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城小花茶》征
Q/TSL 01—2005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20××-××-××实施 20××-××-××发布 桐城小花茶 (征求意见稿) DB 34/T 586—20×× DB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ICS 67.140.10 CCS X 55 1 DB34/T586—20××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给定的规则起草。 本文件代替DB34/T586-2006,主要变化为: ——扩大了标准的适用范围; ——调整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修改了桐城小花茶的定义; ——修改了桐城小花茶的工艺流程; ——修改了桐城小花茶产品分级和鲜叶质量指标; ——修改了桐城小花茶感官指标项目。 本文件由桐城市农业农村局提出。 本文件由安徽省农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桐城市茶叶发展中心、桐城市茶业协会、桐城市茶叶试验站、桐城市云上杨头有机茶业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徐尚德、吴利苹、王小军、齐汪林、刘可计、吴文丹、汪令建、刘胜权、张柏林、吴媛、崔高升、王博文。 桐城小花茶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桐城小花茶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桐城市境内生产的桐城小花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份的测定 GB/T 8302 茶 取样 GB/T 8303 茶 磨碎试样的制备及其干物质含量测定 GB/T 8305 茶 水浸出物测定 GB/T 8310 茶 粗纤维测定 GB/T 8311 茶 粉末和碎茶含量测定 GB/T 14456.3 绿茶 第3部分:中小叶种绿茶 GB/T 23776 茶叶感官审评方法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桐城小花茶 桐城小花茶系选用桐城市境内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区内(见附录:桐城小花茶产区分布图)种植的茶树鲜叶,按桐城小花茶工艺加工而成的烘青型绿茶。 4 要求 4.1 基本要求 桐城小花茶采摘符合质量要求的鲜叶,经过摊放、杀青、做形、初烘、复烘、提香等工艺制成。产品应洁净、无劣变、无异味、不着色、无任何添加剂,不含非茶类夹杂物。 4.2 分级 4.2.1 桐城小花茶分特一级、特二级、一级、二级四个级别,各级别鲜叶质量标准应符合表1规定,并要求无劣变、无异味、无病虫危害叶、无鱼叶、无老叶。 表1 桐城小花茶鲜叶质量指标 级 别 鲜叶嫩度及组成比例 鲜叶质量 特一级 一芽一叶初展≥90% 芽叶相连、完整、壮实 特二级 一芽一叶≥70%、一芽二叶初展<30% 芽叶相连、完整、壮实 一 级 一芽二叶初展≥90% 芽叶相连、完整、壮实 二 级 一芽二叶及同等嫩度对夹叶≥70%、 一芽三叶初展<30% 芽叶相连、完整 4.2.2 实物标准样参照本文件制定。设特二级,二级两个实物标准样,标准样每三年更换一次。 4.3 感官指标 根据4.2的规定,其对应合格成品质量分为特一级、特二级、一级、二级四个等级,各级茶叶的感官品质应符合本级品质要求。 表2 桐城小花茶感官指标 级别 外 形 内 质 香气 滋味 汤色 叶底 特一级 匀直微扁、 色翠绿润 嫩香高长 鲜爽 回甘 嫩绿 明亮 嫩绿明亮 匀齐 特二级 匀直微扁、 色翠绿润 嫩香持久 鲜醇 回甘 嫩绿 明亮 嫩绿明亮 匀整 一级 自然舒展成兰花状、匀齐壮实、 色泽翠绿 清香高长 鲜醇 回甘 嫩绿 明亮 嫩绿明亮 匀整 二级 自然舒展成兰花状、色泽翠绿 清香持久 鲜醇 黄绿 明亮 黄绿明亮 尚匀 4.4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3规定 表3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 分 /%(质量分数) ≤6.0 总灰份/%(质量分数) ≤6.5 碎末茶/%(质量分数) ≤4.0 水浸出物/%(质量分数) ≥39.0 粗纤维/%(质量分数) ≤14.0 4.5 卫生指标 4.5.1 污染物限量指标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 4.5.2 农药残留限量指标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 4.6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5 试验方法 5.1 取样和样品制备按 GB/T 8302 和 GB/ T8303 规定执行。 5.2 感官品质检验按 GB/T 23776规定执行。 5.3 理化指标检验 5.3.1 水份检验按 GB 5009.3 规定执行。 5.3.2 水浸出物检验按 GB/T 8305 规定执行。 5.3.3 总灰份按 GB 5009.4 规定执行。 5.3.4 粗纤维检验按 GB/T 8310 规定执行。 5.3.5 碎末茶检验按 GB/T 8311 规定执行。 5.4 卫生指标检验按 GB 2672 和 GB 2673 规定执行。 5.5 净含量检验按 JJF 1070 的规定执行。 6 检验规则 6.1 出厂检验。 6.1.1 出厂(交货)检验内容为感官品质、水份、碎末茶、净含量和包装标签。 6.1.2 每批产品出厂(交货)前,生产单位应按本标准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 6.2 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对产品质量进行型式检验。 a)投产后,如原料、工艺、机具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前后两次抽样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c)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6.3 判定规则 6.3.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技术要求的判定为合格。 6.3.2 凡劣变、有污染或卫生指标不合格、或在加工过程中添加色素、香料的产品,均判为不合格。 6.3.3 按5.3条规定的检验项目(不含增加的型检项目),其中一项不符合技术要求的产品,则判为不合格产品。 6.3.4 型式检验时,技术要求规定的各项检验中如有一项不符合技术要求的产品,则判为不合格产品。 6.3.5 分级和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