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力公司用热合同书
为了明确供热人和用热人在热力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用热 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用热地点、面积及用热, (_)用热地点: (二)用热面积(按照法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平方米, 收费面积为 平方米。 第二条供热期限及质量 (一)供热人在地方政府规定的供热期限内为用热人供热。冬季供 热时间为每年 w月 坦日起至次年£月 也日止。 (二)供热期间,在供用热条件正常情况下,供热质量应当符合国 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供热人要保证用热方正常的用热参数。 第三条热费标准及结算方式 (一)供热价格:甲方根据用热方的用热种类和用热性质,按照 五家渠市 政府 发改委(部门)批准的价格收取热费。合同有效期 内,遇价格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二)采暖性质的用热,用热人应当在每年10月15日前将以 方式全额付给供热人。 第四条供、用热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 经供热人和用热人协商确认,供热人施工范围 (-)锅炉房建设(含土建、设备基础、设施设备用电、供热一 次管网出锅炉房外墙1.5m >, (二)供热设备(含燃气锅炉、燃烧机、循环水泵、补水泵、水 处理设备、软化水箱、除污器、控制系统、管道、阀门、仪表、保温\ (三)燃气设施(燃气调压箱到锅炉前的燃气管道、计量表、阀 组、仪表 用热人施工范围 (-)锅炉房至换热站供热一次管网(不含供热一次管网出锅炉 房外墙1.5m )换热站及二次供热管网由乙方建设。 (二)燃气主管道到锅炉房高压箱的工程; (三)锅炉房动力机照明用电由乙方接入锅炉房红线外1.5m ; (四)锅炉房用水由乙方接入锅炉房红线外1.5m ; (五)锅炉房排水由乙方接入锅炉房红线外1.5m ; 供热人、用热人双方对各自负责的供、用热设施的维护、维修及 更新改造负责。 第五条供热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用热人的用热情况及设施运行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监督用热人在合同约定的用热地点、数量、范围内用热,有 权制止乙方超量、超使用范围用热。 (三)对新增用热面积,供热人有权在供热之前对新增采暖系统进 行检查验收。 (四)用热人用热设施或者安全管理存在不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供 热设施损害时,或者用热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拒不交费的,供热人 有权中断供热。 (五)属供热人产权范围内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供热或 者停热8个小时以上的,供热人应当通知用热人,并立即组织抢修, 及时恢复供热。 (六)供热人因供热设施临时检修或者用热人违法用热等原因,需 要中断供热时,应当提前翌小时通过媒体或者其它方式通知用热人。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中断供热时,供热人应当及时抢修,并在g小时内 通知用热人。 (七)供热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和使用范围向用热 人供热。 第六条用热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供热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向用热人提供热力。 (二)有权对供热人收取的热费及确定的热价申请复核。 (三)用热人新增或者增加用热,应当向供热人办理用热申请手续, 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事项。 (四)用热人变更用热性质、变更户名、减少用热量、暂停或者停 止用热、移动表位和迁移用热地址,应当事先向供热人办理手续。停 止用热时,应当将热费结清。 (五)用热人的开户银行或者账号如有变更,应当及时通知供热人。 (六)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供热人交热费。 (七)对自己产权范围内的用热设施应当认真维护,及时检修。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供热人的违约责任 1、因供热人责任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用热人供热的,除按照 延误供热时间,折算标准热价减收或者退还用热人热费外,还应当向 乙方支付热费丝2的违约金。 2、由于供热人责任事故,给用热人造成损失的,由供热人承担赔 偿责任。供热人应当减收或者退还给用热人实际未达到供热质量标准 部分的热费。但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供热质量达不到规定的标准, 供热人不承担责任: (1) 用热人擅自改变居室结构和室内供热设施的; (2) 室内因装修和保温措施不当影响供热效果的; (3) 停水、停电造成供热中断的; (4) 热力设施正常的检修、抢修和供热试运行期间。 3、供热人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未能及时通知用热人,给用热人 造成损失的,供热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政府行为造成停止供热,使用热人受 到损失的,供热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热人的违约责任 1、用热人逾期交热费的,还应当支付滞纳金。逾期一个月仍不交 热费和滞纳金的,供热人有权限热或者停止供热。 2、用热人违反合同约定,用热人应当向供热人支付百分之些的 违约金。 3、用热人擅自进行施工用热,供热人有权立即停止供热,用热人 应当赔偿供热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损失额按照擅自进行施工用热的 建筑物面积和实际用热天数热费的 倍计算。开始擅自进行施 工用热的时间难以确定的,按照当地开始供热时间为准。 4、供热人建设完工热源点(锅炉房)且具备供热条件,由于用热 人而造成不能供热或者供热热面积减少,根据五家渠市城市集中供热 管理办法,正常按约定面积供热的按市发改委制定的价格收贸,未供 热面积部分按照报停处理,办理报停手续,需缴纳50%的暖气贸, 全部不供热的按照报停处理,办理报停手续,需缴纳50%的暖气贸, 以后年度继续停止供热,继续按照报停处理即缴纳50%的暖气费。 5、供热人建设完工热源点(锅炉房)且具备供热条件,按照国家 规定一个采暖期为180天(供热时间为当年的十月十五日到次年的 四月十五日),由于用热人不能正常运作,到供热时间依然不能供热, 供热时间后延的一律按照整个采暖期收贸,在供热时间上不予折让。 第八条合同有效期限 合同期限为 年,从 年—月 日起至 年 月—日止。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 当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 致,签订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 以通过五家渠市政府协商,若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供热人所在地互 经匝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 签章 甲方(盖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 乙方(盖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