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大纲
全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 考 试 大 纲 (修订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土 资 源 部 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审定 目 录 考 试 说 明3 第一科目 土地登记相关法律学问4 其次科目 土地权利理论及方法7 第三科目 地籍调查9 第四科目 土地登记代理实务11 考试运用题型的样题13 人事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16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16 和《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方法》的通知16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17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方法21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大纲政策法规依据23 考 试 说 明 依据原人事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的《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方法》的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并将其纳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统一规划。 为实行《物权法》、《土地调查条例》和《土地登记方法》,考核土地登记代理人应具备的学问结构、素养和应用实力,检验土地登记代理人综合运用法律、土地权利、地籍调查、土地登记以及土地登记代理基本原理和方法,分析解决土地登记代理实际问题的实力,全面指导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国土资源部组织专家对原《全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简称《考试大纲》)进行了修订,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核指导,制定了新版《考试大纲》。该《考试大纲》是全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的国家标准和命题依据,也是指导专业技术人员提高土地登记代理业务实力的依据。现对有关考试事宜说明如下: 一、考试目的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须要,促进土地市场的发展和完善,规范土地登记代理行为,提高土地登记代理人员的业务素养,为社会供应高效、平安的土地登记代理服务,客观评价土地登记代理人的学问水平和专业实力。 二、考试性质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是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须要而建立的一项职业资格制度。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是国家设定的职业资格考试。凡通过全国统一考试成果合格者,颁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经登记后方可以土地登记代理人名义,按规定从事土地登记代理业务。用人单位可依据工作须要聘任经济师职务。 三、考试科目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分为四个科目:《土地登记相关法律学问》、《土地权利理论及方法》、《地籍调查》、《土地登记代理实务》。 第一科目 土地登记相关法律学问 一、考试目的 考察应试人员运用土地登记代理工作相关法律规定,分析和处理各种土地登记案例的实际实力。 二、考试基本要求 (一)民法部分 1.驾驭民法基本原则、适用范围、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 2.熟识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等各种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了解不同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规定,处理不同主体申请土地登记过程中涉及的各种法律问题。 3.熟识民事行为的分类,能区分土地登记代理事务中涉及到的各种民事法律行为,依据民法相关规定处理附条件、附期限、无效、效力待定、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相关问题。 4.区分各种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5.熟识代理制度的基本法律要求,合理运用代理人、被代理人的各项权能。熟识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必需遵循的各种法律规定,驾驭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等特别制度的法律要求。 6.驾驭民法中关于时效和期限的有关规定,在土地登记代理实践中正确运用时效制度爱护相关主体的权益。 7.了解我国物权制度的基本法律规定,驾驭物权的基本分类,在土地登记代理实践中正确运用物权法律规则。 8.了解全部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作用和各种详细物权种类的不同法律要求,处理在土地登记代理实践中的各种相关案例。 9.熟识物权法中及土地登记相关的各种详细制度规定,解决实践中相关的法律问题。例如不动产物权、不动产预报登记、建筑物区分全部权、浮动抵押、最高额抵押制度等。 10.驾驭共有制度和相邻关系的基本法律要求及作用。 11.熟识关于合同缔结、合同履行的各项法律规定,处理在土地登记代理实践中遇到的各种合同法律问题。 12.熟识合同责任、合同效力、缔约过失责任的有关法律规定,了解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等制度的法律要求,解决土地登记代理实践中相关的合同问题。 13.运用合同的各种担保手段,包括物权担保方式和定金、保证等非物权担保方式解决土地登记代理实践中涉及的合同担保问题。在实践中运用违约责任和免责条款等法律制度爱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行政法部分 1.驾驭行政法基本原则在土地登记代理实践中的作用。 2.依据我国行政法对行政主体种类的界定及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推断各种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区分各种类别的行政行为,运用行政法相关规定处理土地登记实践中涉及的各种行政纠纷。 3.依据行政立法、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惩罚制度的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在土地登记代理实践中遇到的相关法律问题。 4.驾驭我国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和法律要求,区分不同行政程序的种类,依据各种行政程序的不同法律规定,运用不同方法处理土地登记代理实践中遇到的行政程序违法问题,爱护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 5.驾驭行政程序中的各种基本制度,运用这些制度规定爱护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 6.了解行政机关担当行政责任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方式,选择适用的法律救济途径爱护土地登记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 7.熟识行政复议法中关于行政复议范围和复议管辖的规定,区分可以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和不行申请复议的事项;依据行政纠纷的实际案情选择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8.依据行政复议参与人制度的有关规定,确定各种行政复议案件的申请人、被申请人和其他复议参与人。依据行政复议基本制度的法律要求,依照合法复议程序爱护土地登记相关主体的合法权利。 9.驾驭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熟识行政诉讼法中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和管辖的规定,区分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事项;选择管辖法院提起诉讼。 10.依据行政诉讼参与人制度的有关规定,确定各种行政诉讼案件的原告、被告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熟识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负担、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的法律要求,依照合法诉讼程序爱护土地登记相关主体的合法权利。 11.驾驭行政赔偿程序的法律要求,熟识行政赔偿诉讼和追偿程序的基本内容;了解行政赔偿方式、行政赔偿的计算标准和费用。明确行政诉讼及行政赔偿诉讼的区分,运用相关规定处理土地登记代理实践中涉及的行政赔偿案件。 其次科目 土地权利理论及方法 一、考试目的 考察应试人员驾驭土地权利、土地确权、争议调处等方面专业学问和法律政策的程度以及运用土地权利理论和有关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