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派教师管理办法
孔子学院总部/国家汉办 国家公派出国老师管理方法 一、总 则 (一)为规范孔子学院总部/国家汉办国家公派出国老师的选拔、培训、派出和管理,依据财政部、教化部《国家公派出国老师待遇管理规定》(财教〔2011〕194号),特制定本方法。 (二)本方法适用于由孔子学院总部/国家汉办派往孔子学院(课堂)和其他教化机构的老师,统称“孔子学院总部/国家汉办国家公派出国老师”(以下简称老师)。 (三)老师外派申请、培训、赴任期间派出管理相关事宜须在孔子学院总部/国家汉办外派老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上办理。 二、选拔与培训 (四)孔子学院总部/国家汉办负责制定老师选派条件,公布年度派出支配,依据“个人申请、单位举荐、选拔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统一遴选老师。 (五)老师选派基本条件如下: 1.酷爱祖国、酷爱国际汉语教化事业,组织纪律性强。 2.高校本科(含)以上学历;原则上年龄在55周岁(含)以下,外语为非英语语种的老师年龄可适当放宽。 3.具有2年(含)以上从事汉语作为外语教学或中文、外语、教化等专业教学经验;有汉语老师志愿者经验者优先。 4.娴熟驾驭一门外语;一般话达到二级甲等(含)以上水平。 5.具有良好的汉语作为外语教学实力、中华文化传播实力和跨文化交际实力; 6.身体健康,具有合格的环境适应实力和心理承受实力。 除上述基本条件外,孔子学院总部/国家汉办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老师应参与孔子学院总部/国家汉办选拔考试。孔子学院总部/国家汉办依据国外岗位需求、老师申请志愿及考试成果向外方举荐,并依据外方复试录用派出。 (七)老师出国前,应参与孔子学院总部/国家汉办组织的岗前集中培训,合格者方可派出。老师在外任教期间,依据须要,由孔子学院总部/国家汉办组织在岗培训。岗前和在岗培训以《国际汉语老师标准》和《国际汉语老师培训大纲》为依据。 (八)老师赴任前应与孔子学院总部/国家汉办签订《孔子学院总部/国家汉办公派老师任教协议书》。 三、派 出 (九)老师一般办理因私护照,签证及相关出国手续自行办理;如赴任国有特别要求,可办理因公一般护照,由国内工作单位办理。 (十)老师出国前应到国家卫生检疫部门办理体检手续,体检不合格者不予派出。 (十一)老师取得签证后,应刚好通知孔子学院总部/国家汉办,预领国外工资和津贴补贴,提交以下材料: 1. 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或老师国内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专业技术职务证明); 2.护照复印件(个人信息页及签证页); 3.《孔子学院总部/国家汉办外派老师信息表》; 4.已婚老师出具婚姻状况证明; 5.意外损害保险单。 (十二)老师赴任、离任、探亲及家属随任(探亲)机票由老师自行订购,一般要求订购一般经济舱、最捷径路途,首选国内航空公司。订购机票后,须在平台上填报相关机票信息。 (十三)老师应依据国外任教单位的要求按期赴任。若因地震、洪水、海啸、政变、斗争等不行抗力因素无法按时或不能到任者,应刚好与孔子学院总部/国家汉办联系,协商调整赴任时间或岗位。 四、国外管理 (十四)老师任期一般为2学年,以实际赴、离任日期为准。 (十五)老师赴任后,须填写并提交《孔子学院总部/国家汉办外派老师到职登记表》,孔院老师应在1个月内向孔子学院报到,由孔子学院汇总报我驻当地使(领)馆。非孔院老师应在1月内干脆向我驻当地使(领)馆教化(文化)处(组)报到。老师应向孔子学院总部/国家汉办刚好汇报工作和生活状况,包括住址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变更状况。 (十六)老师在外期间,应遵守我国和所在国的法律,不得参与非法组织,敬重所在国文化和宗教习俗,遵守国内外工作单位有关规章制度,听从使领馆和孔子学院的管理,完成岗位工作。 (十七)老师每周法定工作时间以任教国法律规定的劳动时间为准(一般为40小时)。老师汉语教学工作量每周一般为20课时左右(每课时45分钟)。因工作须要须坐班的,坐班时间以驻外工作单位的详细要求为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法律规定时间。除教学工作外,还应完成使领馆和孔子学院总部/国家汉办支配的其他工作。 (十八)老师在赴任期间须在管理平台上照实填写每学期的教学状况,包括教学课程、教学人数、周课时数、教材运用等。未填写教学状况者视为无教学工作量,不得参与当年的年度考核。 (十九)老师赴外工作满一学年,须参与由孔子学院总部/国家汉办组织的年度考核。考核合格者发放一次性年度奖金;不合格者将赐予警告或提前结束任期回国。 (二十)老师如需延长任期或因个人缘由提前结束任期,需至少提前3个月提交书面申请,由驻外工作单位负责人(孔子学院院长或系主任)签署看法后,报孔子学院总部/国家汉办批准。 (二十一)老师国外任期2学年或以上的,可享受公费回国探亲、休假。每次休假时间最长不超过2个月,超期部分不发工资、津贴补贴等。不足2学年的,不享受公费回国探亲、休假,国际旅费自理,回国期间工资、津贴补贴等待遇停发。 (二十二)老师事假回国,需向驻外工作单位申请。获得孔子学院总部/国家汉办批准后可回国,国际旅费自理,回国期间工资、津贴补贴等待遇停发。 (二十三)老师配偶随任或探亲,应向孔子学院总部/国家汉办和老师配偶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自行办理有关手续。随任、探亲时间以机票和出入境记录为依据。 (二十四)老师及配偶任教期间不得从事与身份不相符的工作或活动,包括商业经营活动,攻读学位等。老师配偶不得干预老师任教单位的工作。造成不良影响者,将终止老师任期。 (二十五)老师本人或配偶在任期内不得在国外生育。老师出国前怀孕,将取消派出任务;配偶出国前怀孕,不能随任或探亲。老师或配偶任期内在国外怀孕的,应马上通知驻外工作单位和国内派出单位。老师(或配偶)怀孕的,须马上办理离任手续回国。 (二十六)老师所在国家如发生社会平安、公共卫生、自然灾难、灾难等突发事务,应刚好联系我驻当地使领馆、孔子学院和孔子学院总部/国家汉办,并依据使领馆的应急处置要求应对。 (二十七)老师如因身体、心理条件及其他缘由影响工作的,依据我驻当地使领馆或孔子学院看法,孔子学院总部/国家汉办将终止其任期,限期回国。 (二十八)老师违犯法律、法规者,依法依规处理。对违反外事纪律,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事故者,孔子学院总部/国家汉办将终止其任期,责令回国,情节严峻者,按国家规定予以惩罚。 (二十九)老师任期内人事关系归属国内工作单位,档案存国内工作单位。国内工资、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金、工龄计算等均由国内工作单位按规定保留。 无国内工作单位的老师,任期内人事档案存国内人才沟通服务机构,国内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金及公积金由本人自行担当。 (三十)老师任期结束,应依据孔子学院总部/国家汉办确定的时间回国,并在离任一个月之内到孔子学院总部/国家汉办述职并提交《孔子学院总部/国家汉办外派老师离任鉴定表》,办理离任结算手续。孔子学院总部/国家汉不接受老师在国外转岗。老师不得无故超期滞留,否则待遇停发,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十一)老师国外任期结束回国后,返回原国内单位工作,由国内单位复原老师出国前的工资及医疗、福利等待遇。孔子学院总部/国家汉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