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设施设计和服务标准
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设施设计和服务标准(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规范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和服务管理,根据《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社 区养老服务设施设计标准》和《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的意见》,结合 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第二条?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是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就近为有需求的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 陪伴护理、心理支持、社会交流等服务,由法人或具有法人资质的专业团队运营的为老服务机构。 第三条第三条?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可采取单体设施和“主体服务区+加盟服务点”模式。 加盟服务点是指通过加盟协议方式与社区养老服务驿站主体服务区捆绑运营、建筑面积相对 较小、服务功能相对单一的社区养老服务场所,属于驿站的补充性功能场所。 床位是指为居家养老服务对象设置的铺位、休息位,可以是卧具,也可以是坐卧一体的坐 具。 第四条第四条?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的建筑、附属设施设备、服务项目和运行管理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 筑设施、安全、消防、卫生、环境保护、劳动合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和要求。 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执业应具备以下资质证明和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2)与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签订的双方协议。采取“主体服务区+加盟服务点”发展模式 的,还应提供加盟签约协议书或联盟经营协议书。 (3)房产归属证明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检测报告。 (4)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测报告。 (5)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服务事项和流量记录账簿或信息系统记录凭证。 (6)设置医疗卫生机构的,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五条第五条?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应综合考虑地区人口密度、老年人口分布状况、服务需求、服务半 径等因素,同时参考街乡镇养老照料中心分布情况进行规划设置。原则上,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的服 务半径不超过 1000 米。 第六条第六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由政府无偿提供。 新建居住区、现有居住区配套的养老服务设施,应当无偿用于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 社区未配套建有养老服务设施的,应通过购买、租赁其他设施,作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无 偿交给企业和社会组织运营。 已经交给其他单位运营使用的,应当收回并无偿交给企业和社会组织使用。 第七条第七条?鼓励支持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实行连锁化、品牌化、规模化运营。鼓励街道办事处(乡 镇政府)通过购买服务、制定扶持措施等方式支持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引导社区居委会(村委 会)协助驿站向老年人介绍服务。 第二章设施设计标准 第八条第八条?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的环境应达到以下要求: (1)名称、功能、标识按全市统一标准设计,附近区域设有道路交通指示标志; (2)布局科学合理,公共设施与功能相匹配; (3)公共区域设有明显标识,符合老年人生理特征,位置明显、信息精准、图文清晰; (4)活动场所布置合理,清洁整齐,公共健身设施、照明设施符合国家规范; (5)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 品种规格和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规定;设有通风设备和通风通道,确保老年人居住和 活动空间空气清洁; (6)外部环境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对环境空气、噪声环境、道路交通的要求。 第九条第九条?社区养老服务驿站选址应满足以下要求: (1)地形平坦,自然环境良好,可获得有效日照和通风; (2)基础设施良好,便于利用周边的生活、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 (3)场地交通便利,方便老年人到达。 第十条第十条?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应根据老年人的使用特点和各项设施的功能要求进行合理布局和综 合设置,可与现有社区服务设施、社区卫生服务设施、残疾人服务设施、公共绿地等相邻设置,共 享部分设施。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筑应为低层建筑或设置于建筑物底层,耐火等级不低于 2 级, 其疏散距离及宽度应符合相关建筑设计防火疏散要求。供老年人使用的房间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及半 地下室。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出入口为无障碍出入口,出入口处的平台与建筑室外地坪高差不 宜大于 500mm,并应采用缓步台阶。主要出入口宜设门斗,应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或电动感应平 移门,不应选用旋转门。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用房分为生活用房、医疗保健用房、公共活动用房和服务用房。 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生活用房、公共活动用房和服务用房可合并使用。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生活用房主要包含老年人休息室、公用卫生间、公共餐厅。 (1)老年人休息室不应与电梯井道、有噪声振动的设备机房等贴邻布置。根据驿站规模大小 和老年人需求设置床(椅)位,且平均使用面积每张达到 5 平方米。老年人使用的床和家具应符合 老年期生理功能需求,可使用带头枕可仰卧功能的座椅。 (2)老年人公用卫生间应与老年人经常使用的公共活动用房同层,宜邻近设置,并宜光线明 亮,具备通风换气条件。公用卫生间应设无障碍厕位,便器旁应安装扶手。 (3)老年人公共餐厅应使用可移动的、牢固的桌椅,为护理员留有分餐、助餐空间;采用柜 台式售饭方式的,应设置低位服务窗口。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根据设施情况和实际需要设置医务室、护理站、心理疏导室、保 健室、康复室等医疗保健用房。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设置医务室、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的,需符合医疗 机构基本标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同时遵守《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 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公共活动用房包括阅览室、棋牌室、书画室、健身室和多功能 厅。多功能厅宜设置在建筑物首层,墙面和顶棚宜做吸声处理,避免对老年人休息室产生干扰。在 满足使用功能和相互不干扰前提下,可合并设置各类用房。 公共活动用房应有良好的天然采光与自然通风条件,配备电视、音响、健身器材、休闲棋牌 类用品、书籍报刊等。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根据自身条件设置值班室、厨房(或备餐间)、居家养老服务用 房、职工用房、洗衣房等服务用房。 (1)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主要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生活照料、助医等上门服务使用。 (2)不支持驿站增设加工功能的厨房,厨房仅提供配餐、无明火加热保温、简单备餐。如配 备加工功能的厨房,宜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区域,布局合理,温度适宜,应有供餐车停放空间和消毒 空间,有排风、排烟、排污、消防设施和适当的防潮、消声、隔声、通风、除尘措施,符合卫生、 环保和消防要求。墙面使用瓷砖,地面使用防滑材料,配有各种厨房用具,清洗、消毒、储存设备 设施。 (3)洗涤区域布局合理,配有洗衣机、消毒设备。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老年人公共空间应沿墙安装安全扶手,并宜保持连续。 老年人居住用房内应设安全疏散指示标识,老年人活动空间内的墙面凸出和临空突出物,应 采用醒目的色彩或采取图案区分和警示标识。 公共活动用房、生活用房及卫生间应设紧急呼叫装置,紧急呼叫信号应能传输至护理站或总 值班室。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应急照明灯、低位照明灯及疏散 指示标志,配备防火毯、独立烟感报警器、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社区养老服务驿站供电设施应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