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所违规行为的剖析与防范
期货交易所违规行为的剖析与防范期货交易所违规行为的剖析与防范 主要内容:期货交易所在期货交易中担负着提供交易场所、担保合约履行、组织 进行结算等多项职责。 期货交易所的规范运作是保证期货交易安全顺利完成的关 键。 我国现行法律对期货交易所自身行为的监控不利,导致实践中对期货交易所 的违规行为的防范失控,影响了期货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本文拟对期货交易所 的几类典型违规行为加以剖析,对其进行经济的、法律的双重分析,已达到明确 法律关系、合理解决问题的目的。 关键词语:期货期货交易所违规行为 主体结构 一、对交易所典型违规行为的剖析 行为之一:交易所为多空双方提供造市题材 行为之二: 交易所定点交割仓库大规模拒收合格实盘以利多方或大规模收进补合 格实盘以利空方 行为之三:多空双方力量失衡时,不利方大规模开仓,交易所用风险资金助其舞 弊 二、对期货交易所违规行为的防范 (一)司法实践——对交易所诉讼地位的探讨 (二)期货诉讼——对纠纷举证责任的确认 (三)交易规则——确立其法律效力的必要性 三、结语 期货交易所是指依法成立的,不以经营为目的,履行交易所各项职责,按其章程 实行自律性管理的法人。1990 年我国诞生了第一个期货交易所——郑州粮食批 发市场, 随后各地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了许多期货交易场所。但是由于缺乏法律的 相应控制及自身的规范管理,我国的期货交易所的发展出现了规模失控、上市品 种缺乏科学规范性、风险机制不健全、投机过度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期货乃至 现货市场的健康发展。1998 年,按照国务院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对原 14 家期货交易所进行整顿和撤并,保留了其中的上海、郑州、大连三家交易所, 并由中国证监会直接管理,从而揭开了对期货交易所规范化管理的新篇章。 在现行的法律中,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是目前为止唯一的直接专门作用于期 货交易所,明确其职权责任,维护期货交易正常秩序的法律规范,体现了国家对 期货交易所的监督监管。然而,从相关的条文中,我们不难看出,现有的法律法 规在涉及期货交易所行为规范的时候, 往往只偏重于对交易所自身组织结构和会 员管理的规定。 对于期货交易所的违规行为,特别是针对违规行为的具体表现方 式的界定与惩治呈现真空状态。诚然, 国外鲜有发生期货交易所损害会员和客户 利益的违规行为,这取决于外国期货市场的长期发展和规范运作。但现阶段,我 国的期货市场尚未成熟, 因而不能完全排除期货交易所成员为谋求共同的利益而 做出有损会员及客户利益行为的可能性。 法律法规的漏洞无疑增加了交易所违规 操作的隐患。 本文将列举期货交易所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几种具有代表性的行为, 分别就 其权利义务关系加以分析,以期达到明确关系的目的。同时,针对期货法律实践 中的几个有争议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观点,希望能在实践中产生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对交易所典型违规行为的剖析 行为之一:交易所为多空双方提供造市题材 这一行为一般表现为交易所以召开研讨会、讨论会的形式营造交易活跃的气氛, 使多空双方借机造市。 期货交易所作为交易活动的组织者,实际上并不介入交易流程。但是由于其承担 着管理期货市场, 发布市场信息的职责, 因而在交易过程中具有比较特殊的地位, 它的某些行为会直接影响期货交易的走势。召开研讨会、讨论会本是期货交易所 借助媒体向外界公开近期交易活动状况、预测未来走势的合法活动。然而,一旦 交易所有纵容的故意,这种合法的行为就将成为大户操纵的手段之一。个别具有 资金或现货优势的大户,可利用交易所提供的信息进行炒作,以造成期货交易活 跃的气氛,诱使中小投资者盲目跟进,再凭借其资金或现货优势,操纵大盘或某 一品种的期货价格,从而从中牟取暴利。 目前, 我国期货交易的投资群体尚未成熟, 除部分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投资者外, 存在相当大部分的中小型投机者,这部分投资者的投资心理不甚成熟,极易被假 象所诱导,成为大户操纵的牺牲品。故交易所的这种行为极易引发这部分投资者 的投资盲从, 导致期货交易的泡沫成分增加,严重的将会影响期货市场的价格发 现功能,从而影响现货市场的稳定。在我们关注这一行为的同时,应该将该行为 与刑法 (修正案) 第一百八十一条关于”编造并传播证券、 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的有关规定相区别。 该条规定: “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 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 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 或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该罪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有编 造并传播的故意, 客观方面则应具有编造及传播虚假信息, 扰乱期货市场的行为。 而本文所论及的交易所提供造市题材的行为与上述行为有本质上的区别:其一, 交易所通过各种会议所提供的信息并非必为虚假,甚至在大多数场合,此类信息 都具有真实性;其二,交易所对于多空双方的造市行为未必有纵容的故意。应注 意的是, 这种“故意”是相当微妙的。一般交易所对于利用其发布的信息进行炒 作的大户并不会与之达成任何明示的利?娣窒淼男 钡奶 倍云浣 形 龋萑萜湓焓心酥劣诓僮荨9蚀耍 腥隙山灰姿恼庖恍形 导 衔 椋皇遣扇∫恢帧澳 鹞シㄐ形 怼 胁豢梢酝 ǔR庖迳系摹肮室狻 强赡芤挠盏夹孕 目前, 我国对于该行为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因而没有行之有效的相 应措施。 但笔者通过对国外相关立法的研究发现,成熟的期货市场对此类行为已 有了高度的关注,在各国立法中,对该行为的禁止并不鲜见。1922 年颁布的美 国《期货交易法》第四条 b(B)规定:禁止“故意向他人制作或导致制作假报告 或陈述”。香港《商品交易法令》第 250 章第 6 节第 62 条,关于不诚实交易 的条款也规定: “任何人不得给商品市场中的商品交易蓄意制造假象或使人制造 或自己蓄意做某事以制造假象”。可见, 国外立法除禁止交易所或交易人员通 过直接方式传播或制造假象外,还排除了以间接方式而制造假象的可能性。这证 明,发达国家已预见到交易所这一行为危害性,而将之确定为禁止性行为。这一 经验值得我国立法借鉴。 行为之二: 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大规模拒收合格实盘以利多方或大规模收进不合 格实盘以利空方。 期货交易实际上可分别采用对到期期货合约进行实物交割和对冲手中期货合约 来了结交易。 实物交割(Delivery)是期货交易的最后环节,也是连接现货交易和 期货交易的关键所在。 现代期货投资者大都不以实物交割为最终目的, 但据统计, 期货交易的实物交割率仍占期货交易总量的 2%—3%。正是由于实物交割,才 使得期货价格能真实得反映现货商品得实际价值。从交易流程看,在进入交割阶 段后,空方应通过经纪机构向交易所提出有关于交易品种、数量、质量的交割申 请,经批准后,由交易所开具给空方入库通知单,空方凭单将货物运入指定的交 割仓库,由仓库经质量检验合格后开具仓单,空方完成交货。因而,交易所的批 准行为和定点仓库的收货行为直接影响到空方的交货的完成。 由于我国现有法律 对定点仓库的规定较少,无法有力的防范指定交割仓库与多空某方勾结,阻碍交 货 和 违 规 交 货 的 行 为 。 因 而 无 形 中 增 加 了 结 算 风 险 。 结 算 风 险 (SettlementRis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