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实行日期:2003年8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140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338——2003,自2003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1、4.1.6、4.2.1、 4.2.2、4.2.4、4.2.5、4.3.1(1)(2)(4)、4.3.3、4.3.4、4.3.6、4.4.1(1)(2)(4)、4.4.3、4.4.4(1)(2)(3)、4.4.6、4.5.1、4.5.4、5. 1.1、5.1. 3、5.3.1、5.4.1、5.4.4、5.6.1、5.6.2、5.7.1、5.7.3、6.1.4、6.2.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需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探讨所组织中国安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四月十五日 前言 本规范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标L1997]108号文《关于印发一九九七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安排的通知》要求,由公安部上海消防探讨所、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交通部第三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中石化上海金山石油化工设计院等单位共同编制。 本规范的编制,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在总结我国消防炮灭火系统科研、工程应用现状及阅历教训的基础上,广泛征求国内有关科研、设计、产品生产、消防监督、工程施工单位等部门的看法,同时参考美国、英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相关标准条文,最终经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是用于爱护面积较大、火灾危急性较高而且价值较昂贵的重点工程的群组设备等要害场所,能刚好、有效地扑灭较大规模的区域性火灾的灭火威力较大的固定灭火设备,在消防工程设计上有其特殊要求。 本规范共分六章,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系统选择、系统设计、系统组件、电气等。 经授权负责本规范详细说明的单位是公安部上海消防探讨所。全国各地区、各行业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若遇到问题,可干脆与设在该探讨所的《规范》管理组联系。鉴于本规范在我国系首次制订,希望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留意总结阅历,积累资料,若发觉本规范及条文说明中有须要修改之处,请将修改建议和有关参考资料干脆函寄公安部上海消防探讨所科技处或《规范》管理组(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民京路918号,邮编:200438,电话:021—65234584,021—65230430)。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公安部上海消防探讨所 参编单位: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 交通部第三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 中石化上海金山石油化工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闵永林 唐祝华 朱力平 王永福 沈纹 李建中 陆菊红 朱立强 林南光 邵海龙 潘左阳 1 总则 1.0.1 为了合理地设计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削减火灾损失,爱护人身和财产平安,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设置的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设计。 1.0.3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设计,必需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亲密结合爱护对象的功能和火灾特点,做到平安牢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运用便利。 1.0.4 当设置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工程变更其运用性质时,应校核原设置系统的适用性。当不适用时,应重新设计。 1.0.5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 由固定消防炮和相应配置的系统组件组成的固定灭火系统。 消防炮系统按喷射介质可分为水炮系统、泡沫炮系统和干粉炮系统。 2.1.2 水炮系统 喷射水灭火剂的固定消防炮系统,主要由水源、消防泵组、管道、阀门、水炮、动力源和限制装置等组成。 2.1.3 泡沫炮系统 喷射泡沫灭火剂的固定消防炮系统,主要由水源、泡沫液罐、消防泵组、泡沫比例混合装置、管道、阀门、泡沫炮、动力源和限制装置等组成。 2.1.4 干粉炮系统 喷射干粉灭火剂的固定消防炮系统,主要由干粉罐、氮气瓶组、管道、阀门、干粉炮、动力源和限制装置等组成。 2.1.5 远控消防炮系统(简称远控炮系统) remote-controlled fire monitor extinguishing systems(abbreviation: 可远距离限制消防炮的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 2.1.6 手动消防炮灭火系统(简称手动炮系统) manual-controlled fire monitor extinguishing systems(abbreviation: 只能在现场手动操作消防炮的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 2.1.7 灭火面积 一次火灾中用固定消防炮灭火爱护的计算面积。 2.1.8 冷却面积 一次火灾中用固定消防炮冷却爱护的计算面积。 2.1.9 消防炮塔 用于高位安装固定消防炮的装置。 2.2 符号 Q——系统供水设计总流量(L/s); Qp——泡沫炮的设计流量(L/s); Qs——水炮的设计流量(L/s); Qm——爱护水幕喷头的设计流量(1/s); qp0——泡沫炮的额定流量(L/s); qs0——水炮的额定流量(L/s); P——消防水泵供水压力(MPa); P0——泡沫(水)炮的额定工作压力(MPa); P0——泡沫(水)炮的设计工作压力(MPa); ?——单位管长沿程水头损失(MPa/m); h1——沿程水头损失(MPa); h2——局部水头损失(MPa); ∑h——水泵出口至最不利点消防炮进口供水或供泡沫混合液管道水头总损失(MPa); Ds——水炮的设计射程(m); Ds0——水炮在额定工作压力时的射程(m); Dp——泡沫炮的设计射程(m); Dp0—泡沫炮在额定工作压力时的射程(m); Z——最低引水位至最高位消防炮进口的垂直高度(m); B——最大油舱的宽度(m); F冷却面积(m2); L——最大油舱的纵向长度(m); L1——计算管道长度(m); d——管道内径(m); fmax——最大油舱的面积(m2); Np——系统中须要同时开启的泡沫炮的数量(门); Ns——系统中须要同时开启的水炮的数量(门); Nm——系统中须要同时开启的爱护水幕喷头的数量(只 ζ—局部阻力系数; υ——设计流速(m/s)。 3 系统选择 3.0.1 系统选用的灭火剂应和爱护对象相适应,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泡沫炮系统适用于甲、乙、丙类液体、固体可燃物火灾场所; 2 干粉炮系统适用于液化石油气、自然气等可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