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合同书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 签订于 年 月 日: 1. 委托方,*****,一家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式注册的公司,其法定地址为**(以下称为“甲方”); 2. 受委托方, ,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式注册的公司,其法定地址为 [■] (以下称为 “乙方”); 鉴于: A. “甲方”希望委托“乙方”、而且“乙方”同意接受委托,按照本合同条款和本合同列明的条件,由“乙方”为“甲方”制造和包装(以下简称“加工”)本合同规定的食品产品。 B. “甲方”拥有与该食品产品的加工相关的特定的技术信息、工艺、配方和其它相关数据。 C. “乙方”拥有加工该食品产品所必需的工厂、机器设备、专门技术和人才(以下简称“必备加工条件”);或者“乙方”保证能够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实现拥有“必备加工条件”。 为此,双方达成以下协议并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1. 定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其上下文清楚表明有其它含义,以下左侧的文字应按其右侧的含义解释: “控制” 直接或间接拥有多于35%的有投票权的股份;或者是控制公司董事会组成或公司董事会决议的能力;或者是任命董事会成员或监事会成员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 “**集团” 集团,一家在**注册的公司,以及在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下的任何公司。 “双方” “甲方”和“乙方”。“合同一方”表示合同任何一方。 “产品” 在附件1中列出的产品,该清单可通过双方书面协议而被添加、修改或变更。 “商标” 在附件2中列出的“甲方”已注册、未注册或正在申请注册的商标、商号、标志、外观设计、符号、标语等,以及与之相关的、由“甲方”拥有的或现在及任何时候被提供给“甲方”使用的、与“产品”有关的所有“甲方”私有权利。 “信息” 任何由合同一方所有并且属于机密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a) 本合同的内容(条款和条件); (b) 与合同一方的分销、特许经营或其它安排有关的信息; (c) 任何商业秘密或保密的业务运作、工序或发明的信息; (d) 任何有关合同一方的组织架构、业务、财务、交易、事务等的信息; (e) 有关合同一方的业务或任何其负责人、客户或顾客的业务与事务的秘密或机密的信息; (f) 合同一方的技术、设计、文件、手册、预算、财务报告或信息、客户名单、交易记录、顾客记录、市场研究、图画、笔记、备忘录及其中包含的信息; (g) 任何与商业秘密、工艺和技术有关的信息,或其他与合同一方任何产品或服务的拓展、制造、测试、分析、市场、销售或供应,产品或服务拓展、营销之计划有关的信息; (h) 任何注明保密或本质上属于为接收方专有的信息或资料。 “质量标准” 在附件4中列出的质量标准,以及双方另行协商并同意的任何其他标准。 “质量监督员” 由“甲方”派驻在乙方工厂的一名“甲方”职员,负责监控乙方是否按“质量标准”生产,并监督任何质量控制事宜,以及其它任何由“甲方”指派的任务。 “制造材料” 以下所定义的“包装材料”和“原材料”的统称: “包装材料” 用作包装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瓶或瓶胚、纸箱、标签和商标标识等。 “原材料” 所有用作制造“产品”的成分,包括但不限于糖、食用香精、色素等。 “必备生产能力” 如第条所列。 .2本合同各条款的标题不应被认为是本合同的一部分或在对本合同进行解释时作为考虑的因素。 2. 加工委托 “甲方”在此委托“乙方”作为加工承揽方,按本合同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乙方位于某某省某市的工厂内为“甲方”加工“产品”,“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接受上述加工任务。在确保和维护“乙方”为“甲方”加工“产品”而改造设备权益的前提下,经双方同意:(1)本合同的签订不得妨碍“甲方”在自己的工厂制造任何产品(2)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乙方”的生产能力和产品质量能够满足“甲方”的要求,“甲方”同意在 “乙方”工厂所在的 (省、直辖市)区域内不再委托任何第三方制造“产品”。 本合同签订后,在“甲方”向“乙方”提供“产品”完整详细的技术标准、工艺流程、原材料标准、质量标准、各项检测检验标准和方法后,“乙方”可进行试产(试产数量为费用由承担),试产加工出的“产品”经双方共同检验合格后,“乙方”方可按“甲方”订单进行正式“产品”加工。如因“甲方”提供技术参数出现问题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为接受本合同规定的加工任务,如果“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尚未具备加工该食品产品的“必备加工条件”,则“乙方”必须自行承担一切费用和尽一切努力,保证在2004年1月15日前具备该“必备加工条件”。双方同意:“乙方”是否具备该“必备加工条件”,以“乙方”在以上条规定的“甲方”质量保障体系评审中是否合格为标准。 如果“乙方”未能在2003年1月15日前按时具备“必备加工条件”,“乙方”应当向 “支付人民币圆(¥……元)作为违约金。“甲方”同时保留解除本合同的权利。 如果“乙方”已经按照上述标准支付违约金, “甲方”可考虑不解除本合同并给予“乙方”一个宽限期到2004年2月20 日,即 “乙方”必须在2004年2月20 日前具备该“必备加工条件”。如果“乙方”在2004年2月20 日仍然未能具备“必备加工条件”,“乙方”应向 “甲方”支付人民币圆(………元)作为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 3.产品加工 “乙方”同意为“甲方”加工附件1中列出的“产品”。按照本合同,“产品”可使用附件2中列明或“甲方”随后以书面通知要使用的“商标”。“乙方”应当以其自有的劳力、设施、工厂、机器设备和其它设备等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委托加工任务。“甲方”应免费向乙方提供加工“产品”所必需的特有模具(甲方所提供的模具数量、规格等见附件6)。“产品”所需的吹瓶模具质量必须符合SIDEL-SBO 16设备的要求。“乙方”应当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模具并只能为履行本合同而使用。在合同期满或因任何原因提前终止或解除的情况下,“乙方”应负责在10日内把上述模具完好归还给“甲方”(自然磨损除外)。任何时候且无论发生任何情况,上述模具的所有权均归”甲方“所有。 “乙方”在此明确同意,只有在“甲方”发出书面“采购订单”的情况下,才能按照“采购订单”指定的数量与质量进行“产品”的加工。“乙方”按照“采购订单”所加工的“产品”数量与订单数量的偏差率不应超过百分之五(5%),并且产品质量必须符合附件4中列明的质量标准。 “乙方”在加工“产品”时,应严格遵从附件4中列明的质量标准和中国劳动法规。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乙方”应向劳动者提供国家法律和地方法规规定的待遇和工作条件。 双方应当建立每半年一次的评审安排,由双方共同考虑并讨论“产品”加工的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