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整理
合同管理 第一章 .物权(绝对权) 1. 概念:权利人对特定的物(动产与不动产)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2. 物权的种类?所有权(产权)也叫自物权:对自己的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同益物权(他物权):对他人的物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 ?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3. 物权的转移 (1) 不动产物权的变更,转让和消灭,自登记时发生法律效益 例外: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除外。(无需登记,无变更现象发生) 注意:物权转让合同效力与是否办理物权登记无关。 (2) 动产物权自交付时发生法律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客体 内容) 担保制度(弥补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信用不足的一种方式) 一. 担保方式 {保证(人),定金(金钱),抵押 质押 留置(物)} 1. 保证:保证期间和当事人约定,若未约定,则保证期间=主债权届之日+6个月 丁:债权转让丙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甲(债权人)←买卖合同 付款(主合同)乙(债务人) 图 三. 物的担保 物的担保 抵押 质押 留置 标志物 动产或不动产 动产或不动产 动产 是否转移债务 否 是 是 处理方式 协议折价,协议不成的向法院申请拍卖,拍卖价格优先受偿 注意:依法可转让的股票,债权,汇票,提单,款单,着作权,专利权,应收账款 同一财产的多个债权人抵押,拍卖,变更抵押物优先受偿顺序如下: ?抵押物办理登记的,按登记先后顺序,顺序相同的按比例清偿。 ?抵押时未办理登记,只签订抵押合同的,按合同先后顺序,顺序相同的按比例 ?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优先受偿 四. 定金(≠订金)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中定的数额的20%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 合同的成立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 平等: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平等 2. 自愿:意愿表示一致,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行为 3. 合法:内容合法 4. 诚实信用:?合同前义务:订立合同过程中诚实信用(如不可假定订立合同进行恶意磋商) ?合同履行中义务:全面履行?合同履行后义务:保密等 5.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法调整范围 1. 广义的合同与狭义的合同 广义的合同:债权-物权-身份-劳动-行政合同 狭义的合同:债权合同(?合同法?) 2. 不受合同法调整的主要类型 ?有关身份关系的合同;如婚姻合同,收养合同,继承合同 ?有关政法行使的行政合同;如土地征用合同,特许经营权合同 ?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 政府间的协议 合同的分类 1. 有名合同(典型合同)15种合同(合同法分则) 无名合同:按合同总则一般规定处理,可参照类似的有名合同 2. 单务合同:一方只有权利没有义务,另一方有义务无权利 如捐赠合同 双务合同:双方互负权利与义务 3. 有偿合同:有钱 无偿合同:没钱 4. 要式合同:需要特定形式 如建筑工程合同,定金合同 不要式合同:如六个月以下的租赁合同 5. 诺成合同:意思表示一致的合同 实践合同:以交付的物作为生效务中的合同(如定金合同) 6. 主合同: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无效 从合同: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无效 7. 格式合同: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的合同 8. 非格式合同: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的合同 注意:1.格式条款由两种及以上解释时,按照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解释 2.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意见不一致时,以非格式条款为标准 合同的成立 当事人≥2人 且要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就主要条款达成一致。 要约 1. 概念: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注意: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提出要求的意思 若意思表示内容具体明确(主要条款明确),且当事人愿受其约束(一般商业广告,招募说明书),视为要约,否则视为要约邀请。 2. 要约的生效(到达主义) 要约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3. 要约撤回与要约撤销 (1) 要约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 要约撤销:要约生效后,要约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意思表示 图 要约可以撤销,但撤销通知应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4. 要约的失效 (1)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 受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 有效期满 (4) 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动的 承诺 1. 概念: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 构成要素: (1) 受要约人作出承诺 (2) 向特定要约人作出 (3) 须在承诺有效期内作出 (4) 承诺内容与要约实质内容一致 新要约 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不构成承诺,视为新要约。 注意:实质性变更:对应的价款,报酬,质量,数量,履行地位,履行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的变更 承诺 3. 承诺的生效 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注意: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4. 承诺撤回(承诺不能撤销) 承诺可以撤回,但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 5. 承诺超期与承诺延误 (1) 承诺超期:受要约人主观上超过承诺期限所做出的承诺。需要约人及时认可,否则承诺无效。 图 (2) 承诺延误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向要约人作出承诺,但由于客观原因等,承诺延迟到达要约人。若要约人及时拒绝,则承诺无效,否则有效。 图 合同的形式与合同的一般条款 1. 合同的形式 (1) 书面形式 (2) 口头形式 (3) 其他合同(行为推定) 注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金融筹款合同,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 议无效。 第三章——合同效力: 一、合同成立与合同效力: 1.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民事行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合法的民事行为称为“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民事行为。 2.合同成立为民事行为;合同生效为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成立不等于合同生效 二、合同成立后的效力后果 合同成立: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 有效合同: 合同生效的构成要件: 》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订立过程中不得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违背当事人意愿的行为)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具备法律所需的特定形式 无效合同: ①情形:1.采用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且损害国家利益(不含国企) 2.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