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例
篇一: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精选大全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精选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精选(一) 1、自行换地无效 裁决复原返还 2、未签土地承包合同打工回乡包地被驳 3、擅自将转包的土地再次转包给第三人是否受国家法律爱护? 4、吉林省九台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裁定 5、承包地“去留与否”有“前提条件” 7、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汀罗镇前邵村村民委员会与邵云永、崔英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 8、上诉人廖深华与被上诉人廖雄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 9、海南省文昌市新桥镇昌美村委会牛岭经济社诉周金英因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 11、承包方有权收回代耕的土地 12、承包方有权收回代耕的土地 13、承包期内果园可以有偿转包 14、一起罕见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 15、项惠金诉福建省连城县朋口镇人民政府侵扰土地承包经营权案 16、陈小猪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胜诉 17、土地承包合同无效,责任由谁来担当 18、“农转非”转出的土地承包权纠纷 19、本案原告是否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20、从一起征用土地纠纷案看法律与习惯的冲突 21、一场土地纠纷引出的十起官司 22、陆兆如、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霞石村股份合作社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上诉案 23、对一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的分析思索 自行换地无效 裁决复原返还 发表日期:2004年6月21日 出处:农夫日报 作者:张爱民 日前,江苏省丰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依法对石淑华与张爱金等8户农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作出双方将互换的承包地复原原状,予以返还的裁决。 1994年,石淑华作为家庭承包方与发包方本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取得了村西的东西长127米,南北宽14.2米,面积为2.62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且始终用于农业生产经营。 2004年4月16日,县政府为石淑华补发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该证书载明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后石淑华又取得0.51亩土地用于农业生产,两宗土地面积。2003年7月,石淑华与张爱金等8人自行达成口头协议,将位于该村西石淑华正在经营的3.13亩承包地一贯制,打算用于包括石淑华在内的9户建房所用,后未能办妥建房手续。并且,石与张等8户达成的口头协议,未经村委会同意并报发包方备案。但协议达成后,张爱多等8户农夫在石淑华的土地上进行了生产经营。石淑华要求返还自己的承包地,并赔偿损失300元未果,遂申请至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丰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法庭经过审理该案,查明上述事实后认为,石淑华对依法取得的3.13亩承包地拥有合法经营权,应当受到法律爱护,石淑华与张爱金等8户农夫以口头方式地进行承包地互换,其互换目的在于变更土地承包用途,其流转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该协议为无效协议。申请人石淑华虽然有权主见自己合法承包经营权,但其作为意向建房9户人之一,自身亦有过错,应担当肯定责任。张爱金等人无权占有或强迫他人合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其占有、运用的该承包地应依法复原原状,予以返还。 为此,丰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依照合同法、民法通则、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的规定,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于裁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将与申请人互换的承包地复原原状予以返还,申请人的赔偿恳求不予支持。 未签土地承包合同打工回乡包地被驳 发表日期:2005年6月22日 出处:中国农经信息网 因外出打工,两农夫在1998年其次轮土地承包时未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今年二人回到家乡要求接着承包土地未果,遂将各自所在村的村委会告上法庭。近日,哈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他们的诉讼恳求。 董某和孙某分别是哈市延寿县福山村和新兴村的村民。他们因外出打工,在1998年其次轮土地承包时都未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2004年初,二人回到家乡,要求接着承包土地,但此时他们原先承包的土地早已转包他人,董某和孙某将各自的村委会告上了法庭,要求村委会返还他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董、孙二人在其次轮土地承包时没有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双方没有形成权利义务关系。他们二人外出打工回乡要求承包土地,应通过民主协商,由各自的村委会从现有机动地中予以调整,遂驳回了他们的诉讼恳求。二人不服向哈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哈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当庭对这两起案件进行了宣判,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二人的上诉。 擅自将转包的土地再次转包给第三人是否受国家法律爱护? 自贡市贡井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仲裁书 (2005)贡井土裁自第(1)号 申请人: 余佰海 性别:男 年龄:63岁 职业:农夫 住址: 贡井区五宝镇照石村3组 被申请人:曾志良 性别:男 年龄:35岁 职业:农夫 住址: 贡井区五宝镇照石村2组 申请人余佰海于2005年8月20日向自贡市贡井区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土地流转纠纷仲裁一案,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仲裁委员会确定受理。 申请人理由:我家8人,于1996年9月1日到2026年8月31日止,向贡井区五宝镇照石村3组依法承包土地6.374亩。2000年8月5日,余佰海未征得全家土地承包人同意,个人与曾志良签订了土地转包合同。尔后曾志良在转包地上种上葡萄,部分土地经营不善荒废,水土大量流失,导致转包地界址不清,地址不明,土地质量严峻下降。且曾志良在没有报土地发包方和乡镇农业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备案的状况下,擅自将转包土地再次转包给第三人,并收取每份承包地100元的土地转包金。申请人所承包的6.374亩土地属国家基本农田。一年以来,因曾志良上述行为,申请人恳求收回转包地,而曾志良无视法律及政策和合同规定。不正视客观现实的变更而强行所为,致使纠纷产生,经村、镇多次调解未果,特申请自贡市贡井区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仲裁。申请人的要求: 1、撤消双方于2000年8月5日签订的土地转包合同,余佰海收回转包给被申请人曾志良的承包地6.374亩; 2、被申请人曾志良将土地复原到2000年8月5日签订的土地转包时的状况; 3、被申请人曾志良赔偿因转包申请人余佰清的承包地进行破坏性经营而造成的损失; 4、被申请人曾志良将擅自收取第三人转包土地承包款100元退给申请人余佰海被申请人理由: 1、2000年时,余佰海举家外出打工,无力耕种承包地,主动找的他; 2、同意申请人收回转包地,但要赔偿种葡萄的损失,申请人不收回就自己接着种; 3、当时承包土地时自己在宜宾,没有实力进行耕种; 4、不清晰余佰海耕地的详细边界; 5、镇、村、组都知道我种葡萄,而且政府很支持,种植当年也没有人进行制止,自己投入有万七、八千元; 6、在协商的状况下,假如自己接着种,情愿按2004年农税及其附加的总金额补偿给余佰海。 2005年9月3日,市农经总站经济师税承琴和区农经站站长戴飚亲自到五宝镇照石村向相关人员了解,对转包地现状进行查看,确认在田里种植的葡萄根本没有进行管理,基本无收,土长期丢荒。在照石村村委会召集双方当事人及镇村组干部一道进行了调解,经向双方当事人做了大量宣扬说明工作,最终没有达成和解协议。 经贡井区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确定,委派仲裁委员会副主任赵明玉,委员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