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渔业船员培训、考试(考核)和发证规程》
江苏省渔业船员培训、考试(考核) 和发证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船员管理,规范渔业船员培训、考试考核和发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渔业船员考试大纲以及《江苏省渔业船员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渔业船员培训机构(以下称培训机构)从事渔业船员培训活动和渔港监督机构(以下称考试发证机构)进行渔业船员培训监督、考试考核、发证相关业务适用本规程。 第二章 渔业船员等级职级与证书 第三条 渔业船员分为职务船员和普通船员。 职务船员是负责渔业船舶管理的人员,分为海洋职务船员和内陆职务船员。 (一)海洋职务船员 1.驾驶人员,职级包括船长、船副、助理船副; 2.轮机人员,职级包括轮机长、管轮、助理管轮; 3.机驾长; 4.电机员; 5.无线电操作员。 (二)内陆职务船员 1.驾驶人员,职级包括船长、船副; 2.轮机人员,职级包括轮机长、管轮; 3.机驾长。 普通船员是职务船员以外的其他船员,分为海洋普通船员和内陆普通船员。 第四条 渔业船员证书分为职务船员证书和普通船员证书。 职务船员证书分为海洋渔业职务船员证书和内陆渔业职务船员证书。 普通船员证书分为海洋渔业普通船员证书和内陆渔业普通船员证书。 第五条 海洋渔业职务船员证书分为: (一)驾驶人员证书 1.一级证书:适用于船舶长度45米以上的渔业船舶,包括一级船长证书、一级船副证书; 2.二级证书:适用于船舶长度24米以上不足45米的渔业船舶,包括二级船长证书、二级船副证书; 3.三级证书:适用于船舶长度12米以上不足24米的渔业船舶,包括三级船长证书; 4.助理船副证书:适用于所有渔业船舶。 (二)轮机人员证书 1.一级证书:适用于主机总功率750千瓦以上的渔业船舶,包括一级轮机长证书、一级管轮证书; 2.二级证书:适用于主机总功率250千瓦以上不足750千瓦的渔业船舶,包括二级轮机长证书、二级管轮证书; 3.三级证书:适用于主机总功率50千瓦以上不足250千瓦的渔业船舶,包括三级轮机长证书; 4.助理管轮证书:适用于所有渔业船舶。 (三)机驾长证书 适用于船舶长度不足12米或者主机总功率不足50千瓦的渔业船舶上,驾驶与轮机岗位合一的船员。 (四)电机员证书 适用于发电机总功率800千瓦以上的渔业船舶。 (五)无线电操作员证书 适用于远洋渔业船舶。 第六条 内陆渔业职务船员证书分为: (一)驾驶人员证书 1.一级证书:适用于船舶长度24米以上设独立机舱的渔业船舶,包括一级船长证书、一级船副证书; 2.二级证书:适用于船舶长度不足24米设独立机舱的渔业船舶,包括二级船长证书、二级船副证书。 (二)轮机人员证书 1.一级证书:适用于主机总功率250千瓦以上设独立机舱的渔业船舶,包括一级轮机长证书、一级管轮证书; 2.二级证书:适用于主机总功率不足250千瓦设独立机舱的渔业船舶,包括二级轮机长证书、二级管轮证书。 (三)机驾长证书 适用于无独立机舱的渔业船舶上,驾驶与轮机岗位合一的船员。 第七条 渔业职务船员晋升顺序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海洋渔业职务船员 1.驾驶人员 助理船副→三级船长或二级船副→二级船长或一级船副→一级船长; 2.轮机人员 助理管轮→三级轮机长或二级管轮→二级轮机长或一级管轮→一级轮机长。 (二)内陆渔业职务船员 1.驾驶人员 二级船副→二级船长或一级船副→一级船长; 2.轮机人员 二级管轮→二级轮机长或一级管轮→一级轮机长。 第三章 渔业船员培训 第八条 渔业船员培训包括基本安全培训、职务船员培训和其他培训。 基本安全培训是指渔业船员都应当接受的任职培训,包括水上求生、船舶消防、急救、应急措施、防止水域污染、渔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等内容。 职务船员培训是指职务船员应当接受的任职培训,包括拟任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专业技能和法律法规等内容。 其他培训是指远洋渔业专项培训和其他与渔业船舶安全和渔业生产相关的技术、技能、知识、法律法规等培训。 第九条 培训机构应当具备开展相应培训所需的场地、设施设备和教学人员条件。指派专人负责培训场地、设施设备的管理,使其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以保障培训的正常进行,并建立以下项目的管理台账: (一)场地、设施和设备的配置、维护保养、使用和管理; (二)消耗品的使用与补充; (三)教材和图书资料的选用和管理; (四)教学人员管理。 第十条 培训机构应当在每期培训班开班3个工作日前将学员名册、培训内容和教学计划(样式参照附件1)报具有管理权限的考试发证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渔业船员考试大纲规定的科目(附件2)组织培训,安排符合条件且通过省级渔港监督机构理论考核的教员承担教学任务,每位教员每期培训班授课不超过2门。教员应当按照教学计划和考试大纲对学员实施理论和实操教学。 渔业船员培训机构每期培训班学员数量不得超过60人。每日培训不得超过8课时,每课时不少于45分钟,培训课时不得少于渔业船员考试大纲建议课时。 第十二条 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培训考勤制度,详细记录学员在培训期间的出勤情况,由当日授课教员点名后签名确认。 对参加培训课时达到规定课时80%的学员,培训机构方可出具渔业船员培训证明。 第十三条 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渔业船员培训档案,做到一期一档。 渔业船员培训档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一)培训内容; (二)教学计划; (三)学员名册; (四)学员考勤记录; (五)监督检查材料; (六)培训证明发放记录。 第四章 培训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考试发证机构应当执行船员培训监督检查制度,督促培训机构落实船员培训管理制度和安全防护制度。建立辖区内培训机构档案,对培训机构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十五条 考试发证机构收到培训机构按照《江苏省渔业船员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备案材料后,应按以下要求进行确认: (一)培训规模不得超过本规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二)培训课时不低于渔业船员考试大纲建议课时,培训课程符合渔业船员考试大纲考试科目要求; (三)实施培训的教学人员符合本规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四)培训设施、设备、教材等满足培训开展的需要; (五)船员年龄、持证情况、任职资历条件、岗位健康条件等应当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的要求。 第十六条 考试发证机构应当对培训机构的船员培训情况开展随机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以下项目: (一)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 (二)承担本期培训任务的师资情况和教学情况; (三)培训设施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情况; (四)教材和耗材的使用和补充情况; (五)学员的出勤情况。 监督检查应由至少2名检查人员实施,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农业综合执法证件。 检查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采用询问当事人、查阅有关台帐和资料、开启和测试培训设备设施等方式。 第十七条 《江苏省渔业船员培训监督检查表》(附件3)一式两份,由培训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