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减刑、假释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发展与协调
公 司诉 讼 理由 是什么? 在减刑、假释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基本刑事政策,贯穿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罚执行的全过程。减刑、假释作为一种刑罚执行变更制度,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宽”的一面的重要切入点,是以“宽”济“严”的重要渠道。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务必要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指导,充分发挥减刑、假释制度的主动功能,确保刑罚的执行效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看法》(以下简称《看法》)第34条、第43条对减刑、假释审理工作如何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了规定,明确了“一个原则”,体现了“三项新的精神”,具有特别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实践价值。各级人民法院要仔细组织学习,将《看法》的精神不折不扣地贯彻到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力争实现减刑、假释审理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一、明确了区分对待的原则 区分对待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础。在减刑、假释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行区分对待原则,是指以刑罚个别化原则为指导,从不同罪犯的犯罪和改造的实际状况动身,针对不同罪犯的不同状况,依法实行宽严不同的减刑、假释政策,确保在兼顾一般预防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刑罚的特别预防功能,获得最佳的刑罚执行效果。为了实现刑罚的惩治功能,有效的预防犯罪,对具有严峻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急性的犯罪分子,如犯有危害国家平安犯罪、有意危害公共平安犯罪、严峻暴力犯罪、涉众型经济犯罪等严峻犯罪的犯罪分子,恐怖组织犯罪、邪教组织犯罪、黑恶势力犯罪等有组织犯罪的领导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毒品犯罪再犯的严峻犯罪者,要“当严则严”,在减刑、假释的条件,减刑的起始时间,减刑的幅度和减刑的频度等方面从严把握。另一方面,考虑到未成年罪犯可塑性较强,老年犯、残疾罪犯的再犯可能性较小,以及过失犯、中止犯、胁从犯、防卫过当或避险过当罪犯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急性不大,在依法对他们进行减刑、假释时,要依据悔罪表现,在减刑、假释的条件,减刑的起始时间,减刑的幅度和减刑的频度等方面“该宽则宽”。 二、体现了三项新的精神 一是体现了减刑、假释与财产刑执行和民事赔偿责任履行状况挂钩的精神。当前,大部分法院在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基本上不考虑罪犯财产刑执行和民事赔偿责任履行的状况。这种执(履)行与不执(履)行、执(履)行多与执(履)行少与减刑、假释不挂钩的局面,会形成错误的财产刑执行导向机制,加剧财产刑“空判”现象,进而损坏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落实。为了体现刑罚执行的肃穆性和完整性,调动罪犯执行财产刑的主动性,《看法》将财产刑执行和附带民事赔偿责任履行状况作为“该款则宽、当严则严”的重要参考依据,规定:“确有执行实力而拒不依法主动主动缴付财产执行财产刑或确有履行实力而不主动主动履行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的,在依法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驾驭;主动主动缴付财产执行财产刑或履行民事赔偿责任的罪犯,在依法减刑、假释时,应依据悔改表现予以从宽驾驭。” 二是体现了保证因暴力犯罪被判处死缓和无期徒刑罪犯较长服刑期限的精神。在“严格限制和限制死刑”的政策指导下,人民法院对一些有意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致人死亡或严峻残疾的暴力犯罪的罪犯判处了死刑缓期执行或者无期徒刑。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死缓犯的实际执行期限一般不会超过二十年,有的甚至只有十三四年,无期徒刑罪犯一般服刑十五年左右即可出狱,有的只有十一二年。这种“死刑过重,生刑过轻”的不平衡现象,不仅使得死刑缓期执行和无期徒刑应有的严厉性在实践中得不到保证,而且难以保证罪犯的改造效果。为了维护公允正义,确保罪犯的改造效果,《看法》体现了要保证因暴力犯罪被判处死缓和无期徒刑罪犯较长服刑期限的精神,规定:“对于因有意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致人死亡或严峻残疾而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或无期徒刑的罪犯,严格限制减刑的频度和每次减刑的幅度,保证其相对较长的实际服刑期限。” 三是体现了程序公正的精神。程序是制约减刑、假释裁量权滥用的有效手段,是确保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到实处的重要保障。树立程序公正意识,构建程序公正机制是规范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的必由之路。实践证明,对减刑、假释案件实行程序公正机制,具有特别主动的作用,不仅可以避开人民群众对减刑、假释审理工作“暗箱操作”的怀疑,增加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念,而且可以使人民法院在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听取多方面看法,使减刑、假释裁定最大程度地接近正义。因此,《看法》对减刑、假释的程序公正机制作了明确的规定。但是,由于面临案多人少的冲突,要求全部减刑、假释案件一律实行开庭审理,目前尚不具备条件。因此,构建程序公正机制,必需要选好适用范围,才能取得预期的效果。针对实践中职务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较之于一般罪犯,存在减刑幅度偏大、间隔时间偏短、减刑频率偏快、假释比例偏高等问题,《看法》要求对于职务犯罪案件,尤其是原为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要一律开庭审理。对于有意杀人、抢劫、有意损害等严峻危害社会治安的暴力犯罪分子,有组织犯罪案件的首要分子和其他主犯以及其他重大、有影响案件罪犯的减刑,假释,原则上也要开庭审理。对于由于条件所限,不能开庭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要在羁押场所公示,接受其他在押罪犯的监督,确保司法权最大限度地在阳光下运行。 三、贯彻《看法》精神时要留意的几个突出问题 一是要留意全面审查,防止“唯分是举、以分折刑”。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审理是前提,宽严有据是根本。要防止“想宽就宽、想严就严”的错误倾向,要做到宽严都有足够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目前,一些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依旧主要以百分考核的分数作为唯一的标准。我们认为,百分考核的分数不能全面精确反映出罪犯的思想改造状况,无法全面反映罪犯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急性,不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各级人民法院要坚决摒弃“唯分是举”的错误做法,要树立全面审查的原则,既要将罪犯的改造表现作为宽严相济的重要依据,也要充分考虑罪犯的原判犯罪性质、情节、主观恶性、犯罪缘由、原判刑罚状况、人身危急性、罪前社会表现、年龄、身体状况以及被害人看法等因素。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宽严有理,宽严有据。 二是要留意详细状况详细分析,力求宽严皆当,宽严有效。宽严“相济”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在“相济”上下工夫。要精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做到统筹兼顾、协调运用,不能只讲“宽”而忽视“严”,也不能只讲“严”而忽视“宽”。要理性相识犯罪现象,正确把握犯罪规律,科学推断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社会治安的态势,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社会平安感,详细状况详细分析,做到严中有宽、宽以济严,宽中有严、严以济宽,防止片面化和肯定化。对具有严峻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急性罪犯从严驾驭的同时,也要留意宽的一面,要给出路、给希望,激励其悔过自新、主动改造,实现刑罚的教化和矫治功能。对于未成年罪犯、老病残罪犯等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急性不大的罪犯从宽驾驭的同时,也要体现严的一面,防止一味从宽,以体现刑罚的惩处和警示功能。 三是要留意因地制宜,充分发挥假释的制度优势。假释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