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
土地运用权转让意向书 甲方(拟出让方): 乙方(拟受让方):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同等、有偿、诚恳信用的原则,经过双方一样协商,达成以下出让意向: 一、关于拟转让土地状况 第一条 甲方将位于 宗地运用权转让给乙方,宗地编号为 宗地面积(大写) 其次条 本意向书项下拟转让的宗地用途为 ,土地运用权运用年限为 年。 第三条 甲方按土地现状条件交付该宗地,土地现状条件为: 二、关于甲乙双方公司状况 第一条 甲方公司名称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 股东状况如下:股东人数 股东 持股比例 缴纳注册资本 其次条 乙方公司名称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 股东状况如下:股东人数 股东 持股比例 缴纳注册资本 三、关于拟转让土地运用权价格及定金 第一条 本宗地项下土地转让款暂定为每平方米 元,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 元。 其次条 乙方应在本意向书签订当日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2000万元,该定金在双方最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充抵转让款。 四、关于转让方式 本宗地项下土地运用权的转让方式为乙方或其指定购买人通过现金出资方式购买甲方公司100%股权。 五、保障条款 第一条 甲方承诺该土地运用权属甲方运用,在转让运用权前甲方保证没有将该土地运用权进行抵押,该土地上也不存在其他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 其次条 甲方承诺,在收到乙方支付的定金后至正式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之日的整个期间,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及其公司的股东不得与第三方以任何方式就其所持有的的股权转让或资产转让问题再行协商。 第三条 甲方承诺,在本意向书中列明的公司及公司股东状况与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信息一样,甲方刚好、全面的向乙方供应甲方所需的公司信息和资料,尤其是甲方公司未向公众公开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以利于乙方更全面的了解甲方的真实状况,并主动协作乙方及乙方所指派的律师对甲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工作。 第四条 甲方承诺,在本意向书生效后,甲方公司负责组织召集本公司股东会议并对股权转让事宜形成有效决议,同时,在正式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后,负责协调公司股东协作办理股权变更等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条 甲方承诺,在正式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前,甲方公司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纠纷,均由甲方担当。有关行政、司法部门对甲方公司在此之前存在的行为所作出的任何提议、通知、吩咐、裁定、判决、确定所确定的义务,均由甲方公司自行担当。 第六条 乙方承诺,乙方拥有订立和履行本意向书所需的权利,并保证本意向书能够对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签订和履行该意向书已经获得一切必需的授权,在本协议上签字的代表已经获得授权签署本协议,并具有法律效力。 第七条 乙方承诺,在本意向书中列明的公司及公司股东状况与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信息一样,乙方刚好、全面的向甲方供应乙方所需的公司信息和资料,尤其是乙方公司未向公众公开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以利于甲方更全面的了解乙方的真实状况,并主动协作甲方及甲方所指派的律师对乙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工作。 第八条 乙方承诺,在本意向书生效后,乙方公司负责组织召集本公司股东会议对股权转让事宜形成有效决议,并在正式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后,负责协调公司股东协作办理股权变更等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六、关于股权转让的时间 甲乙双方应在本意向书生效后,主动组织支配各方打算工作,并确保在意向书生效之日起 个月内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乙方或其公司股东需自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日起 日内向甲方股东支付股权转让款,待甲方收到全部转让款项后 日内帮助乙方办理各项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七、关于费用担当 各方基于本次股权转让事宜而支出的工作费用,包括:差旅费、人员工资、资料刊印费、聘请律师、顾问的费用、向国家相关管理机关支付的查询、取证费均由各方自行担当。 八、违约责任 第一条 本意向书履行期间,因不行抗力、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动,或因有权批准机关的审判等,导致本意向书无法接着履行或使本意向书目的无法实现,则任何一方均可通知对方解除本意向书,解除通知到达对方之时发生解除效力,解除一方应当同时供应发生不行抗力、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动的相关依据。 其次条 任何一方依据不行抗力解除本意向书,除非依据本意向书约定应当返还的定金及其他给付财产,相对方均无权追加其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不行抗力或者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动情形,并可能使得乙方损失进一步扩大时,双方均有义务马上实行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未实行止损措施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进一步扩大的损失。 第三条 除以上两款规定的情形外,若因甲方缘由造成本意向书无法接着履行的,甲方应当退回乙方已支付的定金2000万元并按月息 %向乙方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若因乙方缘由造成本意向书无法接着履行的,乙方无权要求甲方退回定金2000万元,同时乙方还应当一次性支付给甲方违约金 元。 九、保密条款 第一条 除非本意向书另有约定,各方应尽最大努力,对其因履行本意向书而取得的全部有关对方的各种形式的下列事项担当保密的义务,范围包括商业信息、资料、文件、合同。详细包括: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协议的谈判;协议的标的;各方的商业隐私;以及任何商业信息、资料或文件内容等保密,包括本协议的任何内容及各方可能有的其他合作事项等。 其次条 上述限制不适用于: 1、在披露时已经为公众一般可取的资料和信息。 2、并非因接收方的过错在披露后已成为公众一般可取的资料 和信息; 3、接收方可以证明在披露前其依据驾驭,并且不是从其他方干脆或间接取得的资料; 4、任何一方依照法律要求,有义务向有关政府部门披露,或任何一方因其正常经营所需,向其干脆法律顾问或财务顾问披露上述保密内容。 第三条 如本意向书所约定的股权转让事宜未能完成,双方负有相互返还或销毁对方供应之信息资料的义务。 第四条 该条款所述的保密义务于本协议终止后应接着有效。 十、生效、变更和终止 第一条 本意向书自甲乙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其次条 若甲乙各方未能在本意向书签订之日起 个月内签订正式《股权转让协议》,本意向书除保密条款接着有效外,其余条款自动失效。 第三条 在上述约定的期限届满前,甲乙任何一方对尽职调查不满足或发觉任何一方有供应虚假材料,误导信息等状况,任何一方均有权单方终止本意向书的履行。 第四条 若在本意向书履行期间,甲乙双方自愿协商终止意向书的履行,甲方应当退还乙方已支付的定金2000万元(不计息),双方因履行本意向书而产生的各项费用均由各方自行担当。 第五条 本意向书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意向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争议解决条款 甲乙双方在解除或履行本意向书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假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 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通知及送达 第一条 除非本意向书另有约定,本意向书项下各方之间的一切通知均应运用书面形式,通过专人送达或特快专递送达,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日: 1、专人送达:通知方取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