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特困供养人员集中在养老机构供养, 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 生活权益,让困难群众生命有保障、生存有尊严、生活有希望,共享 改革发展成果,真正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住有所居”,确保 社会保障兜底人群与全县同步小康。同时,加快改善养老机构条件, 提高服务管理水平,让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实现集中在养老机构供 养。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托底供养原则。强化政府托底保障职责,为城乡特困 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疾病治疗和殡葬服务等保障,做到应 救尽救、应养尽养。 (二)坚持城乡统筹、属地就近管理原则。利用现有乡(镇)敬 老院、县福利中心、县老年养护楼承载规模,各乡(镇)根据乡(镇) 敬老院现有容量,合理部署、统筹安排,按照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优 先入住原则,进一步开展特困人员集中养老机构供养工作。 (三)坚持适度保障原则。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科学合理制 定救助供养标准,加强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 实现特困供养人 员救助供养制度保基本、全覆盖、可持续。 (四)坚持社会参与原则。鼓励、引导、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承接 政府购买服务、慈善捐赠以及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 为特困供养人员 提供服务和帮扶,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 作的良好氛围。 三、政策措施 (一)供养对象。户籍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特困供养人员。精神障 碍患者、传染病患者等不适合集中供养的特困供养对象, 不纳入集中 养老机构供养范围,要妥善安排其供养和医疗服务,应送往专门医疗 机构医治和照料。 对特困供养人员中重度残疾人可安置到残疾人托养 服务机构。 (二)供养方式与内容。特困供养对象以纳入各乡(镇)片区敬 老院集中供养为主, 生活能够自理的特困人员原则上优先安排就近的 乡镇片区敬老院集中供养,乡(镇)敬老院入住满后可以纳入县福利 中心和县老年养护楼集中供养。 对于全县失能特困人员全部纳入县福 利中心(思旸镇敬老院)集中供养。未满16 周岁的,安排到县儿童 福利机构。 (三)供养标准。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 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1.基本生活标准。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1.5 倍发放特困供养资 金。 2.照料护理标准。根据特困供养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 类制定,按照有关规范评估指标,将特困人员分为完全自理、部分自 理、完全不能自理/全自理、半自理、全护理三个类别,分类确定照 料护理标准分别为: 完全自理人员护理补贴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20%;部分自理人员发放护理补贴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50%; 完全不能自理人员发放护理补贴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0%。 特 困供养人员救助供养资金中基本生活补助资金由供养机构统筹用于 入住特困人员的吃、穿、住、医、葬等方面开支。照料护理费用由县 民政局统筹用于购买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服务, 也可以统一用于供 养机构工作人员照料护理开支。 (四)资金保障。县民政局、县财政局要健全特困供养资金发放 机制, 确保特困供养人员救助供养资金按月及时拨付给供养服务机构 统筹使用。县财政局原则上按照集中供养人数年人均不低于1200 元 标准预算特困供养机构运行经费, 县级财政预算资金要根据经济社会 发展建立自然增长机制,建立供养机构资金专户,资金按财务管理制 度规范使用。 (五)供养机构设置及管理 1.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安 全管理和服务管理等制度, 提供日常生活照料、 送医治疗、 康复护理、 精神慰藉等服务。 2.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完善无障碍设施、 应急呼叫系统、 消防设备、 安全监控系统等配套建设, 有条件的供养服务机构经卫生计生行政部 门批准可设立医务室或者护理站,加强医养结合工作的开展。 3.供养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对象人数和照料护理需求, 按照不 低于 1:3、1:6、1:10 的比例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 活自理能力、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配备服务人员, 服务人员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