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政策对娱乐业股份有限公司人事管理规章
2012年全国高考模拟参考部分 消遣业股份有限公司人事管理规章 □ 总则 第一条 本公司为树立制度、健全组织及管理,特依据有关政府法令订定本规则,凡本公司及所属职员的管理,除劳工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规则行之。 其次条 本规则所称职员,系指本公司所属各被雇用的男女职员而言。 □ 雇用及解雇 第三条 本公司雇用职员须经考试或测验合格,并经审查核定后方得雇用。 第四条 本公司雇用职员除特殊情形经核准免予试用者外,应一律先经试用,其期间以40天为限。 试用期间,经考核不合格者,应无条件随时接受解雇,不得提出异议。 第五条 凡试用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雇用: 1.曾在本公司及所属单位被开除或未经奉准而擅自离职者。 2.经本公司医务机构或指定医师,特约医院检查体格不合格者。 3.视力为正常者。 4.年未满15岁者。 5.通缉有案者。 6.受禁治产之宣告尚未撤销者。 7.无法胜任所担当工作者。 第六条 新进职员经核准雇用后,应于期限内亲至本公司人事室办理报到手续,并缴验下列书件: 1.保证书。 2.公立医院或劳保指定医院的体格检查表。 3.个人资料表。 4.身份证及户口名簿。 5.最近2寸半身正面照片三张。 6.其它经指定应缴验的表格。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经呈准主管机关得予解雇职员,并依“劳动法“的规定发给资遣费。 1.本公司及所属公司为全部或一部之歇业者。 2.因不行抗力停业在一个月以上者。 3.职员对于其所担当的工作不能胜任时。 第八条 本公司为前条情形解雇职员时,均于事前预报之,其预报之期间依下列的规定: 1.接着工作三个月以上,未满一年者,于10日前预报。 2.接着工作一年以上,未满三年者,于20日前预报。 3.接着工作三年以上者,于30日前预报之。 第九条 职员接到前条预报后,为另谋工作得以工作时间请假外出,但每星期不得超过二日工作时间,请假期间工资及津贴照给,如未能依前条规定预报,而即时雇用者,依前条规定预报期间工资及津贴照给,如经预报者发给预报期间工资及津贴的半数。 第十条 职员因受惩处而开除,或自行辞职者,不以解雇论。 □ 服务守则 第十一条 本公司职员,应忠勤职守,遵守本公司一切合理规章,听从各级 主管人员的指挥,不得有阳奉阴违或敷衍塞责,各级主管对职员应亲切诱导,谆谆训诲。 第十二条 本公司职员对内应仔细工作,疼惜公物,削减损耗,提高品质,对外应保业务或职务上的机密。 第十三条 本公司职员对于职务及公事,均应循级而上,不得越级呈报,但紧急或特殊状况不在此限。 第十四条 职员在工作时间内,未经核准不得接见亲友,或擅离工作岗位,如确因重要事故,必需会客时应在指定地点,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 第十五条 职员会客不得私带亲友进入办公场所或宿舍。 第十六条 职员不得携带违禁品,(易燃、易爆等物品)及与公务无关的用品进入工作场所。 第十七条 职员未经核准,不得擅携公务外出。私有物携出公司外,应向人事室领取放行证后,方可携出。 第十八条 职员除差假外,均应依照规定时间上下班,并亲自打卡记时,不得托付或代人打卡,亦不得迟到、早退或旷工。 第十九条 本公司职员,每日工作时间一律八小时为原则。 其次十条 职员工作时间以季节改变另定。 其次十一条 职员如有迟到、早退、或旷工等情形,依下列规定处分: 1.迟到: (1)上班时间三分钟后至十五分钟以内,始行打卡到工者为迟到。 (2)上班时间十五分钟后打卡到工者,均以旷工半日论。 (3)因偶发事务,经核准补假者,以请假办理。 2.早退: (1)下班时间前十五分钟以内,提前下班者为早退。 (2)下班时间前十五分钟以前下班者,均以旷工半日论。 (3)当月内每迟到早退三次,作为旷工半日论。 3.旷工: (1)未经请假或假满未经续假,而擅自不到工者,均以旷工论。 (2)托付或代人打卡或伪造出勤记录者,一经查明双方均以旷工议处。 (3)职员旷工,应按日不发工资及津贴。 (4)无故连续旷工三日,或全月累计无故旷工六日者,即予解雇。 □ 工资及工作 其次十二条 本公司职员的工资及津贴,采日给、月给及论件计酬三种制度,每月分二次定期发给。 其次十三条 本公司职员,每日工作时间定为八小时,如因工作性质须延长工作时间,得经工会或劳工同意并报请主管机关核准延长至十小时,所延长二小时为加班。 其次十四条 除前条的规定外因天灾事变,季节等关系,于取得工会同意后并详叙理由呈报主管机关核准后,仍得延长工作时间,但每日总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其延长之总时间每月不得超过46小时。 其次十五条 工资及津贴以八小时为一工作日,依规定延长工作时间(简称加班),延长二小时以内,每小时照平日每小时工资加给三分之一,再延长两小时以内时,每小时以平日每小时工资加给三分之二计给。 其次十六条 延长工作时间时,应详叙理由呈报主管机关。 其次十七条 本公司为适应生产须要,调派职员工作时,在不削减原有收入,及不变更其他原有劳动条件并对交通住宿,已有妥当支配时,职员不得拒绝,如调离公司时应征得职员同意。 □ 休息与休假 其次十八条 本公司职员每周(七日)休假一日,为公休日,工资及津贴照给,如因工作须要,经征得工会同意照常工作者,应另行补假休息。其他例假应加倍发给其薪津。 其次十九条 下列政府规定应放之纪念(节)日,均予休假: 1.元旦。 2.妇女节(限女性职员休假)。 3.劳动节。 4.国庆节。 5.圣诞节、感恩节、复活节。 6.其他由政府明令指定休假日。 第三十条 前条休假期内工资及津贴照给,如因工作须要,征得工会同意后,得加班,惟应加倍发给工资及津贴,职员不得拒绝。 第三十一条 职员因故必需请假者,应事先填写请假单,办妥请假手续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如遇急病或临时重大事故,得于一日内托付同事、家属、亲友或以电报、电话、限时信函,承报告单位主管代为办理。 第三十二条 职员的请假,区分为公假、公伤假、事假、病假、婚假、丧假、分娩假等七种,给假规定如下: 1.公假:凡合于下列规定者凭有效证件赐予公假,公假期间工资及津贴照发。 (1)应征召入营服役,期间在一个月以上者,保留底缺年资,股役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