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
国务院通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 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审议并原则通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 新华网北京1月19日电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 会议指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是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确定》起草的。制定这个条例,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到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关系到现代化建设全局。党中心、国务院高度重视条例的制定工作,2007年1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首次审议这个条例草案时提出,经过修改后要公开征求群众看法。2010年,条例草案先后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看法,分别收到看法和建议65601条和37898条;起草单位召开45次各类座谈会、论证会,广泛听取中心各部门、地方政府、被征收人以及相关专家的看法;选取40多个有代表性的城市进行专项调查探讨;组织力气对社会高度关注的重点难点问题逐一探讨论证,力求从制度上加以解决。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条例草案已经比较成熟。 依据统筹兼顾工业化、城镇化须要和房屋被征收群众利益,把公共利益同被征收人个人利益统一起来的总体要求,条例草案规定: 一是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与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补助、嘉奖。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除赐予补偿外,政府还要优先赐予住房保障。 二是征收范围。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还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支配。 三是征收程序。扩大公众参加程度,征收补偿方案要征求公众看法,因旧城区改建须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还要组织听证会并修改方案。政府作出房屋征收确定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四是政府是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禁止建设单位参加搬迁,担当房屋征收与补偿详细工作的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五是取消行政强制拆迁。被征收人超过规定期限不搬迁的,由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外,条例草案还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会议确定,该条例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公布施行。会议要求,条例公布施行后,各级政府和各部门都要仔细学习贯彻,严格依据条例的规定开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全部权人的合法权益。 会议提出,考虑到集体土地征收是由土地管理法调整的,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抓紧对土地管理法有关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的规定作出修改,由国务院尽早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 拆迁“变法”大事记 1991年6月 《拆迁条例》公布 国务院发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当时城市建设的主体多是国有单位,以政府为主导的拆迁行为,较少涉及公共利益和非公共利益的区分。 2001年6月 《拆迁条例》修改 修改后的《拆迁条例》颁布并沿用至今,但仍未区分公益和商业拆迁,其运作模式依旧沿袭了建设单位向政府申请拆迁许可、获批后实施拆迁、发生纠纷由政府裁决、被拆迁人拒绝拆迁的实行强制拆迁等做法。 2004年3月 《宪法》增“征用补偿” 《宪法》第四次修正案增加了“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扰”、“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须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赐予补偿”等内容。 2007年3月 物权法规定“拆迁补偿” 《物权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须要,依法可以征收集体全部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赐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2009年12月7日 学者建言审查《拆迁条例》 北大五名法学学者沈岿、王锡锌、姜明安、钱明星和陈端洪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言,认为《拆迁条例》与《宪法》、《物权法》等抵触或冲突,建议对《条例》进行审查。 2009年12月16日 国务院法制办研讨草案 国务院法制办组织座谈会,邀请了包括北大的这五名学者(其中陈端洪因事先支配有事而未出席)在内的专家研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 2009年12月29日 全国人大组织座谈“修法” 全国人大法工委邀请这五名学者就修改拆迁条例进行座谈,直言最近有些地方突击拆迁现象严峻,建议全国人大法工委和国务院关注,由国务院出台通知,要求各地在元旦、春节期间遏制突击拆迁的发生。 2010年1月29日“新拆迁条例”首次征民意 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看法。 2010年12月15日“新拆迁条例”再度征民意 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其次次公开征求看法稿)》,再度就“新拆迁条例”立法征求公众看法。 【草案全文】【要点对比】【看法提交】【千人论证】【阻力巨大三年难产】【大事记】 延长阅读:旧房改造“90%被征收人同意”被删 【条文摘录】保障国家平安、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须要,下列情形之一:1国防设施建设的须要;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须要;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教文卫体、环境和资源爱护、防灾减灾、文物爱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须要;4为改善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须要;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旧城区改建的须要;6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须要;7其他公共利益须要。 【法制办说明】公共利益的界定,必需考虑国情。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阶段,工业化、城镇化是经济社会发展、国家现代化的必定趋势,符合最广阔民众的根本利益,是公共利益的重要方面;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稳定房价,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住房需求,也是公共利益的重要方面。 【专家解读】李晓斌(北京李晓斌律师事务所主任):“公共利益”没有像上一稿简洁列举,而是有一个实质性的标准,“保障国家平安、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须要”,定义尽管还不全面,但却是现实中能够提炼出来的比较精确的揭示公共利益的内涵。【详情】【评论:危旧房莫成新拆迁条例最大漏斗】 焦点问题二:征收补偿金拟不低于市场价 【条文摘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房屋征收确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房屋征收评估方法评估确定。 【法制办说明】征求看法稿规定:“依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本意是要依据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确定货币补偿金额,但这种表述引起了歧义。结合社会各界所提看法,二次征求看法稿规定,“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房屋征收确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专家解读】王轶(中国人民高校法学院教授):有两个好处:1、征收补偿成本提高,会对政府作出征收确定产生事实上的制约作用。做征收确定时要考虑好是否有足够的资金支持;2、以往在征收拆迁中,大多数状况不是被征收人不同意征收,而是对补偿不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