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绿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规范
ICS点击此处添加ICS号 点击此处添加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 DB11 地方标准 DB 11/ T XXXX—XXXX 园林绿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规范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for reutiliztion of green waste 点击此处添加与国际标准一样性程度的标识 (本稿完成日期:2016年05月13日) XXXX - XX - XX发布 XXXX - XX - XX实施 发布 DBXX/ XXXXX—XXXX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总体要求2 5 站点设置2 6 收集3 7 减量化和转运3 8 处理和利用4 9 生产平安防护4 10 信息收集与管理5 附录A(资料性附录) 园林绿化废弃物登记表6 前言 本标准根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园林绿化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园林绿化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林业科技推广站、北京市京圃园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西山试验林场、北京圣海林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环卫集团固废处理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秦永胜、禹宙、白洁、孟丙南、张博、赵方莹、王进安 7 园林绿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园林绿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总体要求、站点设置、收集、减量化和转运、处理和利用、平安防护、信息收集与管理等环节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地区园林绿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站点设置、收集、减量化和转运、处理和利用、平安防护、信息收集与管理等环节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行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全部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T 12801 生产过程平安卫生要求总则 GB/T 31755 绿化植物废弃物处置和应用技术规程 LY/T 1970 绿化用有机基质 NY 525 有机肥料 NY 884 生物有机肥 NY/T 2118 蔬菜育苗基质 DB11 307 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11/T 770 花木栽培基质 DB11/T 840 园林绿化废弃物堆肥技术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收集利用中心 Recycling center 对收集的园林绿化废弃物进行粉碎、堆肥及深加工的场所。处理厂配备有园林废弃物处理和产品生产的专用设施、机械和设备。 3.2 流淌服务体 Mobile processing group 配备有专业人员、可移动处理设备和转运车辆,可为废弃物收集站点供应减量化处理和转运服务的组织或单位。 3.3 收集点 Collection site 在特定绿化养护区域内,用于集中存放废弃物的指定场所。收集点不配备固定处理设备,仅为废弃物的收集和减量化处理供应场地。 3.4 园林有机覆盖物 Organic mulch 利用树木修剪枝桠材加工处理而成,铺设于园艺植物或树木四周袒露土壤表面,用于土壤表面爱护和改善地面地表状况的一类物质的总称铺。具有保持土壤水分、吸附扬尘、调整土壤温度、增加土壤肥力、抑制杂草、促进植栽生长、削减土壤侵蚀和紧实度以及装饰美观等等作用。 4 总体要求 4.1 处理利用原则 应遵循“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对园林绿化废弃物进行处理和利用,不行丢弃或焚烧废弃物。举荐运用“落叶化土、还肥于林”的生态循环方式,将废弃物经过处理后作为林业生产资料进行循环利用。 4.2 利用范围和方式 4.2.1 城区 城区的绿地、公园及景区等产生的废弃物,应集中收集处理后,用于生物有机肥、无土栽培基质、及有机育苗基质块等的生产,也可以园林覆盖物或堆肥的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 4.2.2 平原区 平原生态公益林、郊野公园等区域产生的废弃物,应集中收集处理后,作为园林覆盖物或堆肥运用。平原区的果园、苗圃、及花圃等产生的废弃物,应实行集中收集处理和就地处理相结合的方式,作为园林覆盖物或堆肥运用。 4.2.3 山区 浅山区、缓坡地带产生的废弃物应实行就地粉碎覆盖的方式进行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深山、远山和陡坡地带产生的废弃物应就地堆放、通过自然降解的方式还林。 5 站点设置 5.1 收集点的设置 5.1.1 采纳集中收集处理方式进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区域,应设置就近收集点。 5.1.2 收集点应设置在废弃物资源量大、相对集中的绿地、公园、旅游景点及林地内,距离主干道距离应在500米以内,占地面积1500~2000㎡,林地服务面积以200~260公顷为宜。 5.2 收集利用中心的设置 5.2.1 采纳集中收集处理方式进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区域,还应设置废弃物处理厂,对收集点转运的废弃物进行深加工、包装和存放。 5.2.2 以城区的绿地、小区绿地、公园、及旅游景点等区域为服务对象的处理厂,应设置在城区周边,距离市中心40km以内的区域,距离主干道距离应在3~5km以内,占地面积20000~30000㎡。单个处理厂的处理实力应达到每年3万吨以上。 5.2.3 对于平原生态公益林、郊野公园及采纳集中收集处理的果园、苗圃及花圃,处理厂应设置在区域内废弃物资源量大、相对集中的地点,占地面积2000~3000㎡。单个处理厂服务的林地面积以400公顷为宜,处理实力应达到每年0.3万吨以上。 5.3 流淌服务体的设置 流淌服务体的数量和服务半径,应以服务方式、资源量、作业周期等因素确定。供应减量化处理服务是,宜以60km为服务半径;供应转运服务时,宜以20km为服务半径。 5.4 就地处理点的设置 对于平原区采纳就地处理方式的果园、苗圃及花圃,由废弃物产生单位选择便利地点进行废弃物的处理,也可以通过向流淌服务体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处理。 6 收集 6.1 收集原则 对于须要集中收集处理的废弃物,应由废弃物产生单位组织运输至指定的收集点。 6.2 收集要求 6.2.1 废弃物进入收集点前,应由养护部门根据乔木、灌木、枝桠材、草屑树叶等进行分类,条状材料绑扎成捆,碎片材料包装成袋。包装宜运用可再生材料。 6.2.2 应将园林绿化废弃物单独收集后运输至指定收集点。不行混入有毒有害垃圾、其他来源垃圾及园林耗材。不行进入生活垃圾收集点、转运站和填埋场。 6.2.3 感染病虫害及含有检疫对象的废弃物,应单独收集处理。 6.2.4 运输至收集点的废弃物应成捆、成袋码放,堆高2-3米。 7 减量化和转运 7.1 减量化和转运原则 对于收集点存放的废弃物,宜进行减量化后再进行转运。可由流淌服务体向收集点派出人员、车辆及设备等,供应减量化及转运服务。 7.2 减量化 7.2.1 减量化处理设备应具备除尘、降噪功能,主要指标符合GB 12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