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重组、改制的申请及方案审批操作规范
国有企业重组、改制的申请及方案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国有企业重组、改制的申请及方案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 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 全区国有企业。 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一)《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看法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第一条第一款:“国有企业改制应实行重组、联合、兼并、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进行。国有企业改制,包括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者通过增资扩股来提高非国有股比例等,必需制订改制方案。方案可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制订,也可由其托付中介机构或者改制企业(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除外)制定。国有企业改制方案需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的有关规定履行确定或批准程序,未经确定或批准不得实施。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财政、劳动保障等事项的,需预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审批;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改制为国有股不控股或不参股的企业(以下简称非国有的企业),改制方案需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方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号)第十条其次款:“所出资企业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二)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 四、行政审批数量 多数量限制 五、行政审批条件 (一)国有企业重组、改制的申请审批条件 1、自治区国资委、地级市国资委、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国有企业可干脆向同级国资委提出改制申请; 2、尚未政企分开的企业改制申请要先报经国有产权干脆持有单位预审后,再向同级国资委提出改制申请。 (二)国有企业重组、改制的方案审批条件 已取得改制立项批复 (三)申报材料齐全。 六、申请材料书目及示范文本 (一)国有企业重组、改制申请立项需提交的材料书目 1、关于重组、改制的申请立项的请示; 2、改制初步方案; 3、尚未政企分开的企业改制申请立项,要有国有产权干脆持有单位预审看法。 (二)国有企业重组、改制方案审批需提交的材料书目 1、关于重组、改制的方案审批的请示 2、改制立项批复 3、企业改制方案,详细包括:企业基本状况(包括企业的产权构成状况、产权管理体制、企业内部组织机构、企业业务及行业地位)、改制拟实行的形式、资产处置方式、职工安置方式、纳入改制资产的范围、改制后企业发展战略及规划、企业改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及实施安排等。 4、企业改制方案的附件包括: (1)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关于同意改制重组的决议 (2)同级国资委或主管部门同意聘请中介机构的批复 (3)中介机构出具的清产核资报告及经同级国资委核准的批复 (4)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及经同级国资委核准的批复 (5)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及经同级国资委核准的批复 (6)法律看法书 (7)经同级国资委或主管部门同意聘请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法人代表离任审计报告(改制为非国有企业) (8)债权债务处置方案,其中涉及金融债权的需债权人银行出具书面看法 (9)职工代表大会关于对企业重组、改制审议以及对职工安置方案通过的决议 (10)经同级劳动部门审核并按同级劳动部门看法修改后的职工安置方案及同级劳动部门审核看法 (11)经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及土地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并按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及土地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看法修改后的土地处置方案及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及土地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看法 (12)、营业执照、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13)以增资扩股形式改制的企业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与战略投资者签订的相关协议 2、增资扩股意向书 3、引入的战略投资者相关资料 4、增资扩股方式改制方案企业内部公示报告 以上材料,均要求供应纸质一式六份,并供应电子版,原件不足的需供应复印件。 七、申请书式样及示范文本 ××厅关于××企业申请改制立项的函 自治区国资委: ××企业是我厅××性质的企业,因××缘由拟实行××方式改制为××性质企业,该企业改制初步方案已经我厅××探讨通过,同意该企业改制为××性质企业,现将该企业改制初步方案报送贵委申请改制立项,请予审批。 一、××企业基本状况 二、申请改制缘由 三、改制方式,包括资产基本状况,职工基本状况,改制成本筹集及支付基本状况。 四、改制后企业初步设想 附件:××企业改制初步方案 (联系人及电话:××××) ××厅(局) ×年×月×日 八、行政审批的详细权限 自治区、地市级国资委负责所出资国有独资企业的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所出资国有独资企业的审批 九、行政审批程序 (一)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财政、劳动保障等事项的,无外部审批办理程序,由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干脆审批。 (二)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股不控股或不参股的企业,改制方案需经同级国资委审批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十、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限和承诺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为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为16个工作日(属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股不控股或不参股的企业的,需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4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为20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审批流程图 自治区国资委国有企业重组、改制的申请及方案审批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6个工作日,其中属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股不控股或不参股的企业的,需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4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为20个工作日) 不属职权范围 企业改革改组发展处对材料进行审查,并会商产权管理处、统计评价处、政策法规处,提出详细答复看法(11个工作日) 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实质性内容审查通过的,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部门服务窗口当日内作出受理确定 作出不予受理确定,材料退回申请人 自治区国资委服务窗口接收材料后,干脆送企业改革改组发展处办理,并分送产权管理处、统计评价处、政策法规处(0.5个工作日) 处长签办(即办) 承办人提出看法(10个工作日) 分管副处长审核(0.5个工作日) 处长签审(0.5个工作日) 产权管理处、统计评价处、政策法规处会签(1个工作日) 办公室审核(0.5个工作日) 办公室秘书(即办) 办公室领导(即办) 委领导审签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以同意确定(3个工作日) 属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股不控股或不参股的企业的,需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4个工作日) 办结 自治区国资委服务窗口送回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部门服务窗口,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部门服务窗口接收批文、材料并通知申请人(1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内) 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