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公司变范围所需的所有的表格和材料参考文本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基本信息(必填项) 名 称 (集团母公司需填写:集团名称: 集团简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设立登记不填写) 住 所 省(市/自治区) 市(地区/盟/自治州) 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 乡(民族乡/镇/街道) 村(路/社区) 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设立(仅设立登记填写) 法定代表人 姓 名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外资有限责任公司 □外资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万元 (币种: □人民币 □其他 ) 投资总额 (外资公司填写) 万元(币种: ) 折美元: 万元 设立方式 (股份公司填写) □发起设立 □募集设立 营业期限/经营期限 □长期 □ 年 申领执照 □申领纸质执照 其中:副本 个(电子执照系统自动生成,纸质执照自行勾选) 经营范围 (根据登记机关公布的经营项目分类标准办理经营范围登记) (申请人须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填写《企业登记政府部门共享信息表》相关内容。) 注:本申请书适用于内资、外资公司申请设立、变更、备案。 □变更(仅变更登记填写,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事项) 变更事项 原登记内容 变更后登记内容 注:变更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申请公司名称变更,在名称中增加“集团或(集团)”字样的,应当填写集团名称、集团简称(无集团简称的可不填) □备案(仅备案填写) 事 项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营期限 □章程(含修正案) □认缴出资数额 □联络员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注: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必填项) 委托权限 1、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3、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申请人签署(必填项) 本申请人和签字人承诺如下,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填报的信息及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有效、完整。 (二)使用的名称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要求,不含有损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公序良俗及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内容;名称与他人使用的名称近似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如使用的名称被登记机关认定为不适宜名称,将主动配合登记机关进行纠正。 (三)已依法取得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权,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与实际一致。 (四)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地方行政法规和地方规章规定,需要办理许可的,在取得相关部门批准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全体股东签字或盖章(仅限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可另附签字页): 董事会成员签字(仅限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可另附签字页):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注: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由新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7 附表4 联络员信息 姓 名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注:1、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企业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联络员应了解企业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 2、《联络员信息》未变更的不需重填。 承 诺 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登记机关名称): (企业名称)郑重承诺:登记机关已告知相关审批事项和审批部门。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本企业将及时到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在取得行政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如有超出登记经营范围从事后置审批事项经营的需要,也将先行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和相应审批手续,未取得相关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如有违反上述承诺内容情形发生的,愿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 年 月 日 注:1、《承诺书》只在企业设立和经营范围变更时填写。 2、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设立时由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有权签字人签字;申请人为合伙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由全体合伙人或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申请人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由投资人签字。变更登记时还须加盖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 3、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营业单位由隶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投资人签字,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由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设立、变更登记时还须加盖隶属企业(单位)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