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商系第一学生党支部发展对象确定细则(初稿)
文秘 国际法商系第一学生党支部发展对象确定细则 第一条为了将考察期满、符合条件的入党主动分子吸纳到党组织中来,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上海政法学院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规定,结合我系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已经参与过细党章学习小组、系党校和院党校的学习,考察期满的入党主动分子。第三条学生党支部对入党主动分子在考察期内的表现组成评审小组进行考核,评审小组由班级辅导员组建,吸纳党小组长、团支书等参与。第四条对入党主动分子考核包括政治素养、品德操行、群众基础、组织纪律、学习实力、工作和社会活动实力、社区表现等方面的内容。第五条对于有以下情形的,一般不得列为近期发展对象:1.违法违纪,受到学校、系通报指责以上处分的;2.政治立场不坚决;3.违反社会公德,影响恶劣的;4.高校二年级以上者,未获得奖学金或者未通过四级的;5.最近一学期考试有不及格须要补考或者重修的;6.未写过汇报思想的;7.一年内参与学院或班级组织的思想政治理论学习、活动无故缺席达三次者,或者旷课四节以上的;8.其他不应列为发展对象的情形。 第六条在同等条件下,上院党校时间较早者优先发展;如上院党校的时间相同,写入党申请书的时间较早者优先发展。 第七条经过评审小组初审的入党主动分子,经过民主测评、向辅导员征求看法,学生党支部的答辩,并经党总支的审查通过,公示无异议,列为发展对象,近期予以发展。 文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