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有三种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hao.lawtime 土地运用权出让的方式有三种 本文介绍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的方式,出让方式是指国有土地的代表通过什么形式或程序将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给运用者。依据《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国有土地运用权的出让方式有三种,即拍卖、招标和协议。一块详细的土地,究竟实行上述三种方式中的哪种方式出让运用权,要依据出让土地的详细状况和土地的用途确定。《房地产管理法》第12条第2款规定:“商业、旅游、消遣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需实行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实行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实行双方协议的方式。” (一)协议。 协议出让是指土地运用权的有意受让方干脆向国有土地的全部者代表机关提出有偿运用土地的愿望,由国有土地的代表与有意受让人进行协商,以便就有关出让事宜达成一样的出让方式。以协议方式订立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议定合同条款时,特殊是确定土地运用费方面,都有较大的敏捷性。因此,这种协议方式一般用于以公益事业或福利事业为目的的用地的出让。 关于协议出让的程序,法律没有详细规定,依据各地的有关规定和实践,协议出让的程序大致是: (1)申请。即有意受让方应依据自身的须要向国有土地全部者的代表机关提出用地申请,并提交相应的用地意向书。 (2)协商。即由土地全部者代表与有意受让方就有关事宜进行反复的谈判,逐步达成一样看法。 (3)签约。即用合同把双方协商所达成的一样看法确定下来。(4)领取土地运用证,办理土地运用登记。 (二)招标。 招标是指代表国家出让土地运用权的土地管理部门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要约邀请,招引他人投标,然后依据肯定的要求从投标者中择优确定土地运用权受让人的出让方式。以招标方式订立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引进了市场竞争机制,有助于选择合适的受让人。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开发性或有较高技术性要求的建设性用地。 参照我国有关招标的规定以及招标出让土地运用权的实践,招标出让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1)招标。即由招标人发出招标通告,由有意受让人提出招标申请,然后由招标人依据确定的投标人资格范围,对有意受让人进行资格审查,最终向被批准的申请人发送招标文件。 (2)投标。即有意受让人申请投标,经招标人资格审查批准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然后将密封的投标书投入指定的信箱。 (3)开标,评标和决标。即招标人会同有关部门并聘请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由评标委员会对有效标书进行评审,确定中标者。 (4)签约。即中标者在接到中标证明书后,在规定的日期内持中标证明书与招标人签订出让合同,并支付规定数额的定金。 (5)领取土地运用证。即中标者缴付合同规定的全部出让金后,向国有土地全部者代表办理土地运用登记,领取土地运用证。 (三)拍卖。 拍卖也叫“拍让”,是指土地全部者代表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组织符合条件的土地运用权有意受让人到场,就某一土地的运用权公开叫价竞买,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土地运用权受让人的一种出让方式。以拍卖方式订立土地运用出让合同,国家可以获得较高的土地运用费,因此,这种方式适用于已经开发成熟的商业性用地运用权的出让。 依据我国土地运用权拍卖的有关规定和实际做法,拍卖的一般程序为: (1)由土地全部者代表发出土地运用权拍卖公告。 (2)应买人凭保证金收据领取编有号码的报价牌进入拍卖场所。 (3)底价,应买人报价,经一番竞投,选定出价最高者,拍卖成立。 (4)签约。应偶像高而得者即与土地全部者代表签订土地运用合同,并按规定交付履约金。 (5)领取土地运用证书。受让人按土地全部者代表的通知,办理土地运用登记手续,领取土地运用证书。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 lawti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