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规划原则
【颁布单位】卫生部 【颁布日期】19940905 【实施日期】19940905 【章名】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 局、有关部委卫生局(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我部制定了《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指导原则》,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章名】附件:《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制订《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 》(以下简称《指导原则》),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制订当地《医疗机 构设置规划》要按本《指导原则》进行,合理配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充 分利用有限的医疗卫生资源,更好地为公民提供符合成本效益的医疗、预 防、保健、康复服务。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是区域医疗规划的重要 组成部分,是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医疗机构设置的依据,因此,《规划》的 制订,应遵照区域医疗规划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一、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含义 《规划》是以卫生区域内居民实际医疗服务需求为依据,以合理配置 利用医疗卫生资源及公平地向全体公民提供高质量的基本医疗服务为目的 ,将各级各类、不同隶属关系、不同所有制形式的医疗机构统一规划设置 和布局。依据《规划》设置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引导医疗卫生资 源的合理配置,符合区域内一定人群的实际医疗服务需求,避免医疗卫生 资源配置的重叠或遗漏,有利于充分合理地利用我国有限的医疗卫生资源 ,建立适应我国国情和具有中国特色的医疗服务体系,既能为我国公民公 平地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又能比较有效地控制医疗成本。 二、医疗机构设置的原则和医疗服务体系的框架 医疗机构的设置以千人口床位数(千人口中医床位数),千人口医师 数(千人口中医师数)等主要指标为依据进行宏观调控,具体指标值由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医疗机构设置应遵循的主要原则有: (一)公平性原则。从当地的医疗供需实际出发,面向全人群,充 分发挥现有医疗资源的作用。现阶段发展要以农村、基层为重点,严格控 制城市医疗机构的发展规模,保证全体居民尤其是广大农民公平地享有基 本医疗服务; (二)整体效益原则。医疗机构设置要符合当地卫生发展总体规划 的要求,要充分发挥医疗系统的整体功能,合理配置医疗资源,提高医疗 预防保健网的整体效益,局部要服从全局; (三)可及性原则。医疗机构服务半径适宜,交通便利,布局合理 ,易于为群众服务; (四)分级原则。为了合理有效地利用卫生资源,确保医疗机构的 服务质量,按医疗机构的功能、任务、规模将其分为不同级别,实行标准 有别、要求不同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分级医疗体系; (五)公有制主导原则。医疗机构应坚持国家和集体举办为主,个 人和其他社会团体办为补充的原则; (六)中西医并重原则。遵循卫生工作的基本方针,中西医并重, 保证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的合理布局及资源配置。 医疗服务体系的框架: (一)按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和分级医疗的概念,一、二、三级医 院的设置应层次清楚、结构合理、功能到位,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分级医 疗和双向转诊体系总体框架,以利于发挥整体功能; (二)大力发展中间性医疗服务和设施(包括医院内康复医学科、 社区康复、家庭病床、护理站、护理院、老年病和慢性病医疗机构等), 充分发挥基层医疗机构的作用,合理分流病人,以促进急性病院(或院内 急性病部)的发展; (三)建立健全急救医疗服务体系。急救医疗服务体系应由急救中 心、急救站和医院急诊科(室)组成,合理布局,缩短服务半径,形成急 救服务网络; (四)其它医疗机构纳入三级医疗网或与三级网密切配合、协调。 (五)建立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服务体系。 (一)现状分析。分析本地区居民医疗服务需求、利用及其影响因 素,分析医疗保健资源及其内外环境。积极创造条件进行卫生服务调查, 具体方法参照国家卫生服务总调查方案。条件不具备的地方可依据本地区 社会经济人口状况,可参照国家卫生服务总调查结果,测定本地区医疗服 务需求及利用。 (二)主要卫生问题及影响因素。在现状分析的基础上,找出本地 区居民的主要健康问题(依据发病率、患病率、死亡率、疾病顺位、死因 顺位)及其影响因素,确定本区域医疗机构合理设置的思路。 (三)确定医疗机构的设置。依据以上分析,并根据本地区社会经 济发展水平、地理条件、人口状况、居民卫生服务需求,对医疗服务需求 进行预测,进而确定所需要的医疗机构类别、级别、数量、规模及分布, 并确定必需床位总数和必需医师总数。 1.必需床位总数。 (1)普通床位数按下列公式计算: E (AXB + C-D) 1 X 床位使用率病床周转次数 其中:£表示总和;A表示以年龄划分的分层地区人口数(人口数应 是户籍人口、暂住人口及流动人口日平均数之和);B表示以年龄划分的 收治率;C表示其它地区流入的住院患者数;D表示本地区去外地的住院 患者数;人口是指制定计划当时的夜间人口;年龄组是按五年为一个年龄 组划分;各地流入、流出住院患者数通过患者调查确定。 (2 )分科床位数的计算:按照上述公式中的收治率、床位使用率 、住院患者数以分科收治率、床位使用率、住院患者数替换即可。 (3 )各级医院床位数的确定:首先组织专家论证不同级医院就诊 的分科病种,然后由分科病种床位数分别计算出各级医院床位数。 (4 )各级医院设置数的确定:依一、二、三级医院床位数及其服 务半径、可及性确定。 (5 )专科医院设置数的确定:依人口总数及其构成、居民的专科 疾病发病情况、服务半径、卫生资源状况确定。 2 .必需医师总数。 根据当地医疗需求,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研究确定全省医师总数,分科 医师数;根据农村的实际,研究确定乡村医生总数;并根据地区的医疗需 求,研究确定不设病床医疗机构中的医师在地区人口中所占比例,以此控 制不设床位的各类医疗机构数,进一步确定配置和布局。 医疗机构的布局,要考虑其可及性,便于居民就诊,便于转诊。三级 医疗机构的分布要合理。 (四)设计制作医疗机构现状图和设置规划图。 四、《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制订的权限和程序 《规划》的制订要在各级政府领导下,由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 )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进行。省和县的《规划》都要以设区的市(或 地区)所制订的《规划》为基础。其《规划》制订的权限和程序如下: 1 .设区的市(或地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区域医疗规划的原则和 方法,进行《规划》的制订和组织工作: (1 )建立《规划》组织(包括领导小组、专家指导组和工作组等) (2 )拟定、论证《规划》方案; (3 )按照《规划》方案组织进行具体工作; (4)在省的宏观调整和县提出医疗机构配置布局之后,完成《规划 》报告,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实施; (5 )组织《规划》的实施。 2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1 )在设区的市(或地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下参加该《规划》的 具体工作; (2)按照统一规划完成不足一百张床位的医疗机构的具体配置和布 局,上报市卫生行政部门纳入《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