。长期检修或停用的煤气设施,应打开上、下人孔、放散管 等,保持设施内部的自然通风。 5.9.2 进入煤气设施内工作时,应检测一氧化碳及氧气含量。 经 检测合格后,允许进入煤气设施内工作时, 应携带一氧化碳及氧气监 测装置,并采取防护措施,设专职监护人。 a.一氧化碳含量不超过 30mg/m3(24ppm)时,可较长时间工作; b.一氧化碳含量不超过 50mg/m3(40ppm)时,入内连续工作时 间不应超过 1 小时; c.不超过 100mg/m3(80ppm)时,入内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半 小时; d.在不超过 200mg/m3(160ppm)时,入内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 过 15~20 分钟。 e.作人员每次进入设施内部工作的时间间隔至少在2 小时以上。 5.9.3 进入煤气设备内部工作时, 安全分析取样时间不应早于动 火或进塔(器)前半小时,检修动火工作中每两小时应重新分析。工 作中断后恢复工作前半小时,也应重新分析,取样应有代表性,防止 死角。 5.9.4 打开煤气加压机、脱硫、净化和贮存等煤气系统的设备和 管道时,应采取防止硫化物等自燃的措施。 5.9.5 带煤气作业或在煤气设备上动火,应有作业方案和安全措 施,并应取得煤气防护站或安全主管部门的书面批准。 5.9.6 带煤气作业如带煤气抽堵盲板、 带煤气接管、高炉换探料 尺、操作插板等危险工作,不应在雷雨天进行,不宜在夜间进行;作 业时,应有煤气防护站人员在场监护; 操作人员应佩戴呼吸器或通风 式防毒面具,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a.工作场所应备有必要的联系信号、煤气压力表及风向标志等; b.距工作场所 40m 内,不应有火源并应采取防止着火的措施, 与 工作无关人员应离开作业点 40m 以外; c.应使用不发火星的工具, 如铜制工具或涂有很厚一层润滑油脂 的铁制工具; d.距作业点 10m 以外才可安设投光器; e.不应在具有高温源的炉窑等建、构筑物内进行带煤气作业。 5.9.7 在煤气设备上动火, 除应遵守本规程 5.9.1 和 5.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