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队国内旅游合同电子版范文
GF—2010--2403 团队国内旅游合同 (示范文本) 国 家 旅 游 局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使 用 说 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签订团队国内旅游(不含赴港、澳、台地区旅游及边疆游)合同时运用。 2、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详细状况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供应的选择项,空格处应当以文字形式填写完整。 3、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对本示范文本内容予以变更或者补充,变更或者补充的内容,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当由旅行社担当的责任。 4、本示范文本由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说明,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运用。 团队国内旅游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 旅游者: 实际人数 等 人(名单可附页,需旅行社和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确认);旅行社: ;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 第一章 定义和概念 第一条 本合同词语定义 1、旅行社,指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2、旅游者,指与旅行社签订国内旅游合同,参与国内旅游活动的内地居民或者团体。 3、国内旅游服务,指旅行社依据《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旅游,代订公共交通客票,支配餐饮、住宿、巡游等服务活动。 4、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旅行社,用于购买国内旅游服务的费用。 旅游费用包括: (1)交通费; (2)住宿费; (3)餐费(不含酒水费); (4)旅行社统一支配的景区景点的第一道门票费; (5)行程中支配的其他项目费用; (6)导游服务费和旅行社(含旅游目的地地接旅行社)的其他服务费用。 旅游费用不包括: (1)旅游者投保的个人旅游保险费用; (2)合同约定须要旅游者另行付费项目的费用; (3)合同未约定由旅行社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活动项目所需的费用、自行支配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 (4)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饮料及酒类费,个人消遣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找寻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酬劳,个人缘由造成的赔偿费用。 5、购物场所,指《旅游行程支配单》中支配的,特地或者主要以购物为活动内容的场所。 6、自由活动,指《旅游行程支配单》中支配的自由活动。 7、自行支配活动期间,指《旅游行程支配单》中支配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与旅游行程活动期间、每日行程起先前、结束后旅游者离开住宿设施的个人活动期间、旅游者经导游同意短暂离团的个人活动期间。 8、旅行社责任保险,指以旅行社因其组织的旅游活动对旅游者和受其委派并为旅游者供应服务的人员依法应当担当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9、旅游者投保的个人旅游保险,指旅游者自己购买或者通过旅行社、航空机票代理点、景区等保险代理机构购买的以旅行期间自身的生命、身体、财产或者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短期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险、旅游意外险、紧急救援保险、特殊项目意外险。 10、离团,指团队旅游者经导游同意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1、脱团,指团队旅游者未经导游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2、转团,指由于低于成团人数,旅行社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在动身前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所组的国内旅游团队的行为。 13、拼团,指旅行社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在签订合同时经旅游者同意,与其他旅行社招徕的旅游者拼成一个团统一支配旅游服务的行为。 14、不行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开并不能克服的客观状况,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缘由和社会缘由引起的,如自然灾难、斗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务、政府行为。 15、意外事务,指因当事人有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偶然因素引发的事务,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列车航班晚点、景点临时不开放。 16、业务损失费,指旅行社因旅游者行前退团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饭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已发生的实际费用。 17、黄金周,指通过调休将春节、“十一”等3天法定节日与前后公休日相连形成通常为7天的公众节假日。 其次章 合同的签订 其次条 旅游行程支配单 旅行社应当供应带团号的《旅游行程支配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行程单》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 (1)旅游行程的动身地、途经地、目的地,线路行程时间和详细支配(按自然日计算,含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不足24小时以一日计); (2)旅游目的地地接旅行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3)交通服务支配及其标准(明确交通工具及档次等级、动身时间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 (4)住宿服务支配及其标准(明确住宿饭店的名称、地点、星级,非星级饭店应当注明是否有空调、热水、独立卫生间等相关服务设施); (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务支配及其标准(明确用餐次数、地点、标准); (6)旅行社统一支配的巡游项目的详细内容刚好间(明确旅游线路内容包括景区点及巡游项目名称等,景区点停留的最少时间); (7)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 (8)购物支配(旅行社支配的购物次数不超过行程日数的一半,并同时列明购物场所名称、停留的最多时间及主要商品等内容); (9)行程支配的消遣活动(明确消遣活动的时间、地点和项目内容); (10)另行付费项目(如有支配,旅行社应当在签约时向旅游者供应《另行付费项目表》,列明另行付费项目的价格、参与该另行付费项目的交通费和导游服务费等,由旅游者自愿选择并签字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另行付费项目应当以不影响原支配行程为原则); 《行程单》用语须精确清楚,在表明服务标准用语中不应当出现“准×星级”、“豪华”、“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性用语。 第三条签订合同 旅游者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条款、《行程单》和《另行付费项目表》,在旅游者理解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后,旅行社和旅游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条 旅游广告及宣扬品 旅行社的旅游广告及宣扬品应当遵循诚恳信用的原则,其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旅行社和旅游者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三章 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 旅行社的权利 1、依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确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2、核实旅游者供应的相关信息资料; 3、依据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