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与行政法良性互动关系之思考.doc
宪法与行政法良性互动关系之思索.doc 宪法与行政法良性互动关系之思索 作者: 杨海坤 章志远 「内容提要」 中外行政法治的实践表明: 行政法的发展不仅落实了宪法的原则性规定, 传播了宪政的基本理念, 而且在肯定程度和范围内补充、 发展了宪法, 推动着宪法的修改与完善。 同时, 行政法的发展也给宪法实施、 宪改生长带来了肯定的消极影响。 宪法与行政法之间是一种互动关系。 为了推动这一关系的良性发展, 必需树立宪法至上的基本理念, 并建立有效的违宪审查制度, 确保宪法与行政法的发展符合法治国家的应然要求。 「正文」 根据当代自由主义思想大师哈耶克的说法, 宪法旨在安排权威,限制政府权力, 而行政法指调整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为的规则, 确定社会资源的配置方式, 两者的核心作用都在于对政府手中的随意权力加以限制, 以免公民个人及其财产沦为政府恣意支配的工具。 (注: 张文显: 《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探讨》, 法律出版社1996 年版, 第 258 页。 ) 作为现代法治在公法领域的表现物, 宪法与行政法之间的关系最为亲密, 它们相互依存、 共同发展。 对两者关系的解析始终是各国公法学家所共同关注且存在争议的重要课题。 本文旨在探讨两者关系基础之上, 试图确立我国宪法与行政法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 以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的实现。 一、 宪法与行政法关系探讨之现状 自从现代意义上的行政法诞生以来, 各国法学家从各自的国情及自身的学问背景和视察角度动身, 对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作出了自己的回答。 例如, 英国是崇尚一般法传统的国家, 没有公法和私法的严格区分, 因而宪法与行政法之间也没有清晰的界线。 基于英国宪政史 的这一特点, 闻名行政法学者韦德指出: 事实上, 整个行政法学可以视为宪法学的一个分支, 因为它干脆来源于法治下的宪法原理、 议会主权和司法独立。 (注: [英] 韦德: 《行政法》, 徐炳译,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7 年版, 第 7 页 。 ) 这一论述揭示了宪法对行政法的基础性、 指导性作用, 在英国极具代表性。 美国的法律传统受英国的影响较大, 其宪政建设始终贯穿着分权制衡和有限政府的基本理念, 并干脆推动了美国行政法的发展。 行政法学者施瓦茨即认为: 行政法是法治极为重要的一个方面, 它规定个人与政府之间的关系, 是限制政府活动的法律。 (注: [美] 施瓦茨: 《行政法》, 徐炳译, 群众出版社 1986 年版, 中文版序言。 ) 可见, 在英美国家, 学者依据其独特的宪政历史背景和实践模式, 普遍地强调了 法治原则下宪法价值、 理念对行政法的指引作用。 在大陆法系国家, 公法与私法的区分非常明显, 行政法被公认为公法的一支。 基于法国宪政史. 3 /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