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京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精品文档 名京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名京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提要:甲乙双方在自愿、同等、协商一样的基础上,就甲方选聘乙方对kD·名京住宅小区供应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源自物管手册 名京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甲方:沈阳kD全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zz 居处地:沈阳市zz区XX街XX号 邮编:110020 联系电话:XX 乙方:深圳市kD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ZZZ 居处地:沈阳市XX新区XX街XX号 邮编:110168 资质等级:壹级 证书编号:建物企《2003》039 联系电话:XXXX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甲乙双方在自愿、同等、协商一样的基础上,就甲方选聘乙方对kD·名京住宅小区供应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下列词语在本合同中,所赐予的定义是: 1、专有部分---指在建筑物中依法取得独立运用并具有排他性的独立空间或区域,包括上述空间或区域内专用的计量设施和管线接驳端以内的相关设施设备; 2、共用部位---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抗震结构、部位、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公共通道等; 3、共用设备---指住宅小区或单橦住宅内,共用上下水和地下排水管道、下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共用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共用智能化设备、其他机电设备和共用设备运用的房屋; 4、共用设施---指住宅小区或单栋住宅内,公共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公共设施运用的房屋等; 5、交付运用----指业主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办理完结开发商指定的相应手续,业主在约定期限内不办理相应手续的,视为房屋已交付运用; 6、常规性管理服务--指对本小区公共物业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设施、设备、环境卫生、交通、绿化、环境容貌和居住秩序等常规性物业管理服务项目进行维护、修缮和整治工作,物业服务收费用于支持常规性服务工作; 7、有偿特约服务--指常规性服务之外,物业管理公司为了满意甲方、物业运用人的个别需求而供应的特性化服务,相关甲方、物业运用人另行支付相应费用。 第一章 物业基本状况 第一条 物业基本状况: 物业名称:kD·名京 物业类型:住宅小区 座落位置:沈阳市铁西区保工北街一号 建筑面积:265722㎡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东至:齐贤北街 南至:北二路 西至:保工北街 北至:北一中路 其次章 服务内容与质量 其次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供应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物业共用部位的修理、养护和管理; 共用部位是指结构相连或具有共有、共用性质的部位,包括房屋的承重结构部位、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公共通道等。 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修理、养护和管理; 3、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污水管道的疏通; 4、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5、停车场秩序维护; 6、公共秩序维护、平安防范、消防等事项的帮助管理; 7、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8、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业主门户以内部位和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水、电、气户门以内的管线和自用阳台等不在本合同的服务范围之内。 第三条 乙方供应的前期物业服务以约定的质量标准为准(前期物业服务质量标准详见附件)。 单个业主可托付乙方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供应修理养护等服务,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三章 物业服务费用 第四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乙方依据物业不同类型按房屋建筑面积向甲方、业主或物业运用人收取,详细收费标准如下: 住宅物业服务费:元/㎡·月 对外网点物业服务费:元/㎡·月 单体车库物业服务费:元/㎡·月 地下车位物业服务费 名京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提要:甲乙双方在自愿、同等、协商一样的基础上,就甲方选聘乙方对kD·名京住宅小区供应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源自物管手册 :100 元/个·月 第五条 物业特定服务收费标准 电梯费用以政府最新规定为准 装修垃圾清运费:200元/户(一室一厅);260元/户(两室一厅);320元/户(二室二厅或三室一厅);380元/户(三室二厅及以上) 第六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包干制方式。 第七条 物业服务费用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更新改造费用,在本物业修理专项资金中列支;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用;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法定税费; (10)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11)其他费用。 第八条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会随着项目规划变更、政府政策变更、物业成本变更而进行调整。 第九条 物业服务费实行业主自行交纳的方式。 第十条 业主自用部位的修理、养护及供应其他特约服务,服务酬劳由乙方与甲方、业主和物业运用人另行约定。 第十一条 业主应于本物业交付之日起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交付时间以《交付通知书》时间为准。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甲方缘由尚未能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用由甲方全额交纳。 已竣工出售并办理入住手续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买受人交纳。 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物业买受人在约定期限内不领取房屋钥匙或不办理相应入住手续的,视为房屋已交付,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买受人交纳。 办理入住手续的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或甲方通知办理入住手续的时间为准。甲方将采纳电话或邮寄书面通知的方式通知物业买受人。 业主与物业运用人约定由物业运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业主或物业运用人应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向乙方交纳当期物业服务费,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的,每逾期一日,应交纳欠费总额的3‰作为违约金。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或物业运用人收取物业服务费用,乙方对于拖欠物业服务费的行为可以通过将欠缴费用的业主名单在物业服务