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水厂参照标准
制水厂参照标准 一、水质要求 (一) 水源保护及原水监测 1、制定由地方政府颁布的水源保护条例,设立醒目的水源保护区标 志牌和严禁事项告示牌。 (1) 水源保护条例由政府部门颁布,且现行有效。 (2) 水源保护区标志牌醒目、清洁、完整。 (3) 水源保护区严禁事项告示牌醒目、清洁、完整。 2、原水符合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 )对生活 饮用水水源水质的要求。 水源水质应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 —2002 )的要求。当 水源水质不符合要求,而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水源水质超标项目经 水厂净化处理后,应达到《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 —2005 )的要 求。 3、原水监测(采样点、频率、检测项目)符合建设部《城市供水水 质标准》(CJ/T206-2005 )对水质监测的相关要求。 (1) 采样点为原水取水口或水厂进水口(管)。 (2) 水源水测定项目和频率符合以下要求:浑浊度、色度、臭和味、 肉眼可见物、CODMn.氨氮、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每日 一次;GB3838中有关水质检验基本项目和补充项目共29项每月一次。 4、每年定期对水源水质调查不少于二次,全分析,检测项目应符合 国家与省的相关规定。 (1) 开展水源水质调查及形成水源水质评价报告。 (2 )水源水质调查检测项目必须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 -2002 )的相关要求。 (3) 地表水水质监测的采样布点,应符合国家地表水环境监测技术 规范的要求。 (二) 出厂水水质要求 出厂水水质应按现代化水厂出厂水优质标准(见表1)评价。 表1:现代化水厂出厂水优质标准 序号 检测项目 单位 限值 备注 常规 1 色度 (Pt—— Co)度 20m2 其他面积 >20m2 有良好的通风、除湿设备 — 人员 检测人员 不少于4人(其中1-2 人具有指导工艺生产 的能力) 二、净水工艺 (-)混合、絮凝、沉淀 1、根据原水水质及水质变化的实际情况,加药间应配备相应的多种 净水药剂,如混凝剂、助凝剂、助滤剂、pH值调节剂、氧化剂等。 (1 )根据前述水源保护和原水监测所提供的原水水质资料,所配备 药剂应符合要求。 (2) 除浊,应配混凝剂、助凝剂、助滤剂;除藻、除铁镒应配氧化 剂;水库水,强化混凝、出厂水调整pH值应配pH值调节剂;除有机物、 应对突发性污染,应配氧化剂或与PAC联用。 (3 )所有药剂具有卫生许可证。 2、沉淀池出水浊度24小时在线检测,正点记录。 3、沉淀池出水浊度< 2NTU,合格率>95%O (1) 按沉淀池出水浊度<2NTU来计算沉淀水浊度合格率。 (2 )沉淀水浊度合格率标准计算方法:以全年所有正点记录为统计 依据,(仪表故障期间,由化验室按正点检测一次的频率进行水质取样化 验)。合格率=年检测合格次数/年检测总次数。沉淀水浊度合格率》 95% (3 )单次检测不合格值应< 2. 5NTUO 4、每年进行一次技术测定,内容:混合时间、絮凝池流速及停留时 间。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