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浦民三(知)初字第184号
20XX浦民三(知)初字第184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浦民三(知)初字第184号 原告XX市广播电视总台,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XXX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XX,总台长。 委托代理人夏建军,浙江三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屠明惠,浙江三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XX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XXX号X楼X座。 法定代表人吴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熊家?,上海市外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XX市广播电视总台诉被告上海XXXX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着作权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市广播电视总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250元,减半收取15125元,由原告XX市广播电视总台负担。 审 判 长 倪红霞 代理审判员 邵 勋 人民陪审员 沈 卉 二O一O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钱丽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