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进行民用航空摄影测量的审批办事
BSZN-0512-2015/01 在本市进行民用航空摄影测量的审批 办事指南 (试行) 2015-01-01发布 2015-01-01实施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发布 在本市进行民用航空摄影测量的审批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在本市进行民用航空摄影测量的审批》的申请与受理、审查与许可确定、送达与公开。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在本市进行民用航空摄影测量的审批》 事项代码:0512 三、办理依据 《上海市测绘管理条例》 其次十一条“须要在本市申请航线、航带进行民用航空摄影测量的任何单位,应当向市测绘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的,由市测绘管理部门向有关军事主管部门办理民用航空摄影测量手续。”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其次条“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必需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五条“测绘业务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海洋测绘(含港口和内陆水域测量)。”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二)办理权限 《上海市测绘管理条例》 其次十一条“须要在本市申请航线、航带进行民用航空摄影测量的任何单位,应当向市测绘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的,由市测绘管理部门向有关军事主管部门办理民用航空摄影测量手续。” (三)审批内容 必要性、技术审查、合法性 (四)法律效力 申请人取得在本市进行民用航空摄影测量许可后,方可在规定的范围和高度内进行航空摄影测量活动。 (五)审批对象 须要进行民用航空摄影测量的单位 五、审批条件 (一)本审批事项准予批准的条件: 1、航空摄影测量项目已经国家或省级政府管理部门部门立项; 2、航空摄影测量项目单位具备成果保密管理条件; 3、航空摄影测量的飞行范围、高度、精度获得所辖本市的军事管理部门许可; 4、航空摄影测量实施单位具备摄影测量与遥感的测绘资质。 (二)本审批事项不予批准的情形: 1、测区内已有相同航测成果且可满意新审批项目要求的; 2、提交材料不真实; 3、不符合批准的条件的。 六、审批数量 无审批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条件 1、确需开展民用航空摄影,获得基础航空影像资料的内资单位; 2、该单位具备《测绘资质证书》及摄影测量与遥感业务范围。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书目 申请人需供应以下申请材料,以A4纸张装订,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份数 原/复印件 备注 1 申报主体盖章的《民用航空摄影测量申请表》 1 原件 纸质 2 申报主体盖章的申请单位承诺书 1 原件 纸质 3 申报主体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 1 复印件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纸质 4 申报主体盖章的项目安排书(内容包括:项目名称、用途、范围、高度、精度、实施期限等) 1 原件/复印件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纸质 5 项目实施立项批准文件 1 原件/复印件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纸质 6 项目实施的经费来源证明文件 1 原件/复印件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纸质 7 申报主体盖章的成果汇交实施安排书 1 原件/复印件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纸质 8 申报主体盖章的成果保密安排书 1 原件/复印件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纸质 9 项目托付合同(申报主体和实施主体不同的需供应) 1 原件/复印件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纸质 10 实施主体的测绘资质证书 1 复印件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纸质 11 其他需提交的材料、图纸。 (三)申请文书 1、申请单位应先登陆中国上海官方网站( :// shanghai.gov )登陆网上政务大厅,在审批事项中搜寻“在本市进行民用航空摄影测量的审批”事项,进入相关页面填写《民用航空摄影测量申请表》等信息,提交网上申请,并生成受理号。 2、申请单位按要求打算有关材料,打印网上申请表并盖申请单位印章,全部申请材料交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 八、办理期限 受理期限: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须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九、审批证件 (一)批准的 核发民用航空摄影测量批准确定书,明确项目名称、范围、飞行高度、精度、实施期限。 (二)不批准的 不批准确定书。(包括申请内容、申请日期、不批准的理由。)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申请接收 (一)接受方式 网上政务大厅提交申请后,报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 (二)接受部门刚好间 接收部门: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 接收地址:黄浦区北京西路89号2楼综合业务大厅10号窗口 接受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30~11:30;下午13:30~16:30),国定节假日除外。 十二、询问途径 (一)窗口询问 上海市黄浦区北京西路99号西楼610室 (二)电话询问 021-63193188-06108 (三)邮件询问 cgc_shgtj@163 十三、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上海市黄浦区白河路75号,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信访办接待室。 (二)电话投诉 021-63193413 (三)网络投诉 :// shgtj.gov /user/login.jsp (四)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信访办 通讯地址:上海市北京西路99号 邮政编码:200003 十四、办理方式 (一)新办 1、适用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础测绘条例》《上海市测绘管理条例》,在本市进行民用航空摄影测量的,须经市测绘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2、办理方式:本领项办理采纳一般程序。申请单位应先登陆中国上海官方网站( :// shanghai.gov )登陆网上政务大厅,在审批事项中搜寻“在本市进行民用航空摄影测量的审批”事项,进入相关页面填写《民用航空摄影测量申请表》等信息,提交网上申请,并生成受理号。申请单位将书面材料报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后,由受理部门市规土局测管处受理后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论证的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审理实行承办、审核、确定三级审批制,审批确定由市规土局测管处送达。 (二)依申请变更 1、适用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