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征
附件 实施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 289 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工作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处罚范围 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 289 号)第四十五条:施工作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三)(四)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施工单位处 2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的 1.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未佩戴安全帽的; 2.人员在2 米及以上的无可靠安全防护设施的高处、悬崖和陡坡作业时,未系挂安全带的; (二)未设置临边洞口防护设施的 3.临边作业区域,未在临空一侧设置防护栏杆的; 4.楼梯口、楼梯平台和梯道边,未安装防护栏杆的; 5.洞口作业区域,未设置洞口防坠落措施的; 6.需临时拆除或变动临边洞口防护措施时,未采取能替代原防护措施的可靠措施的,或作业后未立即恢复的; 7.电梯井口未设置防护门的; 8.施工升降机与建筑物间设置的通道平台两侧边,未设置防护栏杆的; (三)吊运物体无人指挥的 9.起重吊装无人指挥的,或无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指挥的。 (四)使用破损的用电防护设施、违章使用用电设备的 10.配电箱、开关箱箱门损坏或无法有效锁闭的; 11.配电箱、开关箱内随意拉接其他用电设备的; 12.电动建筑机械和手持式电动工具的负荷线未选用无接头 的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的,或负荷线绝缘层破损的; 13.电缆线路沿地面明设的,或架空电缆沿脚手架、树木和其他非专业设施敷设的。 (五)存在施工现场其他违法行为的 14.人员登高未借助建筑结构、脚手架的上下通道、有固定措施的梯子、结构构造牢固可靠的其他攀登设施和用具的; 15.吊篮正常工作时,人员从建筑物顶部、窗口等处或其他孔洞处进出吊篮的; 16.人员使用吊篮运送物料的; 17.下班后吊篮停留在半空中的; 18.对施工现场可能坠落的物料,未及时移除或采取有效固定措施的; 19.人员传递物料时抛掷的; 20.施工升降机楼层门未处于常闭状态; 21.施工升降机司机工作时间内擅自离开施工升降机的,或当有特殊情况需离开时,未将施工升降机停到最底层、关闭电源并锁好吊笼门的; 22.人员在已吊起的构件下面或起重臂下旋转范围内作业或行走的; 23.起重吊装使用达到报废条件的索具的; 24.灭火器失效或损坏的。 二、处罚程序 市、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简易处罚实施部门(以下简称执法机关)在适用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应按照下列步骤,依序进行: (一)表明身份。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表明身份,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 (二)调查。执法人员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拍照取证,当场向当事人指出违法事实,说明实施处罚的理由及有关法律依据。 (三)告知。执法人员应告知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做出答辩。 (四)决定。执法人员根据违法事实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程序)》,决定书应有执法人员签名并加盖执法机关公章,并当场送达当事人。 (五)执行。行政处罚简易程序适用处罚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执法人员不得当场收缴罚金。被处罚人应在规定时限内缴纳罚款。 (六)备案。执法人员应当在 5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程序)》交执法机关备案。 三、裁量基准 执法机关在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时,应当遵照下列裁量基准实施: (一)发现存在本通知规定范围以内的违法行为的,发现 1 起,处 200 元罚款;发现 2 起,处 500 元罚款;发现 3 起及以上,处 1000 元罚款。 (二)发现存在本通知规定范围以内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适用一般程序进行行政处罚; (三)本通知规定范围以外的施工现场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应当适用一般程序进行行政处罚,不得用简易程序替代。 四、工作要求 (一)执法机关应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简易行政处罚工作,明确实施机构,建立健全工作程序,加强对执法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加大简易处罚的宣传力度。要将行政处罚简易程序作为整治施工现场常见一般违法行为的重要抓手,倒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执法机关应参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程序)》格式,编制决定书文号、明确缴款方式、套印执法机关印章,统一印制成册,供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使用。 (三)执法机关应积极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在严格执行“缴罚分离”制度的同时,适度简化罚款的缴纳程序,便于被处罚人便捷、及时的履行处罚决定。鼓励运用互联网支付等信息化手段收缴罚款。 (四)被处罚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执法机关除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外,还应按照有关规定,将其不良信息进行发布。 五、施行时间 本文件自 2024 年 x 月 x 日起实施。 附件: 1.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程序) 2.处罚范围国家标准依据 附件 1 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 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程序) ( ) 建简罚字( )第 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公司地址: 经查,你单位承建的项 目于 年 月 日 发现存在下列违法事实: 违反了《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 289 号)第二十四条第 项的规定。 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 289 号)第四十五条第 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 元。 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缴纳罚款。逾期拒不缴纳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过本金。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机关(印章): 执法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签收人签名 : 年 月 日 (一 式 二 联) — 7 — 附录:《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 289 号)第二十四条: 第二项 遵守安全生产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第三项 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机械设备;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 289 号)第四十五条: 第一项 未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的;第二项 未设置临边洞口防护设施的; 第三项 吊运物体无人指挥的; 第四项 使用破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